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4项教学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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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4项教学文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4项)
第一项: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合浦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是否按要求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
(三)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是否完善,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是否规范,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档案局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填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重点建设项目。
(二)县档案局和县项目办选派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规定,对已竣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县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在项目开工后六个月内、每年12月底前和档案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二)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
县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指导工作。
特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作为考核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三同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75分以下)、合格(75—85分,含75分)、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三个等级。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档案局根据全年重大建设项目名单,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检查计划。
(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定期检查程序。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联系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检查程序。
县档案局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与县项目办联合制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小组由县档案局和县项目办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档案部门人员参加。
专项检查工作由县档案局和县项目办联合下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通知各被检查单位。
专项检查时,检查小组先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汇报,再现场检查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情况,检查结束后由县档案局形成检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四)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自查打分,达到合格后,向县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
项目档案资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县档案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组成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档案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
(3)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
(4)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
4、验收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进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5、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凡漏报、延报、不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县档案局建议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单位不予组织验收。
第二项:
电子档案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形成、保管、利用、移交电子档案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及相关电子档案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二)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
(三)是否建立电子档案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四)是否建立电子档案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五)电子档案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
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
由县档案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抽查比例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25%,其中县政府直属单位不少于10家。
同时,根据重点监控单位范围,确定辖区内5%左右的部门为重点监控单位,完成每年现场检查1次。
(二)专项检查:
以县档案局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网络安全重点领域、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年重点检查的单位不少于2家。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档案局报告,或由上级档案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县档案局需要专项检查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
结合平时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档案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档案监督检查执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通知书。
(二)县档案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向同级信息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档案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处理意见和指示,及时予以处理。
(三)县档案局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取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档案局组织实施档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有2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需将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项:
档案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形成、保管以下档案的单位:
(一)有列入国家专业档案目录档案的;
(二)有保管期限为30年或永久档案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大公民利益的档案数据库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档案安全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完善了覆盖全面、制度健全、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
(二)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是否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对重要档案是否采取了异地备份,对重要电子档案是否采取了异地异质备份;
(三)档案馆(室)的硬件设施是否具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符合档案“八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建立了规范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防护体系;
(五)是否建立了档案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六)在档案信息公开发布中是否严格执行了保密审查制度;
(七)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针对列入专业档案目录的单位开展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
针对公众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档案领域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和列入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向县档案局提交上年度《档案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说明30年及永久保管期限档案保存情况,档案数据库运行维护情况,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县档案局对单位年度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填写《档案安全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上级档案局。
同时对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单位数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二)县档案局依据《档案安全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和档案安全评价、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档案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安全测评等方式,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县档案安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其中《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安全测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现场叫停,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按照自治区档案局开展安全测评的相关要求,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予以查处或追责。
(二)在档案信息安全监管督查中发现问题的,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单位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县档案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档案登记备份规章等规定,建议任免机关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四)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档案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档案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档案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档案局根据反映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或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依法予以处理: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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