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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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Document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
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
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
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
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
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
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
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
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
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款规定: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规定: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11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11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
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案例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
“NEW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
“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
(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
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
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意大利的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购买200M/T硫酸氨(5%伸缩),总价款240,000美元,FOB(PortMarghers/priolo),目的港为中国港口,装运期2008年3月中旬,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下面是买方通过中国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的内容摘要(卖方未提出异议):
LETTEROFCREDIT
BANKOFCHAINADATE:
03/15/2008
Weopenan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no.E24272inyourfavourforaccountofchinanationalchemicalsexport&importcorporationShanghai,totheextentofUSD24000(USDeighty-twothousandonly)availableagainstyourdraft(s)drawnonusatsight5%moreorlessallowed,for100%oftheinvoicevalue,accompaniedbythefollowingdocumentsmarkedwithnumbers:
(1)fullsetofclean“onboard”“freighttocollect”oceanbillsoflading.
(2)Invoicein5copies,indicatingcontract
(3)Weightmemo/packinglist(重量单/装箱单)in2copies,indicatinggrossandnetweightsofeachpackage.
(4)Certificateofquality,quantity/weightineachcopiesissuedbythemanufacturer
(5)Yourcertifiedcopyofcabledispatchedtotheaccountees(开证申请人),withinimmediatelyaftershipmentadvisingnameofvessel,date,quantity,weightandvalueoftheshipment.
Evidencingshipmentof:
2000M/T(5%moreorlessallowed)(netweight)Ammoniasulphate(硫酸氨)。
Nitrogencontent,21%min,moisture:
%max,freeacidity:
%max,freefromharmfulperM/TnetFOBstowedandtrimmedportmarghers/priolo,packingchargesincluded.
Countryoforigin:
Italy
Manufacturers:
nontecatineEdison/Sincat/SniaViscousa.Packedinnewsinglebags,eachcontaining100kilosnet,tareweight(皮重)notlessthan1Kilo.
Shipmentfromportmarghers/priolotoPeople’sRepublicofChinaPort(s)notlaterthan,1997.Partialshipmentsallowed.
Transshipmentnotallowed.
ThiscreditremainsvalidinItalyuntilApr.30.1997(inclusive)andalldraftsmustbemarkedthattheyaredrawnunderthisletterofcredit.
Specialinstructions:
1.Charterpartybill(s)is(are)acceptable.
2.youshouldprovide2%ofsparebagsfreeofchargesalongwiththeshipment.
3.Incaseofgoodsbeingcarriedbyliners,adeductionofUSDpermetrictonforstowageshouldbemadefromtheunitprice.
………
下面是买方备货装船后,取得的主要单据的摘要:
(1)提单:
清洁提单,20001袋硫酸氨,签发日期,1997年4月1日,装运港为PortMarghens
(2)重量单/装箱单:
毛重每袋102公斤(没有净重),共20002袋,总重2040吨。
(3)发票:
该货物的原产地为法国,制造商为nontecatineEdison(德国分公司),
(4)检验证明:
硫酸氨,水分含量,%,含氮量,20%,无有害物质。
上述单据的其他项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其他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也都提供,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卖方携以上单据议付。
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UCP600议付行审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本案中单证是否一致
(2)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是否有不符点,如果有是哪些,说明理由,如果没有,为什么
(3)根据UCP600议付行会怎样处理检验证明及其内容
[案例8]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
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
(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
(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案: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
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
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
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案例9]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
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
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
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
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
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
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
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案例10]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
**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
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
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
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
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
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
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
)保险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
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2)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
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4)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
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5)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
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
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
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案例11]
卖方(中国)、买方(英国)签订了一份文化衫的买卖合同:
跟单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年12月15日之前装运。
买方如期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年11月15日,卖方没有提出异议。
卖方未能按期付运,信用证过期,双方协议后同意,卖方跟单托收付款,具体条件为:
D/Pafter30days。
卖方发货后,办理了D/Patsight的手续,单据和即期汇票交给银行。
货到港,买方验货,买方坚持30天后付款,而卖方坚持即期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后来,卖方发现货物下落不明。
卖方向买方索赔。
分析:
卖方的索赔是否能够成功
[案例12]
**年2月10日B公司(营业地处于甲国)签订了一份从A公司(营业地处于乙国)购买羊毛的贸易合同,内容如下:
羊毛2万吨,CFR鹿特丹5000美元/吨,卖方分三批交货,第一批5000吨,4月上旬交货;第二批5000吨,4月下旬交货;第三批1万吨,5月中旬交货,买方应于3月25日、4月10日和5月3日之前分别开出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2月20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也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将从A公司订购的2万吨羊毛转售给C公司。
B公司于3月24日、4月5日开出了与合同相符的前两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于4月21日将第一批货物装船,4月25日向买方发出货物装船通知,买方收到通知后当日(25日)为货物投保。
4月26日,A公司电告B公司,由于国际羊毛市场价格忽然大幅度上涨,希望B公司将后两批的羊毛的价格提高到6500美元/吨,否则由于资金困难,无法交货。
当日,B公司回电强烈反对提价,要求A公司按合同及时交货。
4月27日、4月29日B公司催促卖方装船,4月30日再次电告A公司,B公司将不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除非A公司5月2日前确定第二批货物装船的确切日期。
5月5日、5月20日B公司又先后两次致电A公司协商此事,而A公司一直未做出答复,B公司也未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5月底,B公司与C公司合同的履行期限即将到来,B公司只得从当地以每吨5700美元的价格购得15000吨同类羊毛连同卖方所交第一批5000吨一同交给C公司。
6月10日B向A提出索赔。
问:
1、4月25日A公司向买方发出货物装船通知的行为是否适当说明原因
2、如果4月22日该船由于遭遇台风,货舱进水,该批羊毛湿损,损失额25000美元,对于这25000美元损失应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简要说明原因。
3、按照本案中卖方第一批货物实际装船时间,根据UCP600卖方能够顺利结汇吗说明原因。
假设3月24日开出的第一批货物信用证中货物的装运期为4月5日,卖方未提异议,而、卖方的装船日期为4月10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顺利结汇吗,为什么
4、B公司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是违约,为什么
5、对于B公司因为卖方未交付后两批货物所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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