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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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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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责任书
高空作业责任书
第一篇:
高空作业责任书
高空作业责任书
甲方: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解放路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商城安全管理,保障商城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本着“齐抓共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甲乙双方在保持正常经营活动的同时,须共同严格落实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制,并签订本高空作业责任书如下:
一、必须由高空作业单位或高空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一起签署本责任书。
二、乙方进行高空作业前,应指定高空作业监护人员及责任人。
三、乙方高空作业时应用警戒带圈划隔离区域,在明显位置放置“高空作业,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将高空作业现场范围附近的车辆、设施、物品移走或采取保护措施,指挥车辆、行人绕行。
四、乙方操作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做好一切防护措施,如系安全带、挂安全钩、戴安全帽、穿胶鞋等,作业人员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五、乙方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撤回警戒带和标识。
六、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A、没有签定高空作业责任书;
B、现场没有监护人员;C、风力超过四级或气温超过35°C;D、雷雨大雾下雪天气。
七、由于乙方安全问题给甲方及其他商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凡乙方聘用的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乙方皆承担连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遵循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处理。
九、本单位(人)因工作需要需进行高空作业,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已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并已清楚知道甲方关于高空作业的管理要求,并在此向甲方公司承诺:
如因高空作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或因违规操作而损及他人或自身利益的,本单位(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次一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名称:
菏泽解放路分公司
高空作业现场负责人:
甲方代表:
高空作业人: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
高空作业责任书
高空作业责任书
1、作业高度基准面距地面或下一工作面2m以上(含2m)且有垂直坠落可能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必须申请办理高空作业证。
2、高空作业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作业区域及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证一律由安保部审批。
3、设备部门责任人由部门经理担任,对高空作业所要使用的一切设备(用品用具)及设备(用品用具)的完好率负全部责任。
高空作业原则上全部放于白天进行,须夜间或连夜高空作业时须报请DM知晓,并在防护设施上安装夜间警示标志。
高空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或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用品用具)进行一次系统、详细的检查或检测,确认无误后交于作业部门责任人。
设备部门责任人委派的人员在对高空设备(用品用具)安装、操作时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或“专人专管”的人员进行操作。
设备部门责任人明知对高空设备(用品用具)安装、操作的人员是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或“专人专管”的人员还依旧委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设备部门责任人承担。
4、高空作业操作人在接到高空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若发现不具备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保部汇报.高空作业操作人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高空作业操作人必须衣着轻便,不准着高跟鞋、托鞋或赤脚作业。
高空作业操作人必须认真阅读《关于各部门高空作业的操作规范》《高空作业管理规范》并熟记。
高空作业操作人必须是在身体健好、无任何不适(恐高)的条件下进行。
未按以上操作或有意隐瞒身体状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高空作业操作人承担。
5、区域部门责任人由部门经理担任,对本部门(区域)的高空作业负全责。
高空作业前认真对作业区域工作量详细了解动所要配合的
工作,部门委派责任心强的跟工人进行跟工。
对作业区域进行一次彻底的物品清理,作业半径2M(最大限度)不得出现有任何物品或影响高空作业的情况,保持地面的平整。
作业区域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提示,夜间作业时须报DM知晓。
否则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对区域部门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区域部门责任人承担。
6、区域部门跟工人由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部门编制无主管可由领班负责)负责高空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督促操作人严格按各项规范操作,跟工人员须佩带安全帽,制止操作人用简易吊绳运送物品。
制止无关人员在高空作业区域逗留。
区域部门跟工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在高空作业期间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对区域部门跟工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区域部门跟工人承担。
7、作业区域安全员由安保部专职安全员担任,负责检查作业区域的监督巡查工作。
现场检查安全带、安全帽是否到位,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清理,区域部门跟工人员是否在位并已明确职责,检查作业区域有无安全漏洞,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询问高空作业操作人身体有无明显不适或恐高,作业现场是否有安保部审批的《高空作业许可证》。
上述缺一应立即叫停作业并汇报DM知晓。
对作业区域安全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作业区域安全员承担。
8、高空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区域使用.作业前应由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作业区域有多人同时作业时,每名作业人员的工作面不得少于2平米且同一工作台不得超过3人(含3人)在此情况下可使用一份高空作业证,但参加高空作业的所以人员应分别在高空作业证上签字。
9、高空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由设备部门责任人、区域部门责任人、作业区域安全员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本责任书签字后生效。
动火部门责任人:
动火现场操作人:
区域部门责任人:
区域部门跟工人:
区域防火巡查人:
签订日期:
签订部门:
第三篇:
高空作业责任书
高空作业责任书
甲方: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解放路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商城安全管理,保障商城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本着“齐抓共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甲乙双方在保持正常经营活动的同时,须共同严格落实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制,并签订本高空作业责任书如下:
一、必须由高空作业单位或高空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一起签署本责任书。
二、乙方进行高空作业前,应指定高空作业监护人员及责任人。
三、乙方高空作业时应用警戒带圈划隔离区域,在明显位置放置“高空作业,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将高空作业现场范围附近的车辆、设施、物品移走或采取保护措施,指挥车辆、行人绕行。
四、乙方操作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做好一切防护措施,如系安全带、挂安全钩、戴安全帽、穿胶鞋等,作业人员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五、乙方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撤回警戒带和标识。
六、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A、没有签定高空作业责任书;
B、现场没有监护人员;C、风力超过四级或气温超过35°C;D、雷雨大雾下雪天气。
七、由于乙方安全问题给甲方及其他商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凡乙方聘用的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乙方皆承担连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遵循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处理。
九、本单位(人)因工作需要需进行高空作业,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已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并已清楚知道甲方关于高空作业的管理要求,并在此向甲方公司承诺:
如因高空作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或因违规操作而损及他人或自身利益的,本单位(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次一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名称:
菏泽解放路分公司
高空作业现场负责人:
甲方代表:
高空作业人: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
高空作业安全施工责任书
高空作业安全施工责任书
甲方: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物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北方豪尔赛集团
申安集团(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行工作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本次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甲方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4、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6、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
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北方申安集团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第五篇:
高空作业标准
高空作业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
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
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
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控制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
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
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
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
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
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
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4)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
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
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
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
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
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
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
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封严。
吊篮顶要设头*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倒链最少应用2t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3t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
12.5mm以上的钢丝绳。
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6m宽的安全*。
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
如果施工层采用立*做防护时,应保证立*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要搭接严密。
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
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
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m。
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
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9)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
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2021]86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三)施工工艺方案;
(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
(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
(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
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
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
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
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
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
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
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
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
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附件三)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企业进行审查评定,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
持证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请办理认可手续。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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