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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物质、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休、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
1.3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报废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职责
2.1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安全监管。
2.2生产、供销、分析、研究所等部门和各片区(车间)和班组,负责本单位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3警卫部门负责公司区域内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保卫。
3、管理要求
3.1生产、储存、使用
3.1.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从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经过经过安全审查、取得安全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3.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1.5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应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剧毒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它危险化学品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1.6生产场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定置存放,存放时间、地点应符合规定要求,性质相抵触的物料应隔离存放,间距不小于10米。
存放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最大不得超过24小时用量。
3.1.7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防止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
3.1.8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储罐和钢瓶,要有防晒设施。
安装有喷淋降温雨淋的各类储罐,在气温超过30℃时应开启降温雨淋。
3.1.9各类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应有标识清晰,防止误用。
3.1.10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现场应设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将其危害性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员工。
3.1.11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1.12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进食。
3.1.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有喷淋冲洗卫生设施,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2包装、运输、储存与装卸管理
3.2.1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3.2.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3.2.3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各种污物应清洗干净,有破损时应修补或者更换。
3.2.4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2.5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3.2.6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2.7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3.2.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公司内外行驶都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
3.23.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相应的危险品标志,车况良好,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3.2.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装卸另按照《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3.3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3.3.1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3.2 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购买凭证后,凭证购买。
3.3.3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审批。
3.3.4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3.5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押运、双人使用)管理规定,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严防偷盗、遗失。
3.3.6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指派专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库内,严格出入制度,确保库存安全。
保管人员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品种、存量及使用情况。
3.3.7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实施安全卫生防护,发生意外情况时应及时抢救。
3.3.8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后的废弃物要进行消解处理后才能排放。
过期报废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司提出销毁方案,报安监局和公安局审批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处理。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应急管理
3.4.1按照GB18218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应加以辨识。
3.4.2对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的检测、评估、监控。
3.4.3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4.4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报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3.4.5应对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公司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等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培训教育,以熟悉和掌握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4.6对重大危险源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特别是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积极筹措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按照轻重缓急,组织实施整改。
及时、有效地消除和减少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本质安全程度,防止事故发生和减轻事故后果。
3.4.7对各重大危险源,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整体性的检测评估,检测有关设备、设施、环境等的状况,评估其现实和潜在危险性、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的有效性,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控制措施,强化监控效果。
3.4.8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档案,档案应包括危险源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监控结果,隐患及其整改情况,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内容。
3.4.9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政府安监部门。
剧毒化学品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报告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4.10公司应为所出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3.5废弃处理
3.5.1各类废弃物品应及时收集,按照废弃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特性,采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尽量回收处理。
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3.5.2废旧设备和管线,应分别单独存放,经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未经处理的废旧设备和管线,不得随意使用、出售。
3.5.3各种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5.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5各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须经公司的环保、技术、安全、生产等部门同意,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应经过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批准。
3.5.6剧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3.5.7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长时间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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