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障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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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保障导论
第一章导论
社会保障学是公共管理学和社会学两大一级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现代社会人的基本需求及政府的基本政策之一,其目的是使全体公民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的情况下,能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怎样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使社会保障更好地发挥“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作为导论部分,我们将讨论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学研究什么,以及怎样研究社会保障。
第一节社会保障概述
我国的社会保障研究确切地说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步兴起的。
我们将在本书开始首先考察社会保障的定义、内容和理念,说明什么是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概念
(一)社会保障定义
社会保障的产生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
在20世纪上半叶全美社会福利运动领袖亚伯拉罕·艾普斯顿把“社会保障”一词引介到美国和全世界面前之前,被广泛运用的是“经济保障”一词。
“社会保障”一词最初是在1935年8月美国《社会保障法》中被使用的。
国际劳工组织很快采用了这个词,并在1944年5月10日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的与宗旨的宣言》(又称《费城宣言》)中加以使用。
之后,它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接受并采纳,成为一个极富号召力的词汇。
1.英美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为:
“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
在美国,‘社会保障’一词指由‘老年人、遗属、残疾人健康保险’项目(OASDHI)和由‘医疗照顾’项目提供的现金补助。
在其他国家,这一概念亦包括对全体公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待遇和对全体儿童,无论其家长的收入水平如何,提供的现金待遇”。
英国编撰的《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90)把“社会保障”解释成:
“在国际上,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意味着所有已经为立法建立的集体措施,以便当个人或家庭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来源受到损害或中止时,或当他们有大笔的开支必须支付时(如抚养子女或支付医疗费用),维持他们的收入,或对他们提供收入。
因此,社会保障可能是对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
对医疗、康复、家庭疾病护理、法律帮助和丧葬的待遇可能以现金也可能以实物(服务)的形式提供。
社会保障可以按法庭的命令提供(如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也可能由雇主、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半公共或独立的机构提供。
”
而国际劳工局(ILO)在《社会保障导言》(1984)中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则是:
“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
这个定义在国际上的使用更为广泛。
从以上几个经典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
一是社会保障仅仅是对现代社会中8种主要的收入损失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即疾病、老年、妊娠、工伤、残疾、失业(及失收)、丧偶和失怙,其目标比较明确和具体;二是社会保障并没有将社会福利作为它的子项目,其核心内容与通常所讲的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一般包括养老、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非常接近。
所以,国际上在很多场合的确将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两个概念互相换用,只不过,新的趋势是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已把社会救助、雇主责任和社会津贴包括了进来,并且“社会保障”一词也正在逐渐被“社会保护”(socialprotection)所取代。
2.国内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国内对社会保障的理解并不完全统一,可以找到很多略有不同的定义。
国内的社会保障定义可以说都是对我国官方文件解释认识。
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我国才第一次提到“社会保障”这一词:
要逐步建立、改进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与优抚保障工作,有步骤地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
2004年9月颁布的《中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指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住房保障等内容。
可见,在政府政策层面,社会保障被理解为一个总括性概念,涵盖了非常广泛的内容。
学者们对此理解作出如下两种定义:
第一,“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张左己,2002)。
第二,“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帮助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在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给予物质的帮助”(董克用,2003),等等。
实际上归纳起来,无论何种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认为社会保障全部或部分地包含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几项制度。
因此,社会保障在中国是一个最高层次的范畴,社会福利等其他概念包含于其中。
3.中西方对社会保障理解分歧的原因
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上产生明显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源于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的不同,二是源于政府功能定位的差异。
我国一直信奉马克思对社会总产品的六大扣除理论,但又存在理解上的偏误。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总产品要做六项扣除,其中最后一项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即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一部分。
而我国却把这项扣除无限扩大到今天所称的整个社会福利的范围,认为把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的这一部分用于建立全社会的福利事业就足够了。
相反,西方国家则具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他们早期的“基尔特”“友爱社”等制度雏形历史悠久,官办济贫事业和公办社会保险制度等也顺序出现并逐渐发展,早已形成了对“社会福利”的初步认识。
西方福利经济学的兴起与演进就是很好的例证。
我国对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理解和实践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
西方世界是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对企业、家庭和个人的市场活动进行协调与修正。
我国则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直实行政府统包一切的经济管理模式,政府活动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政府“样样都想管,样样都难管”的状况出现;经过改革开放使我国进入转型时期以后,虽然上述局面正在发生显著的改观,但是不可否认当前各个领域仍然深深烙有政府干预的印迹,处处都充满着政府“父爱主义的关怀”。
换言之,要实现政府简政放权、专司服务的目标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而西方国家则认为社会福利的实现不仅仅是依靠政府,各个社会阶层、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也愿意共同承担维持民生幸福的责任。
(二)社会保障特征
1.权利性
社会保障已经作为一项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得到了认可。
