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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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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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邯郸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邯郸供电公司发布
第四节并网电厂管理8
第五节线路故障跳闸处理36
第九章通信及通道管理4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邯郸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邯郸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邯郸电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是河北南部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3条邯郸电网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上级调度机构领导,负责邯郸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及电能交易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4条邯郸电网调度系统包括网内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并入邯郸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以下简称厂、站)直调用户的运行值班单位等,邯郸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二级,依次为:
邯郸地区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即邯郸供电公司调度所;
各县(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邯郸市城区配电网调度(简称配调)及各大用户调度。
第5条地调代表邯郸供电公司在邯郸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调度指挥权,负责邯郸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第6条地调与县调、配调、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调度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非调度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业务,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7条本规程是邯郸电网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的基本依据。
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其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地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地调的认定。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8条下列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1.公司本部:
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主管生产的副总工程师应全面了解本规程,生产、安监、基建、规划、营销、农电等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调度所主任、电网运行主管副主任、运行方式人员、全体调度员、配电调度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继电保护人员、通信及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各生产工区的主任、副主任、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变电运行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2.各县(市)级供电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生产、安监等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调度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3.各并网电厂:
主管生产的厂长、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电气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4.各有关单位:
生产负责人、电气技术人员和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用户电力调度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上述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值班人员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9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任命应以本单位文件形式公布。
值班人员变动,须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
新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业务培训并经上一级调度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10条系统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本规程解释权归邯郸供电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12条调度管理的任务:
1.以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为目标,在调度管辖范围内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第13条地调的职责: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调度管理,执行其下达的调度计划;
2.负责对邯郸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电网运行技术措施和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
3.负责邯郸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调度管辖范围指挥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
4.负责指挥邯郸电网调频、调压和网间联络线调整;
5.负责组织邯郸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6.负责编制和执行邯郸电网月、周、日调度计划,并及时调整、检查、考核;
7.负责邯郸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参与事故分析,编制电网事故预案,组织短路计算,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8.负责邯郸电网经济运行,参与网损管理,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9.负责邯郸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执行经地调审核后的与上一级电网继电保护定值配合的整定,执行地调审定的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
10.负责邯郸电网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邯郸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负责邯郸电网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和技术管理
13.受理并批复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备的投运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其他相关的新设备投运方案;
