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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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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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程程款款纠纠纷纷杨永律师1380941751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付工程款?
杨永律师138094175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款,但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但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处理方式并非将无效合同格,该处理方式并非将无效合同转化成有效合同,只是体现了合转化成有效合同,只是体现了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思想。
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思想。
杨永律师138094175152004年2月,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石狮是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排海管道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月23日,海洋公司把其中的炸礁清礁项目分包给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杨永律师138094175152004年3月5日,6月15日,海洋公司与海天公司协商变更施工图纸,均未与远东公司协商。
2004年8月初,由于远东未能履行全部清礁义务,海洋公司将该清礁业务委托给舟山市普陀渔港公司。
2004年9月10日,经结算,海洋公司支付清礁工程款235,000元。
远东公司一直未申请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杨永律师13809417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一定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呢?
一般都是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法院才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发包人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支付工程款?
杨永律师13809417515虽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条没有明确规定发包人可第二条没有明确规定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依据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依据诚信、对等、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发诚信、对等、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发包人享有上述权利,既符合最高院减包人享有上述权利,既符合最高院减少鉴定的要求,也可防止承包人通过少鉴定的要求,也可防止承包人通过合同无效获取更大利益。
合同无效获取更大利益。
杨永律师138094175152003年,浙江东阳江建筑公司与东阳市丹娜袜厂签订了一份合同书。
工程一次性包定,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为442元,竣工工程款按图纸实际面积计算。
2004年12月16日和2005年4月20日,双方经协商对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变更。
后因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发生纠纷,东阳江未完成全部工程。
杨永律师13809417515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扣除已付款项还需支付1,131,664.6元根据鉴定确认的工程造价为6,827,814元,扣除已支付价款还需支付2,788,141元。
杨永律师13809417515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除,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杨永律师138094175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如果修复后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必须承担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必须承担修复费用,反之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修复费用,反之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
付工程款。
杨永律师138094175154、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论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杨永律师13809417515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杨永律师138094175151999年10月22日,福州敖江引水开发公司进行招标,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中标。
中标价14,181,988元2000年元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价款11,551,080元。
该合同未备案。
2003年2月27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
2003年6月23日,工程监理作出监理审核意见,审定工程结算总额15223753元,其中十九冶报送的结算金额14,010,968。
2004年4月16日,结算金额为14,515,098元,福州市财政局据此作出工程结算的批复杨永律师13809417515引水公司起诉,要求支付:
合同内工程结算价11,551,080+合同外变更工程款635,782元+合同外追加工程494,601元+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完工后发生费用63,295元=12,744,758元杨永律师13809417515首先,中标价与合同价如何选取其次,承包人十九冶的结算价如何处理最后,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如何处理杨永律师138094175155、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论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的依据?
杨永律师13809417515工程款结算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工程款结算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行使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行使审计监督职责的具体表现,只针对接受其审计职责的具体表现,只针对接受其审计的特定主体,不能直接影响发包人与的特定主体,不能直接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履行。
履行。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其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其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杨永律师138094175156、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一、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一定要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定要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吗?
工合同结算吗?
杨永律师13809417515如果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如果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了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应程序订立了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如果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应当以实如果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杨永律师138094175152007年2月28日,威克科技有限公司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海承建威克的1号厂房。
2007年8月6日竣工。
该合同进行了备案。
2007年3月,双方有签订厂房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海未如期完工,直到2008年1月18日才通过中间机构验收。
2008年8月,威克公司实际使用该工程。
中海未交付工程资料,无法竣工验收。
杨永律师13809417515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的工程款结算是否一定要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两种情况:
一、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经过了招投标二、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没有经过了招投标杨永律师138094175157、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未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未予答复,能否认为其同意结算予答复,能否认为其同意结算资料?
资料?
杨永律师13809417515不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只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法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发包人的默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发包人的默示视为同意。
示视为同意。
当,合同中约定了答复期限,并且还需约当,合同中约定了答复期限,并且还需约定在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定在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时,发包人的未予答复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时,发包人的未予答复才能认同承包人的结算资料才能认同承包人的结算资料杨永律师138094175152004年12月9日,平顶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与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文本(GF-1999-0201)2005年1月1日开工,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三建陆续交付给总医院。
2008年4月8日,平煤总医院在该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开始使用。
2008年6月2日,三建公司向平煤总医院报送该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第2条第5项明确要求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进行。
平煤总医院为对结算价款提出异议,也未就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平煤总医院应视为对结算报告及资料的认可。
一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
杨永律师1380941751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但是,上述这两部规章是违反法律的杨永律师13809417515民通意见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杨永律师138094175158、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能否作为结算依结算文件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据?
杨永律师13809417515对于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对于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如果合同有约定,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合同有约定,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但发包人认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但发包人认可,也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发包人不也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认可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其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其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或申请鉴定,否则需承担举相反证据或申请鉴定,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
证不能得后果。
杨永律师138094175152002年6月6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圳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机新区建设合同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委托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2002年6月12日,圳业公司申请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新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并经工商依法核准。
“总指挥部”与江西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共同及其补充协议杨永律师1380941751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杨永律师138094175159、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工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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