不仅如此,社会保障权还被以上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文献为代表的国际规范、文献等视为是一项“基本”权利。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康乐所需之生活程度,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要之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
且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种丧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9条规定:
“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
2.平等性
“社会保障应对全社会实行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
对社会各类人的保护应当是一律的,这是纯粹的社会正义。
”享有社会保障既然发展成一项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那么它就当然具有平等性。
社会保障对于同样条件下的社会成员,应给予同样程度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对于同样享受社会保障的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所实际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程度和内容可能有很多差别。
社会保障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总体上来说,它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员的生活问题,但它不仅仅是要保证社会成员简单地生存下去,更重要的是要恢复社会成员自我解决生活问题的能力,辅导其自立。
这就好比给人以财富还是教人以获得财富的方法一样。
造成社会成员的生活问题的原因千差万别,生活问题的程度也有所不一,因此社会成员从社会保障中所具体能得到的社会支持也不一样。
毕竟社会保障不是要为社会成员提供一张供寄生用的“温床”,它只是社会成员的人生历程中的“加油站”。
社会保障是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提供它所能提供的最低条件的物质支援或社会服务。
社会保障的“平等性”,就是指平等地赋予社会成员拥有接受社会保障支援的资格,在社会保障的次元范畴内,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平等地提供社会保障。
3.彻底性
社会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的所需要的支援是全面的,必须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在陷入生活困境申请社会保障时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即是意味着能够使社会成员没有生活之忧。
在接受社会保障期间,社会成员可以仅仅依靠社会保障的支持而生存。
社会保障的目的就是在社会成员的劳动能力减退、暂时地或永久性地失去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一种“完全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安然渡过各种社会危机,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为此,社会保障的方式、手段也是多样的,社会保障不仅包括一定的金钱给付,还包括一定的物质支援和社会服务。
4.救助性
国家、政府以及所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在社会成员需要社会保障支持的时候,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的实施应当是积极的。
但社会保障虽然要为社会成员免除生活之虞,却毕竟不是要满足社会成员的所有欲求。
社会保障的原则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恢复社会成员自我劳动维持生存的能力。
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又是消极的。
在社会成员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减退、暂时地或永久性地失去劳动能力,继而导致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依靠自力生活发生困难,难以维持社会平均的最低生活水平之前,社会保障不会主动发生作用。
5.发展性
社会保障所提供的保护是要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社会平均的最低生活水平,虽然说是“最低生活水平”,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平均”水平不是一成不变的。
这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的基线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上升的。
当然也有可能发生历史的倒退。
而且,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内容也是在不断丰富的,社会保障也不能无视这种变化,不能简单地维持社会成员的生存,而是要维持一种“体面”的生活状态,才能使需要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也拥有一种在社会上生活的尊严和追赶社会进步的时间和勇气,使之不至于脱离这个社会。
因此社会保障的内容也要不断丰富和发展。
社会保障“远非仅是一种与一定的时间或情况相适应的收入来源……。
它是一种既反映又能够修改社会上各种思想观念和愿望的社会制度;它能够明显地改变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方式;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代表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里各阶级的内聚性。
”
二、社会保障内容
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
结构为经,层次为纬,内容是经纬的统一。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筹互济,对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在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经济帮助、确保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险一般要求政府及参保的雇主、雇员缴费,三方共同负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统筹互济再分配的基础。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基本(或核心)的社会保障,这是因为:
第一,社会保险的对象是雇员或劳动者,是人口中最能创造财富的那部分人,且占社会保障对象的绝大比例。
第二,社会保险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大部分,是社会保障中最大的子项目。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遭受贫困或灾害的国民提供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的社会制度。
社会救助的形式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五保”以及灾害救济等。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低收入人群和受灾受困人群等社会最弱势的群体,这个群体往往不能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最后被社会救助制度所覆盖,因此,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称为“最后的安全网”。
社会救助由国家承担全部或主要财政责任,救助基金来源于国家税收。
社会救助是最低生活保障,也是人类社会最悠久的一种保障形式。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制度安排。
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及社会各方捐赠,其内容包括一般社会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
一般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利益和服务,如举办教育、医疗事业、市政绿化建设、各类社会服务等,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也称之为全民性社会福利。
特殊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特殊人群提供的物质利益和服务,如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等,因此也称之为选择性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最高社会保障。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社会制度。
优抚指优待、抚恤和抚慰,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两个方面。
物质上的优待和抚恤包括阵亡补偿费、伤残抚恤金、转业安置等;精神上的抚慰包括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祭扫、荣军医院的建设和管理、阵亡伤残军人事迹褒扬、“光荣人家”牌匾赠送等。
社会优抚具有直接的政治目的,基金主要由政府筹集。
社会优抚是特殊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结构和内容如图1-2所示。
三、社会保障理念
如果要问在目前的社会保障研究中最缺乏的是什么?
