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及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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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及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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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及处罚条例
顺城滨江皇冠住宅小区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准则
第一条:
为保证顺城滨江皇冠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能保质保量能按时完成,保证工程建设按现行建设规范有序进展,充分体现企业优质、高效以人为本的管理宗旨。
做到施工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本着有利于工程进度和质量,有益于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结合以往工程管理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工程所称是指顺城滨江皇冠内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准则》、《现场平面管理》、《工期进度管理》、《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管理》、《现场会议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组成。
二、施工现场平面管理
第一条:
承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标示的区域进行现场布置,实行管理。
第二条:
承建单位所在工程施工生产区域要求整洁、干净、道路畅通,即工完场清。
第三条:
承建单位在施工中拆卸,周转、使用的施工用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插上标牌,严禁乱堆乱放,施工现场要求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三、工程进度管理
第一条: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总工期和建设单位工程进度要求,承建单位应编制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并绘制出网络计划图,报监理部。
同时,报建设单位。
要求施工顺序要合理;分项工程所需要工期日数和劳动力数要准确,关键线路的走向要科学鲜明;从图面上看,上面是时间工期,中间是施工内容,下面是劳动数量,上中下要相互对应。
第二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月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要保证总计划的实现,月计划可采用横道图的形式编制。
要求:
月计划起止时间是每月25日;月计划具有可行性;为确保月计划的完成和提前完成,施工项目部对重点工程部位和分部工程应制定有效的技术措施或方案。
第三条:
分项工程施工应有周计划,施工项目部应根据月计划的安排,周计划对本周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进行细化和具体按日安排,周计划是总计划的基础,是月计划的保证。
所以要求:
周计划的项目内容要具体周全,要有操作性,是工程例会的主要评议内容,采用横道图形式进行编排。
第四条:
根据现场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及地质因素,承建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变更要求和调整应及时向监理申报,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第五条:
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程序施工履行报验申请制度,检查程序,检验结果及时反馈,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正常报验,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
承建单位按时参加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有关现场会议,及时沟通工程进度情况,积极参与各工种协调管理,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第七条:
承建单位按时报送单位形象监督和完成施工计划工程量统计表,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八条:
做好工期进度管理的工作和业务记录,加强预控影响进度的不利因素,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完成。
四、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一条:
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监理单位实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督和监控管理。
第二条:
承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对所有施工项目从施工准备,工程管理与控制,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并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和详细文件资料并备案。
第三条:
承建单位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对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建筑材料机构配件的检验和试验的检验监督。
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试验、检验规程和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有证进场,进场报验,见证取样,复验合格然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从事特殊作业,工序检查和试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坚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书报送监理部备案。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现场质量检查,主要针对开工前,工序交接,隐蔽工程,复停工前后,分项工程完工后及成品保护等方面的检查,承建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认可,认证签署有关检查,验收记录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六条:
承建单位要切实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向监理项目部报送成品保护措施,并配合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成品保护情况。
第七条:
承建单位认真做好现场施工质量的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各项事宜。
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检查,确保工程技术资料齐全。
第八条:
对于在现场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条:
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
在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涉及劳动密集、机械、高空作业、物资比较集中的危险场所,承建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向监理单位提供资料备案。
