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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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良贷款重组管理,规范不良贷款重组行为,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是指我行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与不良贷款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借款主体、期限、利率、担保等)进行调整并做出新的还款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分支机构自营法人客户不良贷款重组业务。
第二章 重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不良贷款重组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贷款约期不合理,借款人履约还款有困难,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通过重组可以增强借款人还款意愿,促进贷款收回的;
(二)借款人发生重组改制、兼并收购、合并分立、转让出售等,需要通过重组落实贷款的;
(三)贷款有法律瑕疵、担保不足值等造成贷款存在较大风险,通过重组可以消除瑕疵、增强担保、保全资产的;
(四)经权衡借款人实际状况和贷款风险程度,重组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不良贷款重组:
(一)借款人、担保人不配合我行工作,还款意愿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担保人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
(三)重组较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不具备明显优势,不能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的。
第三章 重组类型
第六条 不良贷款重组根据重组前后借款人是否发生变更分为非债务转移和债务转移两种类型。
第七条 非债务转移型重组是指仅对原贷款的期限、利率、担保等要素进行变更,包括:
重新约期、调整利率、变更担保等。
第八条 重新约期是指对借款期限进行变更,使变更后的借款期限与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现金流状况相适应。
(一)重新约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还款意愿较好;
2、贷款不欠息,或在重新约期时结清欠息;
3、重新约期时原则上归还不少于10%(含)的不良贷款本金;
4、经测算,重新约期后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照新的借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5、贷款担保不弱化。
(二)重新约期应在全面、准确、客观分析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进行,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
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过5年的,报总行审批。
(三)一户多笔不良贷款重新约期的,应一次性完成对该户全部不良贷款的重新约期,不得分次进行。
一笔不良贷款重新约期仅限一次。
第九条 调整利率是指对原约定的借款利率进行变更,与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相适应。
各行应在按重组后的贷款期限确定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在有利于加快不良贷款本金收回的前提下,最低可执行贷款利率审批权限内的最优惠利率。
不良贷款重组涉及调整利率的,重组方案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资产处置部门应将利率变更情况告知同级利率定价管理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变更担保是指通过对贷款担保方式、担保物(人)的变更,增强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一)变更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原担保人更换为更具担保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新担保人;
2、追加担保人;
3、保证方式变更为保证加抵(质)押方式,或变更为抵(质)押方式;
4、抵(质)押方式变更为抵(质)押加保证方式;
5、原抵(质)押物更换为更有价值、更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6、追加抵(质)押物;
7、以上几种方式的组合。
(二)抵(质)押方式原则上不得变更为保证方式。
确需采取此种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对变更前后的担保进行对比分析,在综合考虑担保的合法有效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变现难易程度、担保优先受偿顺序等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变更后的保证担保优于原抵(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 债务转移型重组是指将原借款主体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承担。
(一)债务转移型重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债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
2、承债人信用等级高于原借款人信用等级,且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优于原借款人;
3、承债人符合我行信用方式贷款条件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其承接的贷款可为信用贷款;其他情况下,承债后的贷款担保应较原贷款担保不弱化;
4、承债人为我行存量信用客户的,承接的不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授信剩余空间;无授信空间需增加授信的,应先按信贷业务规定报批;
5、承债人为我行新客户的,应先按信贷业务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二)债务转移型重组应根据承债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对承债后的贷款重新约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
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过5年的,报总行审批。
(三)承债人为我行存量信用客户的,应对其承债后的总体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确保原有用信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开展重组。
(四)债务转移型重组应在我行对承债人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按承接的不良贷款额确定承债授信额度,专项用于承接不良贷款,并将该授信额度告知客户管理部门,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多种重组方式并用的,应同时符合相应重组方式的有关条件和规定,但债务转移型重组时的重新约期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重组同时涉及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应符合自营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对其他处置方式的相关政策规定。
涉及减免息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非债务转移型重组中,重新约期与减免息两种方式不得同时使用。
(二)债务转移型重组中,承接的不良贷款有欠息的,应在重组时结清欠息。
承债人承接不良贷款以减免息为条件,且符合减免息政策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利息,但承债人与原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集团客户关联企业的除外。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非债务转移型重组同时涉及减免息、以资抵债等其他处置业务的,统一按其他处置业务品种进行申报。
债务转移型重组同时涉及减免息、以资抵债等其他处置业务的,统一按重组业务品种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办理不良贷款重组业务,应按照“逐级审查、集体审议、有权审批”的程序进行,基本流程:
不良贷款经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制定重组方案,逐级报上级行资产处置部门审查,提交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审议。
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的,逐级批复至不良贷款经营机构。
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
不良贷款经营机构对不良贷款开展尽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借款人、保证人情况;不良贷款和抵(质)押担保情况;涉及变更债务主体的,应对承债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涉及变更担保的,应对担保变更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员和调查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制定重组方案。
不良贷款经营机构在尽职调查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择优选择重组方式,制定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内容包括:
(一)客户情况:
客户概况、经营现状和财务状况等;
(二)不良贷款情况:
贷款种类、余额、形态、欠息情况、贷款发放过程、不良成因、责任认定处理情况等;
(三)担保情况:
抵(质)押物的名称、位置、数量、目前的市场价值、处置难易程度等;保证人概况、经营现状、财务状况、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等;
(四)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信及担保情况;
(五)贷款形成不良后的清收处置情况:
我行已采取的清收措施及效果,其他金融机构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资产保全措施;
(六)目前不良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
(七)方案具体内容:
重组方式、重组后的借款主体、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安排。
采取重新约期和债务转移方式,重组后的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由借款人/承债人制订经我行认可的切实可行的分年还款计划,作为不良贷款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采取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
(八)承债人情况(涉及变更债务主体的):
承债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在我行及他行现有用信余额、形态、对外担保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九)担保变更情况(涉及变更担保的):
担保变更方式、变更后的保证人和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及担保能力分析;
(十)方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重组与其他处置方式的对比分析;我行重组方案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处置方案(情况)的对比分析;重组前后贷款风险的对比分析;重组后借款人/承债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对客户未来还款来源和还款现金流的分析测算,是否与重组后的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相匹配,能否满足还款需要;
(十一)方案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控制措施;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方案申报。
(一)申报材料包括:
1、上报重组方案的请示文件;
2、不良贷款经营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3、资产处置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
4、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审议表等;
5、不良贷款有关资料:
(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借款合同、借据、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抵(质)押登记文件、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等;
(2)借款人和担保人近两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不良贷款余额及表内外欠息清单;
(4)借款人在我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授信文件,贷款审批文件、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材料;
(5)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责任追究文件;
(6)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需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执行材料;
(7)原担保人继续为重组后的贷款提供担保的,需提供原担保人知晓所担保的贷款进行重组且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诺书。
6、涉及债务主体变更的,需提供:
(1)承债人同意承接债务的意向书/承诺书;
(2)承债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及近两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
(3)承债人信用等级评定文件。
承债人为我行存量信用客户的,需提供我行统一授信文件;
(4)承债人近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资料及调查部门出具的查询认定意见。
7、涉及担保变更的,需提供:
(1)保证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近两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资料及调查部门出具的查询认定意见等;
(2)抵(质)押人、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4)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8、借款人/承债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承诺书;
9、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报材料中,除请示文件必须为原件外,其他资料为复印件的,应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
有关资料无法提供的,应做出说明。
(三)不良贷款重组的同时涉及减免息、以资抵债等其他处置方式对申报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应一并提供。
第十九条 审查。
(一)审查重点。
1、资料审查。
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真实齐备。
2、合规性审查。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政策条件及相关要求;项目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
重组理由是否充分,能否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还款计划是否可行,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4、风险点审查。
重组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对其影响程度做出判断。
(二)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独立客观的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重点阐明重组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风险防控措施,并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议。
