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钢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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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钢集团环保法律法规讲座永钢集团环保法律法规讲座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4月19日一、我国环境现状一、我国环境现状全国地表水污染严重,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
地下水污染也及其严重。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l含义(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6.3,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力等行业。
二、我市环保工作二、我市环保工作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环保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成为全国首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市”、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和首家荣膺“联合国人居奖”的县级市。
2012年6月,我市被授予全省唯一的“生态文明建设特别贡献奖”,并被新华网赞誉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l铁腕治污铁腕治污成效显著成效显著l2006年起,我市全方位、高标准实施生态环境优化工程,连续实施两轮环保“333”工程(即:
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化工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第三轮环保“333”工程(即: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水环境整治提升、污染企业关停淘汰),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三、常见违法行为三、常见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l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l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l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l第七十四条,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l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l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5、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l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l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l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7、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l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的l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八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毒物质气体的l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0、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l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l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l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l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l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l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l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l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l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钢铁行业环保新标准建议:
建议:
l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建设、生产;l二是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l三是一旦出现了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事项应及时申报;l四是根据周边环境适时修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刑事法律环保刑事法律l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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