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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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
(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
(三)协调省级质监机构联合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研究、汇总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六)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七)对省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省级质监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二)整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并督促整改有关问题;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四)记录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省级质监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由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委托质监机构进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应当向其颁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质监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通信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专职质监人员。
其中,具有通信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和3年以上通信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
质监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立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设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项经费。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电信管理机构、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章质量监督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二)制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形成监督记录;
(四)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其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应当向部质监机构申报;其他通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质监机构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向质监机构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和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多个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其进行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5)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发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见附件6)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通过质监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
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情况,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涉密通信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2002年1月7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信部规〔2002〕3号)、2009年12月5日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计划开工
日期
计划竣工
日期
设计批复
投资额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
程
概
况
申报单位:
(公章)
年月日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文号(附件)
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文号(附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附件)
其他相关文件(附件)
附件2: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受理号
质量监督工程师
联系电话
质监工作方案及具体事项:
监督单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监督申报(受理)号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投资额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
现场确认签字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质监机构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附问题图片
附件4:
通信建设工程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项目名称
监督申报(受理)号
投资额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主要问题:
整改情况:
确认签字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时间
责任单位
质监机构
附件5:
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监督受理号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
收
时
间
、
形
式
、
程
序
建设单位:
(公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备
案
意
见
质监机构:
(公章)
年月日
备案管理部门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附件6: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
受检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总体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2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
4
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
5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6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时填写)
抽查项目
序号
抽查项目名称
存在的问题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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