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依据《XX银行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对重组方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审议情况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批。
有权审批人对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拥有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 方案实施。
重组方案经批复后由不良贷款经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总行审批权限内的不良贷款重组项目,总行审议审批环节按总行资产处置审议审批操作的有关规定运作。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各行应切实做好债权维护工作,对借重组之机恶意逃废我行债务的行为,要积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上级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重组遇重大情况变化影响重组方案实施或不符合原审批重组方案设定条件的,重组方案制定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重组方案,并报原审批行备案。
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一)延长重组后贷款期限的;
(二)下调重组后贷款利率的;
(三)调整后的贷款担保较原方案弱化的;
(四)调整后的还款进度慢于原方案的;
(五)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劣于原方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重组中需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在正式签订之前,应按照法律审查相关规定提交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应确保贷款、担保等相关手续完备有效,合同协议之间配套衔接。
(一)不良贷款重组调整利率、变更担保的,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调整利率的,应在原借款合同的基础上,以与借款人、担保人等有关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
变更担保的,新增加的担保应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涉及减免息、以资抵债的,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减免息和抵债协议。
(二)不良贷款重组涉及重新约期、债务转移的,应重新与借款人/承债人、担保人等有关各方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
1、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栏应直接填明“本借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2、担保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应直接填明“担保人知晓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依法需进行担保登记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债务转移同时涉及减免息的,应与借款人/承债人等有关各方签订减免息协议,约定:
若承债人不按照其承诺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已减免利息将重新恢复,并由承债人负责偿还。
债务转移同时涉及以资抵债的,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抵债协议。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无须履行报批手续:
(一)不良贷款重组仅上调利率的;
(二)不良贷款重组仅在原担保基础上增加担保的;
(三)已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不良贷款重组事项。
但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达成的涉及不良贷款重组事项,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重组涉及重新约期、债务转移的,通过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必须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采取空转的方式,不得以贷收息。
新贷应先进入借款人/承债人账户,同时由借款人/承债人出具转账凭证立即归还旧贷,严禁在无借款人/承债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直接扣收。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重新约期的,应按重组后的贷款期限考核到期收回率。
因重组而以新贷还旧贷的,新贷不视同新发放贷款管理,收回的旧贷在考核时不计入贷款收回总额。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重组中,原抵(质)押担保继续保留的,调查人员应对该部分抵(质)押物进行内部估值,估值情况及估值结果应在项目报告中如实反映。
对新增加的抵(质)押担保,应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具备内部评估条件的,也可进行内部评估。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重组后,不良贷款经营机构应落实客户经理,按照贷后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客户跟踪走访、诉讼时效维护、抵(质)押物监管、档案管理等工作,密切关注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客户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对重组后贷款风险程度无明显下降的,应积极采取其他清收处置措施保全资产,降低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重组依据不良贷款金额和重组方式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授权管理和授权的动态调整,具体按总行每年下达的授权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多个分行的跨省域不良贷款重组项目,由总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牵头行,牵头行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分行统一进行重组谈判、研究制定重组方案等工作。
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可由总行牵头直接参与重组项目运作。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重组后,依据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制度规定认定贷款形态。
不良贷款重组后的贷款形态认定为正常或关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资产处置部门应建立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台账,真实记录和反映重组客户情况、担保情况、重组贷款本息收回情况、形态调整变化情况等,及时向上级行和原审批行报告重组项目进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重组应严格区分重组前后责任。
(一)重组前必须对原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处理到位,不得借重组之机掩盖原不良贷款发放及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因不良贷款重组导致贷款风险和损失较重组时扩大的,重组人员对风险和损失扩大的部分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行应加强对不良贷款重组业务的监督管理,严禁以上调贷款形态为目的,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严禁借重组之机掩盖贷款真实风险,严禁在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勾结损害我行利益,切实防范各类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确保重组业务规范开展。
第三十九条 不良贷款重组按照重组尽职调查、方案制定、申报、审查、审议、审批、方案实施、贷后管理等环节明确和落实责任。
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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