14.参加邯郸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16.组织参加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7.负责组织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
18.行使邯郸供电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第14条为使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并网运行的所有发供电设备,均应列入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邯郸电网的设备必须使用统一的设备命名和编号,其规则见附件三。
第15条为加强管理,部分下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应列为上级调度许可设备。
第16条邯郸电网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如下:
1.发电厂
非上级调度管辖的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并网电厂,其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母线由地调调度管辖。
110kV接有用户负荷的母线,原则上属地调调度管辖,地调调度许可,但与主网联系紧密的110kV母线由地调调度管辖。
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列为地调调度许可设备。
12兆瓦或全厂总容量24兆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属地调调度管辖,由地调调其出力,必要时可委托地调管辖。
地调不直接管辖的发电厂均属地调调度管辖。
2.变电站
非上级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母线,500kV变电站的主变压器、35kV母线、低压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等设备属地调调度管辖。
馈供的220kV末端变电站属地调调度管辖。
220kV变电站的主变、电容器组属地调调度管辖,地调调度许可。
当220kV变电站的主变中低压侧母线经联络线接有较大容量的发电厂时,该母线及主变由地调调度管辖。
220kV变电站的110kV母线属地调调度管辖。
110kV及以下变电站属地调或县调调度管辖。
3.输电线路
非上级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线路属地调调度管辖设备,但220kV辐射线路原则上属地调调度管辖,地调调度许可。
110kV及以下线路属地调或县调调度管辖,地调直调发电厂直接并网用的110kV线路由地调调度管辖。
4.地调间互供电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原则上按产权归属划分,地调间可通过签订调度协议明确其调度关系,并报地调。
5.两级调度的分界设备定为双重调度设备。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的调度隶属关系,原则上对应于一次设备的划分。
第17条调度范围的划分由地调确定,并以批准书或地调文件形式下达。
调度范围划分汇总列入每年下发的《邯郸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18条地调值班调度员是邯郸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越级下达调度指令,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单位值班调度员。
下级值班人员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其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9条下级值班人员指:
1.县调、配调值班调度员;
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3.变电站、监控站值长(主值);
4.直调大用户值长;
5.线路或电缆检修工作负责人。
第20条有关单位在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可接受地调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和具备与值班调度员联系工作人员(工作申请人、线路或电缆停送电联系人)的名单报地调,人员变动应随时报地调。
第21条联系调度业务、发布及回复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规范的调度用语,并全部录音。
下级值班人员接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时,应作书面记录,重复命令,核对无误,经地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应立即向地调值班调度员回复该指令。
第22条下级值班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执行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若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或有疑义),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如果发令人重复该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但当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第23条发生下列情况时,下级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省调管辖设备的倒闸操作、故障、损坏及异常运行(除向省调汇报外还应同时汇报地调);
2.地调管辖或许可的设备故障、损坏及异常运行;
3.下级调度管辖的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站事故停电或主要设备损坏;
4.地调管辖或许可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异常或动作;
5.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如煤矿、铁路、钢厂、市政设施、化工厂等)停、限电,影响正常生产;
6.天气突然变化或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污闪、冰闪等)对电力生产构成威胁;
7.人员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人身伤亡事故;
9.外部环境或涉外其它原因,对发电厂、变电站、输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
10.本规程其它条款规定的汇报内容或下级值班人员认为应该汇报的情况。
第24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300兆瓦及以上机组故障掉闸;
2.发电厂全停;
3.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污闪、冰闪等)对电力生产构成威胁;
5.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6.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7.重大伤亡事故;
8.人员责任事故(误调度、误操作或违反调度纪律、调度规程等);
9.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第25条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调度纪律:
1.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改变地调管辖设备的技术参数或设备状态;
3.不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
4.不如实反映本单位实际运行情况;
5.影响电网调度运行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并网电厂管理
第26条并入邯郸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必须在并网前与河北省电力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27条并网电厂必须按地调要求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及时落实电网反事故措施及安全防范措施;参加电网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及时向地调汇报设备事故情况,提供分析事故所需的数据资料。
第28条并网电厂的机组须具备以下要求:
1.按电网需要启停调峰;
2.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具备50%及以上变负荷调峰能力;