那很可能就是理念。
在一项研究中,理念表现为目标、原则、立论的根据,逻辑的原点。
也许只有纯粹的就事论事,才不需要有理念根据,但其实它背后也是有个理念的,只是非常不明确而已。
这种不明确,或者会造成理念的缺乏,或者在随意立论的情况下,又会造成理念的“赤字”。
这种情况在当前的社会保障研究中是严重存在的,以至于在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基本的目标和原则问题上都难以达成共识。
(一)社会保障理念内涵及重要性
1.社会保障理念的内涵
理念是人们对某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是人们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社会保障理念是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精神、宗旨、功能的理性认识及其所形成的观念,它制约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改革等实践活动。
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社会保障有各自不同的理念,即使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派别的社会保障理念也会各有区别(方菲,2008);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自19世纪80年代从德国产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表面上看似乎取决于现实制度安排和政策实践,本质上却深受一定理论流派和价值偏好的影响。
”
2.社会保障理念的重要性
思路决定出路,社会保障的理念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与进程,并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水平。
从远古时代的宗教慈善救助到英国济贫法时代的救济制度、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英国等福利国家的产生与发展,无不都是经受社会保障理念指导并对其制度安排产生重要的影响。
我国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单位保障到市场经济时期的社会化制度建设、实现劳资责任分担制度的转变,也是受社会保障理念转变的结果。
理念的确立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理念经历了对公平与效率的艰难选择,从单纯追求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公平、正义、共享价值理念的形成,体现了社会保障价值理念从附属到独立、从实然到应然的定位过程。
(二)外国社会保障理念发展历程
现代社会保障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从其产生历程来看,理念是其制度实践的产物,社会保障从慈悲到正义,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到正式的制度安排,其价值理念适应时代与国情的变化处于不断的变革发展之中。
1.古代社会保障理念——“慈善”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救灾济贫活动,受到宗教及慈善救助思想的影响较大,宗教组织倡导慈悲为怀、爱人如己的善恶观念,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救民济困行为,为萌芽中的社会保障注入了仁爱和互助的道德因素,很多宗教团体直接主办各种慈善事业与救灾济贫活动,成为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基本机制。
2.英国济贫法时代的社会保障理念——“惩戒”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即《旧济贫法》,开创了国家参与贫困救助,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政府责任的先河。
济贫院是专门为穷人提供工作和为弱者提供生计的机构,政府通过介入济贫事务来巩固王权的势力,推动民族国家的发展,1834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将边沁等人主张的政府干预思想变成了现实。
英国济贫法时期认为“贫困乃万恶之源”,通过惩治懒惰的贫民来根治贫穷问题,把社会救济看作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居高临下的施舍和恩赐,贫民不天然具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必须以牺牲人格或接受惩罚为代价;其次,济贫法是统治者维护统治而实施的权益之计,济贫活动事实上并没有成为一项经常性、固定的制度;再次,保障项目极其有限,保障水平低下,济贫院的苛刻条件使得很多贫民不愿接受卑屈的救助,院内受助者的数量有限。
3.德国现代社会保障理念——“怀柔”
19世纪80年代,德国成为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当时工业生产的社会化和规模化,形成数量庞大的无产者阶层,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日益高涨,他们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劳工的政策。
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对工人阶级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怀柔”政策,一方面通过《镇压社会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意图扑灭在德国蓬勃兴起的社会主义运动;另一方面采纳新历史学派主张劳资合作和社会改良的主张,通过构建社会保险立法包括社会救济、孤寡救济、劳资合作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措施。
1881~1889年间,德国制定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老年与残疾保险法》,1923年和1927年,德国又先后制定了《帝国矿工保险法》《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基本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尽管俾斯麦建立社会保险之初是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需要,对工人阶级实行“怀柔术”,但是与济贫时期的“惩戒术”相比,其理念有较大的进步。
社会保险承认个人在遇到意外困难时有权从社会和政府获得帮助,其保障项目和水平都比济贫时期有了很大的进步,基本实现对劳动者的风险较全面的保障,社会保险实现了劳资责任分担,在社会保障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4.英国等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理念——“普惠”
二战后英国工党政府通过《贝弗里奇报告》,宣布建立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走上多样化发展新时期,英国《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国民的基本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三是统一性原则,即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四是权利和义务结合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
“平等普惠”已经成为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的最根本原则和制度理念。
