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法分则中其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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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法分则中其他合同
第八章合同法分则中其他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居间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掌握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合同、仓储合同及行纪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合同、仓储合同及行纪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
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
《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
《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1、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的特点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
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
(2)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指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3)继续性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的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二、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176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2)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2、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3、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1)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2)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4、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点。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
第二,期待权的有无。
第三,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
第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1、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但就合同终止的原因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一重大区别: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2、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区别:
第一,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2)分包与转包的法律适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包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尚有以下义务需要注意:
(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2、发包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3)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3、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1、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如下几项:
1)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2)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
3)勘察、设计费用;
4)其他协作条件。
2、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1)发包人的责任
(2)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四、建设施工合同
1、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设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2、施工人的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逾期违约责任
第四节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概述
1、仓储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其标的也是保管行为,且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物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仓单
1、仓单的概念和立法例
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关于仓单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两单主义,又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存入仓单,另一张为出质仓单。
存入仓单用以提取货物,并可用于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出质仓单用以将仓储物出质,设定质权担保。
法国、意大利等采取两单主义。
二是一单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存入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也可用于出质。
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采取一单主义。
2、仓单的性质
仓单是保管人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
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1)仓单是要式证券
(2)仓单是背书证券
(3)仓单是物权证券
(4)仓单是文义证券
(5)仓单是记名证券
(6)仓单是无因证券
3、仓单的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4、仓单的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有关规定,仓单具有如下效力:
(1)提取仓储物的效力
(2)转移仓储物的效力
(3)以仓单出质的效力
三、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给付仓单
(2)验收仓储物
(3)妥善保管仓储物
(4)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5)通知和催告义务
(6)返还仓储物
2、存货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存仓储物入库
(2)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按时提取仓储物
第五节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概述
1、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14条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2、行纪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1)行纪合同与信托的区别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行纪合同又称为信托合同。
主要区别:
第一,行纪合同属于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而信托属于财产管理关系,受财产法调整。
第二,行纪合同适用于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其财产范围仅限于动产;而信托制度适用于财产的管理等各种事务,其财产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行纪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以财产的交付为要件,处理委托事务的所得均归委托人所有;而信托关系的成立以财产的交付为要件,而且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受益人。
第四,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在不违背委托人指示的前提下,行纪人享有介入权。
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实施信托事务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指示,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
但受托人原则上没有介入权。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第一,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应为经批准或许可的经营行纪业务的人;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则没有条件的限制。
第二,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仅限于法律行为性质的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则不限于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第三,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委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受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
第四,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则由委托人负担。
第五,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第一,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法律行为;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第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承揽合同只涉及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第三,在行纪合同中,其标的物所涉及的范围限于动产及有价证券;而在承揽合同中,其标的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
(2)按约定支付费用
(3)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
2、行纪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直接履行义务
(3)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5)其他义务
3、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2)委托物的处理权《合同法》第417条
(3)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
(4)其他权利
第六节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概述
1、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4条
居间合同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
前者是指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后者是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
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中,居间合同还可以分为民事居间合同和商事居间合同。
2、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
(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
(3)居间人须是从事居间业务的人
(4)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6)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第一,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
第三,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但不限于法律行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活动达到目的时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五,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存在受托人或行纪人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1、居间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
(2)尽力进行居间服务
(3)保密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约定给付报酬
(2)偿付必要的费用
本章课后思考题
[案例1]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
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
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4.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
为什么?
[案例2]某纺织公司需要某机器制造公司一要精密机器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遂找甲公司商议,由甲公司购买并直接租赁给某纺织公司,于是,某纺织公司、某机器制造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下列合同:
(一)由甲公司直接付款给某机器制造公司货款200万元;
(二)某机器设备公司将设备运交给某纺织公司;(三)某纺织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30万元。
该合同由三方代表签字,某纺织公司和甲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某机器制造公司没有加盖合同专用章。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某纺织公司、某机器设备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某机器设备以自己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如果某机器设备公司提供的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4.如故在租赁期间某纺织公司破产,该精密机器设备是否为破产财产?
为什么?
