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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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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部管理制度
通风部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通风系统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3.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区进回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各系统、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风速、温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各矿井每十天要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遇有系统调整,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矿井所需风量每月计算核定一次,必须按实际需要供风量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在大巷等主系统开掘峒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采掘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如构成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7.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独立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报生产部、通风部审批;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8.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测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9.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小窑或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10.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
1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要组织对主扇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机电部、通风部备案。
每三年要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至少进行一次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通风部备案。
12.矿井每月要组织机电、通风等科室至少对主扇风机房的设备、设施、监测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3.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4.矿井主扇必须连续运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风机房备扇必须完好,能在10分钟内启动,倒换主备扇,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通风科负责组织对矿井总回风量进行检测,将结果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15.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6.通风部每月至少要组织通风人员对矿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回风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要组织通风人员对井上下反风设施(含防爆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矿每年应组织一次反风救灾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和总结报集团公司备案。
17.矿井通风部门所有人员必须按军事化管理的规定持证上岗,并且随身携带岗位工作标准工作牌,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扎实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采用扩散通风的地点,其深度不能超过5米,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的机电硐室。
2、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总工程师批准。
3、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炸药用量、温度、作业人数计算并经风速校验后取其最大值。
4、掘进巷道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通风部门应参与)编制“掘进施工作业规程”,报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风部、安检部审批,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
“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内容中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审批单。
说明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
(1)掘进工作面地点、名称、煤层层别、局扇最长通风距离。
(2)施工单位名称,作业方式和劳动组织情况等。
(3)设计断面和支护形式。
(4)瓦斯涌出量大小,预计岩温情况等。
(5)通风系统,通风方式,方法和通风机安装地点。
(6)选择局部通风设备和设施。
(7)对瓦斯监测装置的安装,吊挂,断电浓度,断电范围等,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并有安装布置图。
(8)有掘进工作面供电设计报告,其中必须包括局部通风机和动力设备系统图,风电闭锁接线原理图,设备布置平面图,风电闭锁试验及电气安全措施。
5、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及附属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等工作,通风部门负责风筒、瓦斯监控系统安设等工作。
6、新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及其附属电气设备,必须经过机电科防爆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投入使用。
7、局部通风机设备必须齐全,缺一不可(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否则通风部门拒绝接设风筒。
8、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开关(包括按钮)必须安装在全风压处的新鲜风流巷道中,其间距不得超过20米,局部通风机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的巷道中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9、风筒自局部通风机出口第一节开始逐节编号。
12、严禁采用2台以上(含2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3、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煤巷、半煤巷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14、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功能的实现由施工单位,机电部门,通风部门共同完成。
通风部门负责提供瓦斯闭锁接点,机电部门负责向通风部门提供瓦斯闭锁电源开关,并负责连接瓦斯闭锁接点(实现瓦斯闭锁功能)和该开关的维修,其他瓦斯监测设备的管理,调试和维修由通风部门负责。
15、新采区准备,所有的煤巷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以及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双风机,并能自动转换。
16、双风机或对旋风机,其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可接在动力总开关的电源侧。
备用局部通风机,开动时,专用主扇必须与动力电源闭锁。
17、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双风机、双电源,由机电部门负责实现风机自动转换完好。
18、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的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禁止使用易燃的尼龙、塑料绳吊挂,不准有冷补接头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电缆接头。
19、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并在岗位交接班,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看管局部通风机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其内容包括:
(1)注意检查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如果发现循环风,立即通知瓦斯检查员采取措施处理。
(2)注意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专职电工和瓦斯检查员采取措施处理。
(3)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通知掘进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到新鲜风流中,并通知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电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4)负责监督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20、所有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掘进工作面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员必须遵照巡回检查制度检查。
21、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不得停风,临时停工地点也不得停风。
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该项工作由通风,机电,施工部门的队(组)长,专职瓦斯检查员,该掘进工作面专职电工和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负责。
22、任何局部通风的地点,不得发生无计划停风(未经施工单位事先申请,并由通风科,机电科审批,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风)。
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必须由安监部门牵头,通风,机电和生产(工程)科参加按事故追查处理。
