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写作考前辅导导学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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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考前辅导导学资料
司法文书写作考前辅导导学资料
辅导教师:
李圣丹
《司法文书写作》这门课程在复习过程中,要以记忆和练习相结合,尤其要训练写作技巧,这样才能真正写出各种司法文书,否则,只有理论没有实践的学习,无异于纸上谈兵、空中楼阁,不会有任何实际的学习效果和意义。
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我把各章的复习要点罗列如下,希望大家以此为提纲认真练习、循序渐进:
第一章司法文书概述
一、司法文书的概念
司法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执行法律在处理诉讼案件或与诉讼有紧密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制作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递交并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文书。
具体地说,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监狱劳改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制作或递交的各种文书。
它在司法活动中产生和使用,既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法律的执行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它既应用于各种诉讼案件,也应用于非诉讼案件。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司法文书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适用法律的载体,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从写作学或文章学的角度来讲,司法文书又是一个文体概念,它是应用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前者主要揭示它的法律实质及其特征;后者主要揭示它的文章属性及其特征。
同司法文书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有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非诉讼文书。
法律文书泛指国家立法、执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制作的一切表述法律内容、记载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
它是国家立法、执法机关在立法、执法活动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民事往来或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有法律效力、法律意义或证据价值,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可见,法律文书的内涵和外延要比司法文书深刻、广泛得多,它可以包含司法文书。
诉讼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
及行政诉讼活动依照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它是同诉讼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是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手段和工具,也是诉讼活动的产物。
非诉讼文书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交往、民事活动或其他活动中,为了记载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
例如公证文书、声明书、赠与书、协议书、合同、遗嘱等,都属非诉讼文书。
由以上所述可见,法律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几个概念,不要把它们等同起来。
二、司法文书的特点
从司法文书的概念可以看出,它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是特定的,它的制作及其内容必须符合实际和法律,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政策性。
司法文书是由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制作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制作。
司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实际,要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它的制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司法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文件,必须要体现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根本要求。
例如,我们国家是坚持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一贯主张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处理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就要体现、并要调整好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民事的法律关系。
又如婚姻案件的裁判文书,就要体现我国关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政策精神。
第二,司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有的司法文书在使用中具有实效性和强制性,必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公、检、法及公证机关发出的司法文书,一经生效,就要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有关的适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和抗拒。
如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以后,该关的就关,该杀的就杀,该放的就放,是不能拒不执行的。
对民事案件的裁决也是如此,如债务偿还、损失赔偿、财产分割、婚姻关系解除等,同样具有强制性。
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这同司法文书在执行上的强制性并不矛盾。
有的司法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会产生实际效果,也不具备强制性,但却具有法律意义。
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申诉人的申诉书等就不能产生实际效果,但对法律的实施,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是有意义的。
第三,司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既要体现公、检、法各机关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关系,又在实施中具有排他性。
所谓实施中的排他性,是指司法文书的裁决一旦生效,就排除其他的处理决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案件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由一定的司法机关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某一司法机关依法受理的案件,其他司法机关无权受理,按照法律程序,上诉的案件也只能由法定的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并做出裁决,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处理。
所以,司法文书生效后在实施中是排他的。
第四,司法文书有自己的特定内容、专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特定功用,又有完备的体制和鲜明的文体特色。
在行文格式、材料选取、章法结构、表达方式、语言运用及文章风格等方面,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具有材料的规定性、用语的准确性、解释的单一性、格式的规范性。
司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选用材料,必须证据确凿,一点一滴都要经过查证核实,不得有半点夸大或缩小,这就是材料的规定性。
当然在选用材料时要有所取舍和剪裁,详写重要的材料,略写一般的材料,舍弃虚假及无关的材料。
司法文书的语言要准确、庄重、明白、简练,不能含混不清,并且有自己的一套专用术语,必须注意恰当地使用。
付诸实施的司法文书,只能由制作机关作出一种解释,不能谁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谁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如果解释不一,就无法执行了。
司法文书也有统一的格式,在制作时要符合规范的要求。
明代的祝允明指出:
“文体既出,其状自殊。
”(《罪知录》)从文体分类的角度和文章的分类体系上来看,司法文书是应用文体中的专用文书,具有自己的特点。
关于它的写作理论和知识,是写作学的一个分支,是应用写作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司法文书的写作,应该从写作学和法学这两个方面去学习,要对各种司法文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充分认识它的性质和特点,才能真正掌握它的写作规律和方法。
