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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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统计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直属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未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统计工作经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重点,各直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
省统计局财务处作为各直属单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三条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遵循法人负责制的原则,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个法人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财务主体。
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明确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未设财务机构的要明确会计主管人员。
直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账务设立和管理方式应征求局财务处的意见。
第五条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由本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统一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管理机构是管理财务和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活动。
各直属单位应设立会计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或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爱岗敬业,并具有会计职业道德,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水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各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可对外招聘,出纳人员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担任。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会计,也可统一设置一名会计人员,同时代理多个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2、各直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了解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业务组织能力,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3、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符合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保管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工作;会计不能直接管理现金和实物。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代管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局财务处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遵循“量人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以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直属单位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各直属单位应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本部门预算,经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预算后,局财务处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总预算批复各直属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的调整:
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年度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局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
是事业单位从主管局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拨入专款:
是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经营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在市场进行统计工作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直属单位收入管理要求:
1、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2、单位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期间发生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3、单位实现的各项收入必须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4、单位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5、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
包括:
1、事业支出:
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
是指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各事业单位在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经财政部门核批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5、上缴上级支出:
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6、其他支出: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支出管理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支出。
2、各项支出须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各单位按照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其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总负责。
法人代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的审批权限对下属分管部门领导进行授权。
涉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业务决策,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3、各项支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财会人员审核后方能列支,严禁虚假发票支出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4、单位的支出应根据支出预算安排,严禁无预算支出,对各职能部门的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和指标控制。
第十六条省统计局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帮助和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针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审批制度。
第六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用于管理本单位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银行账户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根据各直属单位经费来源和单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有财政预算拨款的财政供养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及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在指定银行开设独立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非财政供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其业务需要开设财政账户或税务账户,其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领购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并分别按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缴销,同时将票据购买使用情况报局财务处备案。
具体的票据管理办法可参照《四川省统计局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及物资、暂付款、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1、现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办理,不得随意扩大现金开支的范围。
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确需代办者,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2、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逐日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现金必须妥善保存,不能短缺。
为了保证现金合理使用和安全,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时,要及时存入银行,否则库存现金发生问题,超限额部分出纳员应负担全部责任。
单位财务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
3、银行存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不得私设账外账,不得将公款账外私存。
4、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必须逐日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加强银行空白支票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保管,不能由一人独管。
出纳员必须每月与银行和金财网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是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单位的债权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库存材料及物资管理:
库存材料及物资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材料及物资实物账,按品名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每季度末盘点清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1、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
即: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2、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或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必须按年度预算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的资产,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程序办理;
4、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按照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单位收入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做出报告,经局设备管理部门和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处理。
第九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直属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在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做到“应采尽采”。
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可参照《四川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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