3.2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具有AGC功能,AGC调节性能须满足电网需要;
4.具备进相运行能力,进相深度由地调核定;
5.一次调频功能满足电网要求;
6.200兆瓦及以上机组必须装备PSS(电力系统稳定器);
7.与电网有配合要求的继电保护及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等涉及电网稳定的参数设定、定值设定满足电网要求。
第29条 并入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厂与有关地调应相互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1.低周低压解列等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
2.低周减载装置切除容量校验;
3.事故情况下紧急拉路和送出序位(需由当地政府部门同意);
4.检修方式下的供需平衡;
5.厂用电安全措施。
第30条并网电厂必须严格按地调下达的日出力计划或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计划带负荷,不得自行随意更改。
特殊情况需改变日出力计划时,必须征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在满足全厂发电计划和电网运行方式规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电厂可以自行安排机、炉运行方式,但影响电网备用容量时除外。
第31条当并网电厂的机组启停时间、变负荷速率及最大、最小技术出力发生变化时,电厂必须报省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向地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仍按更改前调度。
第32条水力发电厂(机组)调度管理:
1.水电的调度管理要在保证水工建筑物和水电厂机组安全运行并满足防洪、放流计划、调峰和调频的条件下,经济合理地安排发电运行方式。
抽水蓄能电站应保持调节池的调整裕度,以满足电网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需要。
2.水库水位在正常范围内时,水电厂的运行方式由地调根据电网需要进行安排。
水库水位在发电死水位以下时,水电厂的应根据现场规定处理,并向地调提出运行方式要求。
第33条地调委托地调调度电厂的运行管理:
1.地调负责编制月、周发电量计划。
2.地调负责编制日调度计划及调度管理。
3.电厂机炉运行信息必须上传到地调。
第五节负荷管理
第34条负荷预测数据报送:
1.省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和各地调应于8月底前向地调提供下年度预测负荷。
2.省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和各地调应于每月20日前向地调提供下月预测负荷。
3.各地调应于每日14点前向地调提供次日预测负荷;每周五14点前,提供本周六至下周一的预测负荷。
4.省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和各地调应提前5天向地调提供节日预测负荷(春节预测负荷提前10天)。
第35条负荷预测的统计:
1.各地调应在节后3日内将节日负荷预测统计总结报地调。
2.各地调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负荷预测统计总结报地调。
第36条地调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用电方案编制,并下达各地区执行。
地调有权在超计划用电的地区限电。
第37条各地调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区域电网下一年度事故及超计划用电拉路序位制定,拉路序位负荷总量必须满足电网安全和事故处理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地调备案。
第38条各地调应按下列要求上报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地调直接拉路序位表:
1.各序位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各序位所在的厂站必须是地调直接调度的厂站且使用双重编号;
3.各序位执行后必须能达到减少网供负荷的目的;
4.各地调所报的拉路序位负荷总量须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区最大负荷的15%。
5.拉路序位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地调。
凡未正式申报新拉路序位表的,地调仍按原拉路序位表拉路,拉路所造成的后果由原申报单位负责。
6.地调汇总各地调直接拉路序位表,编制邯郸电网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直接拉路限电序位表,报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39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控制用电负荷:
1.限电通知;
2.限电命令;
3.事故限电命令。
要求地调值班调度员分别在15分钟、10分钟、5分钟内,将本市用电负荷控制到要求的数值,地调值班调度员不得擅自多限或少限;
4.地调直接拉路限电。
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或地调不能按前三项之一及时控制本地区负荷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直接给有关变电站下达拉路指令。
第40条地调越级拉闸限电后,要及时通知相关地调,以避免重复限电,并按谁拉谁送的原则及时恢复送电。
第六节调度计划管理
第41条邯郸电网年度计划由地调会同省公司有关部门编制。
地调负责编制月度、日调度计划及节假日调度计划,经省公司批准后下发。
第42条年度调度计划:
省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及直调大用户于每年8月底前,按附件六的规定向地调报送下一年度有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2.地调调度管辖设备大修及清扫、预试计划;
3.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期校验计划;
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划;
5.分月负荷预测。
地调根据上述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调度计划,经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43条月度调度计划:
省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及直调大用户应于每月10日前向地调报下月有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电网发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划;
3.对电网有影响的有关试验、技改工作安排;
4.发电厂计划可调电量和发电量计划,各市电力分配计划;
5.分日负荷预测;
6.三个月的滚动计划。
地调根据以上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月度调度计划,经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44条日调度计划:
日调度计划应在月度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机组供热、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及有关调度协议等进行编制,并应留出全网可调出力的2~5%作为调整备用。
具体内容包括:
1.日预测负荷;
2.电网各发电厂日有功出力计划,网间联络线有功计划及电力指标分配方案;
3.各直调发电厂的机、炉启停计划(不含由地调下达综合出力曲线的发电厂);
4.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及相应的电网安全措施;
5.电网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变更要点;
6.新建、扩建及改建设备投运的启动措施;
7.对电网有影响的试验安排。
第45条节假日调度计划: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地调报以下资料:
1.节日机炉消缺计划;
2.节日有功负荷曲线;
3.大工业用户停开计划;
4.可供节日限电的拉路序位。
地调根据上述资料及用电部门提供的预测负荷,编制节假日调度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下达。
第七节设备检修管理
第46条对电网有重大影响的设备检修及改造工程,设备主管单位须提前30天向地调进行书面汇报,并在开工前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天气情况对工作的影响;
2.重要用户保电措施;
3.发电厂保厂用电措施;
4.方式安排要点;
