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记忆规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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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记忆规律
一、日期
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日:
(1)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
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6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交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4)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5)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5年:
(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比例
0.1%:
(1)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0.5%:
(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5%:
(1)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6%: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8%:
(1)外汇
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10%:
(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10%。
(6)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0)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1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其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10%,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
(1)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15%: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20%:
(1)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5%: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3%。
(4)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7)内幕消息: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0%:
(1)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50%:
(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4)公司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5)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交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6)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50%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7)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60%:
(1)经营外汇的银行其外汇资产要大于外汇负债的60%。
65%:
(1)新股比率不低于65%。
70%:
(1)发行可转换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75%:
(1)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80%:
(1)一个投资基金用于股票、债券不低于总资产80%。
(2)封闭式基金3个月内募集达80%即告成立。
(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80%。
90%:
(1)收购人持有90%时,其他持股人以其要约条件****给他时,收购人应当购买。
150%:
(1)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个人独资)
200%:
(1)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个人独资)
三、人数
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人以上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最低限额。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
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9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人数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
7-13人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人数。
1个稽查特派员管5个企业。
1/4: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1/3:
(1)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4)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3: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
(3)国有企业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
(4)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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