福利国家以“平等普惠”为理念,实现公平、统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相比俾斯麦时期的“怀柔术”,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理念追求社会平等,具有更重要的进步意义。
新时期尽管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面临财政负担加重的挑战,但其社会保障制度以解除全民养老、医疗、教育等后顾之忧成为全球社会保障构建的理想制度目标。
(三)中国社会保障理念发展历程
1.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理念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提出各种救灾济贫和优抚的主张,在远古的舜时期,就有“慎身”、“安民”政策主张,此后经过漫长历史时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重要的社会保障思想,如大同社会论、仓储后备论、社会互助论等。
这些思想与中国历史上社会保障实践的发展密切相关,也成为现代中国的社会保障理念的渊源(郑功成,2000)。
但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政策效果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始终没有制度化,局限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无论是大同社会论、仓储后备论、还是社会互助论等都流于空想。
2.当代中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发展
中国当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政治制度等多因素的影响,不断进行调整,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到改革初期作为国企改革配套制度安排的“效率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公平、正义、共享”的建制理念,体现了社会保障价值理念从附属到独立,从实然到应然的定位历程。
(1)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全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运行,形成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行业板块的特点,以消除社会不公为目标,过多地包含了平均主义成分,使得当时的社会政策具有明显的低效率,在当时特殊的时代条件下,国家——单位保障制度化解了社会成员因疾病、养老、工伤等风险,起到凝聚人心,稳定社会,鼓舞干劲作用,制度具有一定的适应时代的合理性,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局限于城市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员工,广大农民被排除在保障网之外,“平均主义”理念导向下的制度设计有个人免费享受养老、医疗,终身不会失业等安排,增加了国家和企业的财政负担。
(2)改革开放初期——“效率主义”。
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遵从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安排,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对牺牲效率平均主义的反思和矫枉过正,使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建制理念基本定位是为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将社会保障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胜劣汰、强者生存等联系在一起,原本以解决消除不公、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客观上遵循了“逆向选择”的原则,进一步固化了城乡差别,从“平均主义”走向另一极端,即“效率主义”。
(3)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时期——“公平正义共享”。
自1998年开始,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成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与定位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社会保障制度理念定位方面,超越了狭隘的服务和服从经济发展的观念,开始将其作为一项国家基本社会制度来建设,成为改善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价值追求。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了宪法,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正式成为国家发展必要的基本制度安排,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标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代,以法律规范确立了“公平正义共享”为价值理念,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树立全民的安全预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之路。
平等主义认为社会保障要实行“平等主义”原则,范围扩及全民,所有中国公民凡是生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国家的帮助。
效率主义认为在中国不能企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其经济动机是短期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财政上是无法持续的,而且自损中国国际竞争力。
而“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公正为理念基础的,其内容是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揽。
第二节社会保障学研究内容
一、社会保障学的学科性质
(一)学科性质的一般规定
关于学科性质,理论研究中有两种规定:
一种说法就是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的,还有一种说法是由它的研究方法来决定的。
比如历史上的哲学曾被称这为科学之科学,现阶段的经济学帝国主义都是从它的方法论来考察学科性质的。
但我是比较保守,我现在还始终认为一门学科的性质主要是由它的对象来决定的。
但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我的观点是,学科的性质主要是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但是研究方法将会为它的研究开拓疆域,扩大它的研究范围。
(二)社会保障学是交叉科学
社会保障学科是社会保障历史发展的科学结晶,它随着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活动的发展而逐渐形成一门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而跻身于社会科学之林,并在深度和广度上继续拓展。
其研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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