第三条:
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承建单位负责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教育生产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工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分别于主要危险性部位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如:
“四口、五临边”机具,暂设电器部位,设置警示牌。
第六条:
承建单位不得随意私接乱拉用电,用水管线,严禁高空抛物,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
承建单位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要求记录具体鲜明。
第八条:
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到文明施工管理活动记录,文明施工管理岗位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九条:
承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售房服务工作,保证有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
六、施工现场管理会议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一下午2点,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召开,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监理、总承包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装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及各分包现场负责人参加。
第二条:
会议主要内容:
检查上次例会规定事宜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上次例会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分析上周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对策,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项目部有权提议召开现场协调会,但要求提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
第四条:
召开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记录由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下发,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为工程执行文件。
七、施工现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认真履行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条:
检查周期为每月的5号、15号、25号,项目部报送检查结果送监理部。
第三条:
检查内容记录要求,项目具体、全面、责任明确到人,签字齐全并符合施工程序和顺序。
第四条:
依据现场检查报表,监理部对主要项目进行复查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检查制度的持续展开。
第五条:
每月一次由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大检查。
八、处罚制度
例会制度
每次例会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签名(有事提前向监理和业主请假,不准捎假)无故不到者罚款1000元,迟到、早退者罚款500元(当天交纳、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
文明工作管理制度
承建单位任何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指挥,若不服从或闹事者将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若辱骂、殴打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则对该项目部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无条件离场。
进度计划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主管工程师不得撤离工地,有事外出,须报监理批准(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必须有一人常驻工地),不得代请假或事后补假、无故脱岗。
无故脱岗者,每天罚款200元。
2、施工单位制定的下月进度计划应当在当月的25日前,下周计划应当在本周五之前报监理及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3、月计划排列必须满足总进度计划,不满足的罚款100元,并重新排计划,周计划必须满足月计划,否则,罚款50元并重新排计划。
4、施工进度的周计划由于施工方原因没有完成的给予300元罚款,连续两周没有完成计划的罚款1000元,未按月计划完成任务的罚款1500元,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的罚款4000元。
同时,由施工单位负责查明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报监理、甲方备案,若在下一节点时间赶上进度计划,则取消罚款。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或双方达成的临时计划,施工单位未完成的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
6、工程例会所要求报的报验资料、计划不能按时完成,拖后一天,罚款50—100元。
工程材料试验管理
1、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后24小时内将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及材质证明书等必备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监理部验收,否则,处以300元罚款,并限期补报。
2、建筑材料的抽检未按监理部的要求进行检验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检测结果未经监理认可的材料不得使用,若用于工程中,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并严令使用中的该材料退场,每延期一天退场罚款500元。
3、试验或外观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在24小时内清除出施工现场,否则,每延期一天罚款500元。
4、不合格的材料进场后第一次限期清除后,如果又在现场出现,每次罚款1000元。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用于工程的每次罚款2000元,已施工部分必须返工。
6、未经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不论试验结果如何,每次罚款200元。
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按本条第三款处理。
质量管理
1、上道工序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给予1000元罚款。
并责令重做。
2、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员巡视现场时,发现施工中滥制滥造,偷工减料的,要求其立即返工和停工整改,并给予1000元—10000元罚款。
3、项目部专职质检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分项工程必须自检合格后方能报监理人员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未经施工方“三检”合格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每次罚款200元。