[案例3]某甲急需出租房屋,委托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
乙与丙熟识,因为丙曾经乙公司介绍租住房屋,后因为丙无故据不交纳房费被房主赶出来,对此事的前因后果乙是非常清楚的。
乙向某甲推荐了丙,但是没有向某甲提供丙的任何虚假信息,例如掩饰丙的劣迹,仅仅声称自己与丙熟识。
某甲与丙接触后,双方对价格没有异议,很快达成租房协议。
不久支付第一笔房租的时间到来,丙又再次故伎重演拒绝支付房租。
某甲经了解丙根本没有支付的能力。
某甲要求乙支付房费,并返还所得酬金。
乙公司认为:
自己的职责只是将丙介绍给某甲,某甲在与丙的接触中自然会认识、了解丙,公司并没有作假的介绍。
某甲却认为:
乙公司说自己与丙熟识,则丙之经济状况乙应所知晓,乙未对此特别说明,使我认为自然应该是没有需要特别需警惕的情况,遂与丙签约。
乙的行为属于欺诈。
问题:
1.乙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丙所欠的房租的责任?
2.某甲可否要回已付的酬金?
[案例4]2000年4月2日,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为秦开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
经卓海冶金公司联系落实货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海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与2000年4月20日签订了购销1万吨螺纹钢的合同。
同日,卓海冶金公司,秦开物资公司就居间服务内容补充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
由卓海冶金公司中介秦开物资公司认购的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螺纹钢1万吨,秦开物资公司应在货到一个月内,按每吨100元的比例,付给卓海冶金公司中介服务费。
秦开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的购销螺纹钢合同履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2000年6月13日前,纳海五金矿产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信誉,经与秦开物资公司协商,将6000吨钢板转售给秦开物资公司。
秦开物资公司已付200万元螺纹钢的预付款变更为钢板预付款,不再退还。
双方依约履行完毕。
卓海冶金公司向秦开物资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却被拒绝。
秦开物资公司认为:
原来签订的购销螺纹钢合同,没有生效,居间协议自然无效。
后与五矿公司签订购销钢板合同,与卓海无关,卓海自然不能请求支付中介费。
而卓海冶金公司认为:
为协助秦开物资公司与纳海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促使双方签订螺纹钢购销合同,该合同虽因纳海五金矿产公司的原因没有履行,但我公司与被告秦开物资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已履行,秦开物资公司应当给付中介费。
退一步说我公司为促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海五金矿产公司达成协议,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对此秦开物资公司总应当补偿吧。
问题:
1.你认为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居间行为?
2.对卓海冶金公司为完成居间所支付的费用应当怎么处理?
[案例5]2000年7月10日,高荷夫妇将新脱粒的两千余斤小麦全部摊在场上晾晒。
傍晚其八岁儿子突患疾病,夫妇二人连夜送孩子上县医院。
临走前,高荷发现天气乌云密布,可能会下雨,本打算将正在晾晒的小麦盖上,怕又耽误了时间。
于是路过临村时来到亲戚傅国民家,放下塑料布,委托傅国民下雨时将其晾晒的小麦盖上,自己明天回来。
11日下午,果然要下雨。
晒场的人们纷纷将麦收拢,盖上防雨的塑料布、毡布等。
傅国民也赶去将高荷的小麦收拢并盖上塑料布。
大雨一直下到第二天上午,中午饭后天气放晴,傅国民将自家小麦再次摊开,他估计高荷夫妇该回来了,便对高荷夫妇仍盖着塑料布的麦堆未加理睬。
谁知,高荷的儿子病情严重,直至14日才脱离危险。
高荷14日晚赶回家来,来到场上,发现塑料布下的小麦大部分霉烂。
高荷看到此景,便要傅国民赔偿。
他认为,自己委托傅国民照料小麦,谁知道这样照料不如不照料。
盖上塑料布不管比不盖损失还大。
傅国民则认为自己好心不得好报,高荷说自己第二天就回来,谁知道第五天才回来,两家离的又比较远,不专门去一趟是不知道的。
自己也在忙着秋收,高荷不给自己工钱反要自己赔偿太委屈了,拒绝赔偿。
问题:
你认为傅国民是否要赔偿?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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