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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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工作实施办法
大海大校发〔2016〕176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馆、公司: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6年12月17日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工作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基础厚实、知识广博、综合素养高、海洋情怀浓、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的高层次创新型复合性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评优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和研究生学院有关人员。
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落实研究生评优政策,指导研究生评优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管理人员、导师代表。
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评优工作。
第三章评优项目
第六条评优项目主要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创新创业之星等。
第七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选办法另行制定,没有单独制定评选办法的其他研究生评优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章评优依据
第八条研究生评优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第九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综合素质测评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测评内容包括思想品行、学习效果、科研实践能力及外语水平等,具体测评标准依据学院细则执行。
第十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每年9月份开始实施;测评相关材料的有效期为前一年的8月31日至当年的9月1日。
第五章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法违纪及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
3.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实践能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20%以内,学年内课程考核全部一次合格;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与同学关系融洽;
5.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文体活动;
6.有良好的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评选比例
校级三好学生按各学院人数的10%评选。
省、市级三好学生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评选时间
每年10月。
(四)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评优工作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推荐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
3.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评选推荐结果进行审核;
4.学校召开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评选结果并向全校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定。
(五)奖励办法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法违纪及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内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40%以内;
4.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勇于创新,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
5.有良好的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6.原则上担任班级以上(含班级)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干部一年以上。
(二)评选比例
按有资格参评人数的30%比例评选。
(三)评选时间
每年10月。
(四)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评优工作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推荐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
3.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评选推荐结果进行审核;
4.学校召开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评选结果并向全校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定。
(五)奖励办法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法违纪及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
3.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实践能力,全学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20%以内;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
5.有良好的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6.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对响应国家号召,志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以及具有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评选。
省、市优秀毕业生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
(三)评选时间
每年12月。
(四)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评优工作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推荐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
3.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评选推荐结果进行审核;
4.学校召开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评选结果并向全校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定。
(五)奖励办法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之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法违纪及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实践能力,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过高水平科研论文,且该论文没有作为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参评材料;
(2)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在校内外实际运营的项目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在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者具有创业潜质,目前正在孵化中的项目负责人,且其创新创业项目或业绩没有作为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参评材料;;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与同学关系融洽;
5.有良好的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6.该奖项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已经就业或考取博士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
(三)评选时间
每年5-6月。
(四)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评优工作小组组织评选,按学院毕业生人数的5%评选推荐人选,推荐名额不足1人的学院最多可推荐1人;
3.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评选推荐结果进行审核;
4.学校召开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评选结果并向全校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定。
(五)奖励办法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研究生各项评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下一学年开始至学校评优结果公布之前收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评优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涉及的“以上、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2016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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