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隐患排查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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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隐患排查奖惩制度
隐患排查奖惩制度
2008-05-28
第一条 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
(一)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二)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三)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按文件或条例执行>。
第三条 处罚: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技安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和车间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处罚。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在生产区发现吸烟者,应予以除名,发现带烟火进入生产区者,处以500元罚款,并免除当事人当月奖金。
(四)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加重处罚。
(五)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监部作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理。
(稿件来源:
民爆局)
隐患排查制度
2008-05-28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军工系统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从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排查依据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事故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2008-05-28
为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保证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军工系统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帐。
(一)公司安委会组织的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登记。
(二)各车间、部室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本车间、部室自己能够独立完成整改的,由本车间、部室进行登记;如本车间、部室自己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报公司安监部进行登记建档。
(三)隐患排查登记内容:
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二条 公司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下发整改批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责任人要向下发整改批准单位书面汇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在整改回执上签字,整改批准单位收到整改回执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上签字,一般事故隐患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并登记建档,同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消除。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
(
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2008-05-28
为强化隐患排查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 党总支书记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排查“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三)排查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
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措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排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或重大恶性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处理,并对统计、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工作;
(六)排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生产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技术、设备、动力、机电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公司制定的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四)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五)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安排有关部门整改。
(六)负责排查购置、安装设备和引进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使用。
(七)主持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排查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分管经销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分管经营销售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运输、仓库系统的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销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经销部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内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排查、督促经销部是否对危险品保管、运输、装卸、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负责排查并监督雷管、炸药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工会主席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在本公司的实施;
(二)负责排查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三同时”。
(三)负责排查公司各级领导是否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负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负责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全公司的执行情况。
协助解决排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负责排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排查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五)负责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消除报告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对分管车间和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行使巡回安全检查职责,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八条 制造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制造部负责全公司生产调度协调、生产计划安排、设备动力管理、计量管理、基建施工管理以及机电管理的隐患排查,制造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分管生产调度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生产与安全的是否执行“五同时”,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
(2)负责排查在编制生产计划时是否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是否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排查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是否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负责排查在安排生产计划时,是否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是否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
(5)排查公司生产车间是否做到均衡生产。
(三)分管设备、动力、机电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完好状态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排查、监督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3)排查设备维修规程、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并排查其执行情况;
(4)负责排查压力容器、锅炉、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5)负责排查生产车间、动力车间设备安全运转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实施设备、动力、机电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基建施工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是否在工程施工中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负责排查全公司房屋建筑、厂区道路、下水道等的不安全因素,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负责排查在设计和施工中,对高处作业、上轻质屋面、进入危险生产工房等危险性工作,是否提出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其作业过程,防止发生倒塌、高坠等意外事故;
(4)负责排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对进入生产区施工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
(五)计量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2)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保证计量器具有效使用,防止计量不准而发生事故。
第九条 技术质量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技术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工艺、设计、技术、产品开发和质量检测的隐患排查,技术质量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职责负全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负责技术(工艺、设计、产品开发)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制订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2)负责排查公司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问题;
(3)负责排查设备平面布置和工艺线路布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
(4)排查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项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三)质量检验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排查执行质量检验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的情况;
(2)负责排查各种生产用原材料的分析检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品严格禁止入库,确保雷管生产用料合格,防止原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3)排查产品试验时,是否严格遵守《危险品试验的安全技术规定》,是否做到轻拿轻放和严格控制存放量;
(4)负责排查成品烘干室烘干产品的控制温度、定员定量是否符合要求,抽检产品是否做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
入库数与出库数是否相符。
第十条 经销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及公司所用原材料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负责排查危险品仓库和其它仓库的事故隐患。
(三)负责排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保管、发放等各个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加强对仓库特别是对炸药、雷管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仓库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仓储安全;
(四)负责排查危险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排查司机是否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是否做到安全行车,是否进行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
(五)负责排查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特殊要求,督促仓库保管人员、司机、销售人员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劳资部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时审批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计划;
(二)负责排查新入厂工人的录用,符合从事火工作业要求的人员,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十二条 总经办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安排、总结全公司工作时,是否同时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计划和总结内容;
(二)负责排查公司小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小车的调派管理手续,加强对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三)排查新入厂工人是否及时安排到安监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是否直接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防暑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二)负责排查食堂、医务室、浴池、招待所、饮水锅炉的事故隐患,防止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 党办室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是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二)排查是否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违纪、冒险作业等错误行为。
第十五条 工会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公司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做到“三同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排查、监督有关部门是否落实防范措施;
(三)负责排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投入费用是否及时提取,是否合理使用;
(二)负责排查是否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财务计划和经济活动分析中去。
第十七条 保卫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进入生产区人员禁带烟火、关闭手机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办公区、生产区、总仓库以及家属院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排查工作;
(三)负责排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总仓库区以及办公区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所有部室行政正职,是本部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负责,行政副职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二)建立本部门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三)对部门分管工作和所辖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
第十九条 车间主任隐患排查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本车间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
(二)排查本车间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是否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工具、原材料、成品、工作地点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安排作业;
(四)负责排查本车间职工的遵章守纪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组织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排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建立本车间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七)副主任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第二十条 班长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隐患排查负责;
(二)负责排查本班组岗位工艺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排查记录;
(三)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排查本班组违章作业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四)对在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上报车间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
发生事故要根据情况能抢救的要立即组织抢救,不能抢救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防止二次灾害,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艺员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车间的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排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是否投入生产使用;
(三)负责排查生产产品各项工艺指标如装药、压药压力、温度等主要工艺指标是否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四)排查设备维修后,工艺员是否配合维修人员检验设备各项性能,同心度、压力等主要指标是否达到正常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第二十二条 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车间生产岗位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违章作业,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按工艺指标、操作方法、安全要求精心操作,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四)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
无声无尘、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定员定量;
(五)排查本岗位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作业现场是否整洁;
第二十三条 机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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