4、钢筋隐蔽验收中不清洁,有油渍,漆污,和銹污的每处罚款50元,钢筋规格、品种不符合图纸要求的罚款300元,并立即整改。
焊工无操作证,上岗证施焊者每人罚款200元;焊件不试验的每件罚款300元。
5、混凝土浇注前,模板内有杂物每处罚款50元。
6、模板支设时不涂隔离剂、模板面不清理或早拆模板或麻面的每处罚款50元。
7、模板拆除不报验,每次罚款200元,拆模后砼构件每发现一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罚款500元,未经监理许可私自处理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8、浇注无开盘令,罚款500元。
9、对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置之不理或不执行、不回复的,对项目部给予1000—3000元罚款。
10、主体结构工程(砖砌体、填充墙砌体、配筋砌体)。
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50元以上:
①水平灰缝厚度(10皮砖,多孔砖5皮)大于正负10mm;
②水平灰缝平直度大于12mm(每层三皮);
③砌体留直槎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或者拉结筋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④砌体垂直度偏差大于5mm(每层三处);
⑤砌筑加气混凝土块、砖,未按规定浇水;
⑥砌体构造柱未按规定留置马牙槎;
⑦阳台隔墙和扶手与墙体之间的连接未采取可靠的拉结措施。
⑵、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100元以上;
①砌筑砂浆拌制处未按要求或未按规定采用中粗砂的;
②砌体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
③砌体砂浆拌制处未挂配合比牌或不计量的;
④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每组抽检三块砖,饱满度小于80%;
⑤砌体转角处不按规定留置斜槎,斜槎长度小于高度的2∕3;
⑥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不符合模数要求,折弯压入砖缝的;
⑦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未预埋拉结筋或埋件的;
⑧电线导管在多孔砖砌体中斜向敷设的;
⑨进户门口与内口墙体砌筑中未按砌筑中规定安放预制混凝土砌块或木砖的。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以上:
①外墙砌筑留设架眼的,或经甲方和监理同意留架眼时,架眼封堵不符合要求的。
②外墙砌筑未采用五皮砖一灌浆的;
③楼板板缝未按照规定放置板缝筋或未增设板缝筋的、板带的;
④外墙粉刷做法不符合建设方要求的;
⑤外墙粉刷未按照五道防水做法的;
⑥外墙饰面砖未采用压浆勾缝的,外墙涂料未按照规定施工的;
⑦安装楼板未找平、未座浆的;
⑧板缝或板缝两端浇注混凝土不密实夹渣的;
⑨在砌体上开凿水平沟槽的。
11、现浇混凝土结构。
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50元以上:
①未按设计要求或按规定采用中粗砂进行混凝土拌制的;
②梁、柱主筋露筋长度大于10cm;
③梁、柱、楼梯缝隙夹杂物长度超过5cm,或深度超过保护层;
④现浇砼框架结构拉结筋未预埋,采用其他方式作为拉结筋;
⑤模板缝没有做到平整,严密、预埋件安装位置正确牢固。
⑵、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100元以上:
①梁柱胀模面积一处大于50cm2,或厚度大于3cm;
②基础、墙板胀模面积一处大于100cm2或厚度大于3.5cm,每处罚款100元;
③墙、柱垂直度超过1.5cm;
④基础、墙、板缝隙夹杂物长度超过20cm,深度超过保护层的;
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300元以上:
①施工现场拌制砼,未按实验室配合比施工;
②未配备合格的计量工具,或不按规定计量拌制砼;
③梁柱钢筋偏位,造成保护层小于或大于规定要求的;
④梁柱预留钢筋长度及钢筋接头、伸入支座、钢筋的绑扎不符合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500元以上:
①模板(模板支架)方案未经设计计算和审查批准;
②施工未按规定制作存放试块、试件,缺少标识,无专业人员负责。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5000元以上:
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规定的;
②提供不真实工程资料、材料,办理证明的;
③出现质量事故擅自处理的。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罚款1万—2万元以上:
①承包单位未经业主和监理项目部同意,擅自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②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取样检测的;
14、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1万—5万元。
15、经第一次处罚后,需整改的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次加倍处罚并责令停工整顿。
16、未按照约定使用材料,处以合同约定材料与自行变更材料价差的10—20倍罚款,并不少于1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必须进行重新检测,承包人承担全部检测费用。
17、对工程施工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
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减少一般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经检查发现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事故隐患,立即制止要求整改,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给予从重处罚。
1、无安全保证体系或保证体系不健全的罚款500元。
2、无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不上墙的罚款300元。
3、工人进场无安全交底,无书面材料报监理部的,罚款500元。
4、特殊岗位无操作证,罚款200元。
5、材料筋场后堆放不整齐,无分类挂标示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6、例会纪要中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有关事项必须按期完成,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200元。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50元以上:
⑴不按规定戴安全帽、安全带者;
⑵高层建筑中流动吸烟者;
⑶电闸箱内进出线从箱门口或箱上、下出入的;
⑷配电箱、开关箱内放杂物者;
⑸电线接头不牢,接头或电线中间有金属丝外露的;
⑹电源线与钢筋、钢管接触处未采取绝缘措施的;
⑺氧气瓶与乙炔瓶,并与动火点之间不符合安全距离的;
⑻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乱倒污水者;
⑼未办理动火证动火者;
⑽施工人员家属、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的,在施工现场吵闹、动手动脚开玩笑者;
⑾招用聋哑伤残人员从事施工的;
⑿在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鞋后跟不提起、穿裙子者;
⒀在施工现场内赤脚、赤身和只穿内裤者;
⒁高空作业穿硬底鞋、塑料底鞋者;
⒂操作打夯机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者;
⒃安全帽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帽无带的,有安全帽不戴的;
⒄电锯、电刨无安全装置,机械传动部位无安全罩,砼搅拌机料斗无侯检链、保险钩的;
⒅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机械设备无操作规程牌的;
⒆机械人员或值班电工,下班未切断电源,开关箱未上锁者;
⒇各种气瓶间距、距明火小于规定要求,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100元以上:
⑴悬空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者;或搭设防护网不合格的。
⑵开关箱中,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者;
⑶吊盘无防护门,卷扬机司机因故临时离开岗位,未将吊盘放至地面,未切断电源或未锁上开关箱者;
⑷木工棚、仓库内烧火、烤火、吸烟者;
⑸私拉乱扯电线,使用护套线、花线、胶质线的,电线拴挂钢管或用铁丝绑扎电线,以及电线接头绝缘包扎不良的;
⑹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建筑垃圾的;
⑺搅拌机料斗坑内有人清理,未挂保险钩,未切断电源,开关箱未上锁的;
⑻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乱倒垃圾的;
⑼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⑽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的安全规定的;
⑾金属容器内、坑内、潮湿场所等施工,不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
⑿违章作业造成了人员轻伤者的;
⒀平刨、圆锯、电焊机等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未采用接零保护的;
9、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0元以上:
⑴省市上级安全检察指出整改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复查,不按时将复查和整改情况反馈给上级检察部门者;
⑵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施工支护方案的,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⑶脚手架、龙门架、塔吊及“四口、五临边”不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⑷脚手架未随施工进度搭设,操作层未满铺架板,架板内未按规定设置平网的,以及缺少拉接、变形超出规定的;
⑸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无签字的,未按安全技术交底检查落实的;
⑹塔吊、龙门架无安全“准用证”;
⑺未经批准,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
⑻乘坐井架吊盘上下者,或从吊盘下通过者;
⑼无消防措施、制度或灭火器材的;
⑽安排非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⑾破坏消防设施者;占用安全通道、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
⑿不按期进行电气、塔吊、人货电梯检查,检查修理无记录;
⒀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没有针对性的;
⒁起重钢丝绳和电源线经过通道而未做过路保护的;
⒂各类手持电动工具没有绝缘的,打夯机没有安排专人调整电源线的。
10、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罚:
⑴省、市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劳动合同等专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罚款1000—5000元;
⑵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赌博的,对承包人罚款5000元以上,造成伤害由承包人负责,打群架的队伍给予双方各罚款10000元,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另报公安部门处理;
⑶有5处及其以上一般安全隐患或有1处及以上重大安全隐患,罚款2000元,每发生一人重伤事故,罚款 1000元,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罚款 10000元至20000元,并负责交纳上级有并部门的处罚,和事故处理费用,伤亡赔偿费用。
⑷发生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除给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分别给项目主要负责人罚款,项目经理部还要全额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处罚人员伤亡经济赔偿。
⑸现场安全防护差、不支持安管人员的工作,安全不投入,不改善工人安全生产环境的项目经理,给予从重处罚。
⑹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深入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监督检查,不及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不及时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领导,检查部门等,给予罚款100元至500元,屡教不改者,要给予行政处理。
⑺经教育处罚不改者,要加重处罚,除将清出施工现场外,要对其罚款1000元至2000元;行政上要给予从严处理。
⑻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不保护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给予罚款2000元至50000元;对有关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也要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
⑼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项目经理部,罚款1000元至2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加倍处罚。
⑽不支持安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干扰安管人员的工作,对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关人员,给予罚款1000元。
⑾因安全、卫生环保问题,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罚或黄牌警告的项目经理部,罚款2000元至5000元整。
⑿违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⒀特种工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
⒁主要安全管理资料,缺项目多,处1000元以上罚款。
⒂工程竣工后,末办理安全达标等级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备注:
1、在执行处罚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根据处罚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处罚。
2、罚金在500元以下的交现金,限24小时内上交,超过24小时者,加倍处罚。
超过1000元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3、以上罚款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和监理项目部共同认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所有罚款,均交建设单位工程部,若限期不交,将在支付工程款中加倍扣除,所收罚款,作为每月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劳动竟赛中三方先进管理人员、管理单位的奖励基金及公益事物费用开支。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顺城滨江皇冠监理项目部
20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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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质量 安全 进度 管理 处罚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