23、因故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提出申请。
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瓦斯排放等安全措施,由通风、机电部门审批,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措施实施。
2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25、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5米处,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当该处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被串局部通风机包括备用风机都不准运转,并由通风科、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
26、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调试工作,必须经通风区和掘进施工单位同意,在指定时间内,并在瓦斯检查员监督下进行。
27、风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和检漏跳闸试验每天进行一次,瓦斯监测调试每周调试一次,必须有专门安全措施,由专职瓦斯员负责组织专业电工、瓦斯监测工和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同时在场,统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
应注意风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试验和瓦斯监测仪调试工作,不得与检漏跳闸试验同时进行。
28、与瓦斯监测装置有关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路,均由施工单位机电部门负责维护。
检修与瓦斯监测装置有关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瓦斯监测装置运行时,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由机电科、通风科审批,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2、掘进工作面每小班停工,人员全部撤离后,值班电工应将掘进工作面内动力电源从位于新鲜风流中的高、低压配电点的总开关处停电,挂牌,并认真交接班。
(三)矿井瓦斯检查及报表审查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
2、矿长、矿科各管理人员、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及瓦斯报警矿灯;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查仪。
3、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硐室、煤仓、使用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闭墙、采区及矿井总回风巷等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4、回采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盯面检查瓦斯。
5、通风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布置变化情况及时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通风科长批准后执行。
6、各瓦斯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记录在瓦检牌板和检查巡回图表上,并向通风调度汇报,每检查完一个巡回,都必须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组长在图表上签字,并要向通风调度汇报。
8、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出现异常现象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再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瓦检员的命令,不得拖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9、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需注意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
如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交接班地点在编制巡回图表时指定,并设立标志牌。
10、通风值班干部必须班班审阅瓦斯台帐,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当班发生的瓦斯超限必须当班进行分析,并报请集团公司调度室。
12、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
13、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劳资科每季对瓦检员的定员情况核定一次,人员不足时由矿长负责配备。
14、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15、瓦检员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确保其稳定性,瓦检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批准。
(四)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常规制度
1、下井时,下列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
2、采煤工作面瓦检员下井时,必须同时携带光瓦和数瓦,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3、负责水平或一翼、密闭检查的瓦检员下井时,必须同时携带高浓度光学和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测风检查员只许携带光学瓦斯检定器。
4、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密闭、盲巷、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5、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下列地点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①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②有瓦斯喷出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
6、所有采掘工作面,有人员作业且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使用机电设备的地点,必须安设瓦斯监控设备。
7、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牌板、手册,做到“三对口”。
每次检查结果要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8、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9、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密闭内外的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温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
10、通风值班人员(调度、区队当日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即瓦检员汇报记录、微机打印记录等),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原理、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11、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具体制度
采掘面瓦检员
13、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及其他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
认真填写手册、牌板,做到“三对口”。
14、当管辖范围内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或“一通三防”其它隐患时,必须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向调度汇报。
15、熟练掌握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
巡回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为:
(1)采煤工作面从进风巷开始,经下隅角、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以及沿途的高顶、密闭处等为1次巡回检查。
(2)掘进工作面应从局扇进风侧20m开始至掘面回风至掘面。
(3)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2次、填写2次,向调度汇报2次。
16、瓦检员填写牌板内容为:
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姓名等。
17、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有关规定。
18、采掘面瓦检员按规定交接班。
19、瓦斯检查员必须经常检查采煤机或掘进机附近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凡是处理不了的瓦斯,应立即向调度汇报。
20、采掘工作面瓦检员除正常检查外,对以下地点的瓦斯也必须检查:
①采空区边缘;②架间架后;③后部溜子;④局部漏顶处;⑤高冒处;⑥电机设备附近等。
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调度汇报。
21、采掘面放震动炮、卸压炮、松动炮时,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矿编制的有关措施,当瓦斯浓度超限时,有权立即停止放炮。
22、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五)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制度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悬顶面积不得大于10m2,大于10m2时必须及时放顶。
2、上隅角处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机组割煤时必须开启,必须经常洒水灭尘,保持湿润。
3、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当采用抽出式风机处理时,风机安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上隅角的抽出式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供电,确保正常运转。
2)局扇在下井前必须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下井,并有检查鉴定记录。
3)安装局扇必须编制局扇安装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局扇安装完毕,由通风科组织验收,只有安装合格方可开动局扇试运转。
5)局扇必须设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在重新启动前,必须检查风筒内瓦斯,如风筒内瓦斯达到或超过3%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局扇连续运转三个月时,必须出井检修。
