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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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抵押合同
篇一:
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
在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二、买卖条件
1、房屋价格:
甲方同意将其已购买的上述房屋以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元整)出售给乙方。
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及必要的公证费等)均由
方承担。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甲方房屋有共有、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如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已对甲方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三、房屋贷款抵押的注销
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天内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同时提交办理该房屋所属权证、土地证所需的各类材料。
2、甲方应在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已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天内将相关文件交给乙方保管、留置。
四、乙方付款
1、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款元(大写:
元,含定金万元)给甲方。
甲方同意
在首期房款支付日内,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外的构造及设施,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违约责任处理。
2、乙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当日支付尾款元(大写:
元)整。
五、其他约定
1、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开通费送于乙方。
2、甲方所留屋内家俱、电器均送于乙方。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则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甲方中途悔约,则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二:
购销(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
云南浩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昆明泰隆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担保人:
云南固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与丙方于900万元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收乙方的财产抵押。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守。
一、抵押物情况
乙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产权的下属房屋抵押给甲方,甲方拥有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甲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有关费用)。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甲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抵押物为乙方合法拥有的位于昆明市春城路279号之6层㎡、7层㎡、11层㎡、12层㎡合计㎡的酒店用房。
房产权证号分别为:
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38410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44021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44022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44023号。
二、抵押担保范围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
丙方未履行支付的货款、延迟履行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丙方中途退货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
三、抵押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满后两年。
四、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乙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维修,乙方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但乙方提供其他等额抵押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述权利。
五、抵押登记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办理公证后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全部交予甲方收执和保管;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抵押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
若主合同期限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废止。
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缴付。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乙方的担保责任减低。
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数额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甲方可以先行索赔保险赔偿金,也可以直接向丙方索赔。
七、抵押解除
当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丙方应予以配合,抵押关系至此终止。
甲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2
财产的证件全部退还乙方。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八、抵押财产的处分
1、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2、处分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
(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甲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以甲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提起诉讼。
3、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偿还所欠甲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甲方须将余款退还乙方。
4、乙方同意,甲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5、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乙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九、乙方声明及保证
3
1、提供本担保乙方已履行了所有的许可、授权及批准手续,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甲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一切损失。
同时,乙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乙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末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准许甲方及其授权的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的房屋,以便查验;
8、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9、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0、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乙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甲方;
11、按照甲方合理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
4
12、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乙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由乙方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乙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前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可要求乙方或丙方支付尚欠货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3、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二、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乙方的担保义务不变,同时丙方仍应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甲方有权立即就有关欠款以各种合法方式向丙方追偿。
十三、争议解决:
甲乙丙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本合同一式九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丙方执二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
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署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末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5
篇三:
抵押买卖合同
合同
抵押买卖借款合同书编号(XX)字
抵押买卖合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合同,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借款人只能用于经营流动金并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若有其余合伙经营者,同时提供合伙人证明;保证资金用途合法,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条:
借款期限:
为3个月,自XX年11月10日至XX年02月09日
。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年息)/%(季息)%(月息),办理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按协议支付。
第四条:
利息结算:
第一次付息:
时间XX年11月10日人民币)计4500元
本金支付:
时间XX年02月09日金额(人民币)计100000元
其余费用按委托协议、保证合同及利息清单支付。
第五条:
延期违约金:
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八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千分之六支付利息违约金给出借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利息及保证合同项下逾期违约金正常计算。
借款人如果有一次逾期从应付之日起超过三天未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资金交接:
他项权证或签办好之日起两日内将所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三日内不能全款交付的,或出借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反悔的,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借款人,并支付为办理借款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但由于借款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及时接受所借款项时,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出借人,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同时多
支付30天的利息作为对出借人的补偿;出借人才予以借款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出借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时应通知借款人即抵押人;借款人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及债务责任,除借款人在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履行义务及债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出借人不参与与借款人的经营,不承担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违法风险,和其他任何风险。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不及时承担债务责任,或其他担保法规定的影响所借款项安全因素出现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含逾期息,违约金等;而出借人无需为借款人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一条:
为确保上述借款的全面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房产的权利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抵押期限:
自XX年11月10日起至XX年02月09日止。
抵押房产位于
建筑积平方米;本抵押权人享有第一顺序抵押权。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该房地产有抵押权人掌管,抵押人应该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房地产。
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已设定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出借方或其他保证方损失的,有抵押人承担赔偿(含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视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均有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其他担保。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立即清偿债务,否则抵押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上述情况,抵押方应当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办妥,否则抵押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享有该抵押物拆迁的各项权利,直至本合同各项权利偿还清为止。
第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
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后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
人,受遗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申请终止处分的,可以终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十八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3、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
先后顺序受偿;
第十九条:
该房产在抵押期间,若债务人未有违反本合同行为,债权人无权处臵抵押房产。
当事人因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2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部分承诺
第二十条:
抵押人承诺该抵押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15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处臵的个人资产范围。
承诺该抵押物并非本人及本人家属生活必须之居住房屋,如在将来出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不能按期归还还而需处臵抵押物时,抵押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借款合同到期且未达成借款延展协议时,尚未全部清还借款本息,本人愿
意无条件搬出,即同意抵押权人处臵抵押物,本人自行解决生活住房,或
者按照本合同下第二十一条第5项安臵办法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2、如抵押房屋处臵后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本人保证按合同继续偿还剩余债
务。
3、抵押人与借款人上述承诺完全处于自愿,在抵押权人处臵抵押物时,将严
格按照上述承诺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臵行为。
4、本人对上述承诺的法律效力完全知晓,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另有一套住房位于/,作为抵押房产偿还不足情
况下的担保。
第四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1、借贷双方约定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当债务人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时,债务
权人就债务人未清偿的部分,单方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文书,债权人首先提供已履行本合同的事实及证据,债权人所述的未偿清部分为执行标的。
3、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对账凭证,借据等资料确定,此证据在法院
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供。
4、债务人有银行欠款的,若合同到期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
在资产处
臵时,可由债权人或债权人委托的理财机构先行垫资,所垫资和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从抵押房产的处臵所得款中扣除。
5、若房产属于最高法院法释【XX】15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处臵的的个人资产范围,
则为保障抵押人的最低居住条件,在抵押人的现在住房所有权权利转让后的一个月内,同意债权人在异地租用一处住房作为安臵本抵押人居住使用,建筑面积20至40平方米之间,抵押人同意租用款项预先在拍卖转让所得中扣留支出。
6、如债务届满时借款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出借人可以凭委托买卖公证书和存
量房买卖契约(签),由苏州金钟伯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指定律师,直接予以过户,借款人自愿接受以上条款
7、抵押房产已出租的,若租房人租赁该处被抵押房产的截止日期迟于抵押买卖合同
的借款日期,借款人应出具租赁合同和租赁人自愿放弃租赁权的声明书。
在本抵押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单方面签订的租赁合同,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组成部分中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见证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四条:
借款上方一致认可,本抵押房产作价人民币(¥250000万)。
大写贰拾伍万元用于抵押。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签字: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时间:
XX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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