5.供电小区的电力平衡;
6.独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7.事故处理预案。
第47条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
可带路进行或可带电作业的检修,不列入计划。
地调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清扫、预试、大修、更改以及其它需设备停运的工作应纳入省公司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第48条月度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年度计划调整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期精确到日;周计划是月度计划内容的调整和明确,同时包括临时检修、月度计划未涉及的工作内容。
每月10日前上报下月月度计划;每周三12时前上报下周计划,下周计划日期为本周六至下周五。
第49条未列入月度计划的检修为非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简称临修)和事故检修。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临修除外:
1.经地调批准,在低谷时段进行的维护性检修;
2.与某一设备的计划检修相配合,不影响电网运行方式,不超过计划检修工期的设备消缺;
3.开关切断故障电流达到规定次数后的内部检查;
4.地调批准的主机组和主系统科研、技术改进、特殊试验项目;
5.地调安排的临时消缺(包括节日检修);
6.地调批准的工期内,机组大修正式竣工前的消缺。
第50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批准对系统运行没有影响的设备检修,同时应做好记录。
所谓“对系统运行没有影响”主要指:
1.不改变地调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正常结线方式(如:
母线的运行和联接方式、电网的环网运行方式及中性点接地方式等);
2.不造成过负荷、限电、降低电能质量;
3.不降低电网的稳定性和超出运行限额;
4.不影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配合关系;
第51条检修申请的办理:
1.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通过“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或由各厂站值班人员向地调值班调度员办理;线路检修申请和开、竣工手续由所在地调或超高压调度值班调度员向地调值班调度员办理。
2.网调、国调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各厂站值班人员经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办理。
3.地调许可设备的检修申请由设备所辖部门值班人员向地调办理。
4.检修申请票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以及对电网的要求等。
5.设备主管单位应根据周检修计划安排,提前两个工作日于12点前向地调申请(属网调管辖的设备和地调许可设备亦应同样办理)。
临时检修(事故抢修除外)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地调申请。
第52条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机炉是从系统解列或停止备用开始;电力线路是从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令”时开始,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得到申请单位值班调度员报告“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地线拆除,相位正确,具备送电条件”为止;其他电气设备是从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设备停运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正式投入运行或根据地调要求转入备用为止。
投入运行(或备用)的操作时间(包括试验及试运行)均计算在检修时间之内。
第53条有关单位必须在接到上级调度的操作指令后,方可进行停运操作。
严禁在未经申请、批准及下达开工令的已停电设备上工作。
严禁约时检修或停送电。
已批准检修的设备在预定开始时间未能停下来,原则上应将原检修时间缩短,而投入运行的时间不变。
第54条设备检修在批准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可申请工作延期。
延期申请必须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办理,延期申请只允许办理一次。
第55条在地调调度管辖的输变电设备上带电作业或在带电线路防护区之内的其他作业(如:
砍伐树木、架设管线、机械作业、大型施工作业等)应向地调汇报。
若对系统有要求,有关单位应事先向地调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第56条各级调度机构均应编制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年度方式应每年编制一次,如一年内电网结构有重大变化应编制过渡方式。
河北南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地调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经河北省电力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网调、国调;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于本年一季度前完成,经各供电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地调。
第57条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的内容:
1.潮流分布合理的要求;
2.载流元件热稳定的要求;
3.电网稳定的要求;
4.电网短路容量的要求;
5.电网内部过电压的要求;
6.电网电压调整的要求;
7.电网调峰的要求;
8.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9.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
10.适应主要元件检修的能力。
第58条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1.上一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分析
(1)电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情况及新增设备规范;
(2)负荷、峰谷差情况;
(3)电网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4)电网安全稳定情况;
(5)电网事故情况;
(6)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
2.本年度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运计划。
3.本年度分月预计最大、最小负荷与电力平衡。
4.本年度电网结构、潮流分布情况。
5.本年度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及主要元件检修方式。
6.本年度无功调整及电压水平分析。
7.本年度电网经济运行及调峰分析。
8.本年度电网稳定极限及稳定措施。
9.本年度各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短路容量。
10.本年度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定及低频(低压)减载整定方案。
11.结合电网方式,考虑电网“黑启动”方案。
12.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
13.本年度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14.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细。
第59条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地调的主网运行方式要求。
第60条为编制年度运行方式和进行电网计算,各有关单位于每年8月15日前按附录六要求将有关资料报地调。
第四章电网运行调整
第一节有功与频率调整
第61条电网频率应经常保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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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南部 电网 调度 管理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