4.上隅角内不允许铺设轨道、钢管、电缆等导电物体。
因工作需要必须铺设时,必须在进入上隅角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
(六)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一、指挥程序
1、风井主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后,主扇司机应立即电话汇报矿调度室。
2、调度员接警后,要立即汇报矿调度负责人,由矿调度负责人根据响应级别决定通知相关的机电、通风、安全专业人员、生产组长、安全组长、总工程师及矿长迅速到矿调度室集合,进行指挥处理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排放工作。
3、在矿调度室以矿长为总指挥,总工程师、安全组长、生产组长和机电、通风专业人员为主要指挥人员,其他人员协调指挥。
4、现场以工区区长、班组长、机电工和瓦检员组成指挥部主要成员,其他人员配合行使现场指挥权利与义务。
5、现场指挥部成员负责对现场事态的控制,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组织与技术措施。
现场监测与评估由现场指挥人员履行,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现场变化情况。
二、应急预案
1、主扇停风后,主扇司机首先要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如运行主扇停电,则应立即关闭原运行主扇,启动备用主扇;如运行和备用主扇均停电,则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矿调度室调度员接到汇报后,应立即按以下步骤进行安排处理。
1)通知工区区长切断井下所有电源。
2)通知将井下工作面人员全部撤出采区至井底。
2、停电停风期间的安全措施
1)由调度室负责通知工区正确进行井下停电。
2)撤人工作由工区区长负责,将工作面人员按规定全部撤出到井底,并及时汇报调度室。
由瓦斯检查员负责,严禁人员进入。
3)停电停风期间,矿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详细记录停电停风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3、排放瓦斯的操作程序
1)主扇启动运行后,只有在井下回采面、采区巷道、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积存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全部被矿井系统风量排放完毕后,才可分区域、逐级给各开掘面的专用局扇送电进行瓦斯排放,最后井下各点瓦斯浓度均正常后方可送各种动力电源。
2)恢复主扇运行的全过程,由矿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指挥。
利用主扇排放矿井瓦斯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主扇启动后,必须事先将行人风门打开,采用风流短路渗新的办法排放矿井通风大系统中的瓦斯,由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中的瓦斯情况,只有当总回风流瓦斯不超过0.75%时,采区回风巷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确定矿井通风系统恢复,再将行人风门关闭。
3)恢复局扇严格按照以下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标准进行。
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且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由瓦检员现场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排放。
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之间,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内瓦斯浓度大于2.0%、不超过3%时,由通风专业人员亲临现场,指挥排放,安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3%时,排放时矿总工程师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排放,安全处长现场监督检查。
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的巷道排放瓦斯,必须报集团公司,排放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矿方协助;排放时矿总工程师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组长现场监督检查。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及其以上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中的瓦斯。
4、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
恢复生产的原则是只有井下所有局扇全部运行正常,各点瓦斯均正常后,方可送各采掘开面的动力电源,恢复生产。
回采面工作面恢复供电、生产的程序和措施如下:
当主扇运行正常后,首先由瓦斯检查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有害气体测量,只有当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降到1.0%以下,上隅角瓦斯不超1.5%,各点无瓦斯积聚的情况下,且以上各点二氧化碳均在1.5%以下,由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方可下达命令,进行送电,恢复生产。
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生产的程序和措施如下:
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按规定排放瓦斯后,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整个独头巷道内的瓦斯不超过1.0%,二氧化碳不超过1.5%,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方可下达命令,进行送电,恢复生产。
(七)盲巷管理制度
1、生产科设计时要严格把关,杜绝出现盲巷。
2、受客观条件所限造成的废巷、探巷等要及时封闭,与采空区、小窑、火区等相近的巷道应用永久闭。
3、盲巷封闭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的井下密闭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米的位置。
2)密闭墙距巷口超过2米时,应在巷口设规整的栅栏,揭示警标。
3)严禁用临时闭代替永久闭,用栅栏代替临时闭。
4)通往封闭区域里的导电物体必须在构筑设施以前回收完毕,不能回收的必须事先采取绝缘措施,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的瓦斯。
4、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盲巷地点、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封闭形式、封闭时间。
5、每天必须安排循环瓦斯检查员检测每一个盲巷闭前的有害气体,并记录在盲巷闭前有害气体检查牌板上和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
6、通风区要建立盲巷闭前检查记录,队干部至少每半月进行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储存放于闭前检查箱内,出井后还需填写在检查记录上。
(八)测风管理制度
1、测风工必须由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的人担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有足够的测风仪表,并定期由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3、在主要风巷中,必须建立测风站,测风站要求平直规整,前后各10米范围内不得有障碍和拐弯等局部阻力,当测风站位于巷道断面不规整处,其四壁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衬壁至固定形状断面,长度不得小于4米。
4、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板,记录板上记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5、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遇有系统调整,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将测风结果记录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及时上报通风区长、通风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九)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全矿井计划停电,事先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机电科、救护队、机电工区作好排放瓦斯的准备工作,安全部门按照措施要求监督执行。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依井下巷内瓦斯积聚情况,决定是否将防爆门或行人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3、利用全风压排放瓦斯时,严禁采用一风吹办法排放,须将瓦斯排放三通及时打开,采用逐节断开风筒的方法排放。
保证排出风流与汇合处混合风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
4、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浓度实行分级管理排放。
5、开掘面临时停风时,若巷内瓦斯未超限时,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若瓦斯超限时,由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进行瓦斯排放。
6、排放瓦斯采用断开风筒配风,严格控制排出瓦斯浓度,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排放串联通风地点瓦斯时,必须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瓦斯排放完毕后,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放。
7、排放已封闭巷道瓦斯,由通风科写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批准,由矿通风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8、排放情况不明巷道、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科写出书面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由矿总工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9、排放瓦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参加人员,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人员,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学习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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