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那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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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那么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那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治理,依照《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引导基金治理方法》(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我市科教资源优势,重点进展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大学、科研院所、创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进展,增进科技功效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要紧包括:
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科技局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寄存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那么,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标准化、提供效劳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每一年应当将昔时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成。
其要紧职责包括:
(一)制定引导基金进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二)选定引导基金治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治理、风险操纵和绩效考核;
(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计划、收益分派、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六)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那么,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确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年初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年中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形进行检查,年末对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形进行总结考核;
(二)统计分析引导基金筹集、作用、收益、退出情形,并于每季度终止后20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和谐催促引导基金对接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
(四)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定市属具有科技创业投资体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并签定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选定具有科技创业投资体会的专业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并签定委托治理协议。
受托治理机构应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5年以上引导基金或母基金治理体会,有专职的治理团队;
(四)近3年持续维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必然的资金召募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专业治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操纵流程、标准的投资决策机制;
(六)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惩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条受托治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治理,要紧职责如下:
(一)依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
(三)召募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母基金;
(四)遴选子基金、母基金治理人,对拟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与合股人进行合作谈判,签定子基金、母基金合股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五)对子基金、母基金进行绩效评判,对子基金、母基金治理人进行考核,对子基金、母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利用情形进行监管;
(六)搜集子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形,于每季度终止后15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七)依照投资协议约定或以市场化方式实施投资退出。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样为5人,其中社会专家至少2名(1名行业专家、1名法律专家),要紧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母基金的投资决策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被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看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受托治理机构应制订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那么,标准投资决策治理。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依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重点投资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现代效劳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和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产业进展。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原那么上要紧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能够依照本市产业进展需要,出资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开展投资;同时也能够依照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子基金或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提出合作意向,能够与引导基金一起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或向已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增资;
(二)受托治理机构对子基金或母基金合作机构和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
(三)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子基金或母基金方案研究审议,审议通事后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
(四)在市科技局和受托治理机构网站,对理事会核准的拟投资项目情形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10天;
(五)公示期终止无异议的,由受托治理机构实施投资。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招商引资和实施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向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流程同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应当在合股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实施细那么和相关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依照投资对象的性质和进展时期,可设为天使基金、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重点支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和重点投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的母基金。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天使基金的,按以下原那么实施:
(一)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原那么上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二)天使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
(三)天使基金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资金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本条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即:
成立时刻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科技功效转化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的,按以下原那么实施:
(一)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二)创投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创投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资金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本条所称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即: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按以下原那么实施:
(一)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二)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股权投资基金要紧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分。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母基金的,应按以下原那么实施:
在知足引导基金最终在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中放大倍数不低于4倍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比例可依照基金定位、召募难度等因素作出不同化安排,但原那么上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在本市的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每支母基金(含由其出资子基金)在本市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和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信,并在合股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母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可依照基金定位、召募难度等因素作出不同化安排。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能够与市发改委治理的市级引导基金、其他部门治理的部门引导基金、各区设立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同支子基金、母基金,但各级引导基金在子基金、母基金中的出资比例累计不超过50%。
引导基金参与区级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并优先区级引导基金退出的,投资决策程序可进一步简化,具体简化程序由受托治理机构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可增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与商业银行合股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参与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和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贷款融资,推动投贷联动。
鼓舞各引导基金增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推动投保联动。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母基金存续期原那么上不超过8年(母基金和天使基金等子基金能够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每一年依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向受托治理机构支付治理费,具体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治理机构协商确信,并依照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形适时调整。
治理费由受托治理机构安排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尽职调查、公示等支出。
第四章投资退出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要紧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参与设立的母基金要紧通过清算、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一样应当在子基金、母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应当依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那么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母基金存续期未满,但达到《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引导基金治理方法》(武政规[2016]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的,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退出时能够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基金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当依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协议约定收取收益。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存续期满清算,原那么上,引导基金年收益率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引导基金收益依照必然比例还返给社会出资人及受托治理机构,其中天使基金收益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其他基金不超过30%。
引导基金让利部份具体分派方式由子基金、母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治理机构协商确信,并在合股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子基金、母基金清算显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母基金治理人以其对子基金、母基金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份由其他出资人依照合股协议(章程)的约定分担。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许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许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风险操纵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子基金应当做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操纵机制,在运作进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之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打算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穷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召募资金;
(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创投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子基金、母基金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依照约定方向支出;按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形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市财政局报告,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应当按期搜集子基金、母基金托管情形,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市财政局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理事会选定,由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托管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托管银行依照要求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子基金、母基金托管银行由子、母基金治理人与受托治理机构协商选定。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刻在5年以上的股分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体会;
(四)具有专门效劳于基金治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近3年无重大过失和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惩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和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形的监管,母基金治理人应当增强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运行情形的监管,紧密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六条子基金、母基金治理人应当于季度终止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报告子基金、母基金(及其出资的子基金)运行情形,于每一年度终止后三个月内向受托治理机构提交基金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进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股协议(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治理人员变更、清算等。
第三十七条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母基金合股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其参与的子基金、母基金:
(一)子基金、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之日为准)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设立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母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母基金未设立子基金或未开展投资的;
(三)子基金、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母基金未依照合股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合股协议(章程)约定和违背本实施方法情形的。
引导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退出时,应当依照合股协议(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股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信退出价钱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成立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及其高级治理人员、引导基金投资项目主体信誉记录,并纳入市信誉信息公共效劳平台。
引导基金理事会在选定受托治理机构及其高级治理人员、投资项目主体时,应当利用信誉信息和第三方信誉报告。
第三十九条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子基金和母基金治理机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增强对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参股子、母基金的治理,降低投资风险;引导基金落实《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舞创新宽容失败增进全面创新改革实验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增强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舞创新、宽容失败。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制定与本实施细那么相配套的《投资负面清单》,并作为对引导基金受托治理机构考核监督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应当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很多于10天。
对公示中发觉问题的,市科技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确认不符合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判体系。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依照市场评判优先和公共性原那么,成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按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成效、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形进行评估;年关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利用情形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引导基金收支核算治理情形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四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受托治理机构实施不按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治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法(试行)》(武科规〔202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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