司法文书的制作离不开国家的法律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所以制作司法文书既要掌握一定的写作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又必须懂得制作司法文书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法学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写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司法文书。
第二节司法文书的分类和作用
一、司法文书的分类
司法文书同财经文书一样,也是一个集合概念,它下边还包括着许多文种,可以对它再做进一步的具体划分。
但是,由于划分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对司法文书的分类又有不同的方法。
目前主要有两种分类体系:
一种是按司法机关的职能和制作主体的不同来划分,一种是按文种的性质来划分。
下面我们分别加以介绍。
(一)按司法机关的职能和制作主体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就是按照诉讼的程序,把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以及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与诉讼当事人制作的文书区分开来。
1.公安机关使用的司法文书,主要有:
立案报告、破案报告、预审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书等。
2.人民检察院使用的司法文书,主要有: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文书等。
3.人民法院使用的司法文书,主要有: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报告、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等。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使用的文书,主要是笔录。
为了避免重复,对以上各司法机关共同使用的文书——笔录,再单列分出,作为一类。
笔录又可分为控告笔录、检举笔录、讯问笔录、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搜查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笔录、执行死刑笔录、阅卷笔录等。
5.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制作、使用的文书:
包括公证处制作的公证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狱和劳改机关制作使用的狱政文书等。
6.法庭演讲词:
法庭演讲词是在开庭审理时使用的司法文书,主要有公诉词、抗诉词、答辩词等。
7.律师业务文书:
律师业务文书是指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如:
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民事代理委托合同、行政诉讼代理委托合同、非诉讼代理委托合同,以及因办案发出的重要函件(如致法院的公函和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函等)。
二是以律师的名义出具的文书,如:
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居间调解书、催告函、受权声明,以及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会见刑事被告人笔录等。
三是由律师代书、以当事人的名义出具的文书,如律师代替当事人写的诉状、申请书、合同、协议书、遗嘱等。
8.诉讼当事人的诉状:
这是诉讼当事人自己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私人诉讼文书。
主要有:
刑事自诉状、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答辩状、刑事自诉反诉状、民事反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等。
(二)按文种的性质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按各种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特点而划分的,大致分为:
报告文书(指司法机关的内部文书)、起诉文书、裁判文书、笔录等几类,各类之下再分若干种。
此外,对公证文书、狱政文书和法庭演说词、律师业务文书及诉状等也分别论列。
这种分类方法,打破了诉讼程序,便于研讨各种司法文书的写作特点,自有它的长处。
以上两种分类体系,各有千秋,很难说哪一种分类方法更为优越。
我们根据多数人的习惯和使用上的方便,采用第一种分法,分别讲述各种司法文书的写作要求。
二、司法文书的作用
我国法律规定,公、检、法各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都必须用相应的司法文书记载和认定,这才能够生效。
由此可见,司法文书担负着体现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任务。
如果没有司法文书,各个环节的司法工作,也就没有书面的依据和凭证了,法律的实施就必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司法文书在实施国家法律、加强法制建设的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机关办案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国家意志,适时地、准确地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司法文书所具有的效力,体现了国家赋予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也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可以正确应用法律,处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二)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处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通过判定是非,调处纠纷,可以依法确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处理民事违法行为,从而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律。
公开发布一些司法文书,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方式,能够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同犯罪行为作积极的斗争。
(四)是国家的重要档案。
司法文书真实地反映了现实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治安状况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执行的情况,因此它是反映社会的一面镜子,是国家的重要档案,是研究一个社会的重要资料,有的文书须永久保存。
第三节制作司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司法文书种类繁多,各种文书的功用也不一样,文书格式和写作方法是各不相同的。
但司法文书作为司法工作的工具,作为司法活动的专用文书,又有其共同之处。
这一节,我们就从司法文书的共同性出发,谈谈制作司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一、格式规范,要素齐全
(一)格式规范
司法文书属于程式化的应用文体,每种文书都有相对固定的、统一的规范格式。
这种规范格式,是同各种文书的内容相适应的,是同诉讼程序相一致的,也是司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所需要的,所以在制作时应当注意遵守。
这样,制作出什么文书,才能像这种文书的“样子”,才便于在司法工作中使用,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各种文书的功用。
如果不遵守统一的规范格式,制作出的司法文书五花八门、不成体统,必然会影响司法质量,降低司法水平。
司法文书的混乱,是司法工作本身混乱在文书中的反映,它会导致司法工作更加混乱,这同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所以,司法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统一,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各种文书的规范格式,在后边讲到每种文书时再分别具体讲述,这里只就几个共同问题作一说明。
1.文书标题
司法文书标题(也叫“文书名称”),一般由制发机关名称和文种两部分构成,也有的由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文种构成。
2.文书编号
司法文书的编号(也称“案号”或“发文字号”)是司法机关对其制作的文书按照制发机关代字、案件性质、诉讼程序、所用文种简称、立案(或受理)年份及顺序而编成的序号。
绝大多数的司法文书都要按统一的规定进行编号,这在文书处理中是不可忽视的。
有了准确、规范、统一的文书编号,才不会将众多的司法机关(文书的制作主体)、各式各样的案件、法定的诉讼程序、繁多的文种、受理的时间和顺序搞乱,才便于对文书进行分类、立卷、归档,便于保管、查阅和引用,也便于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手段进行文书处理。
3.文书中的数字用法
关于司法文书中的数字用法,我们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和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结合司法文书的特点,提出下列意见,供参考。
在下列情况下,司法文书中的数字用汉字(小写)表示:
(1)在文书中援引适用法律的条、款、项数要同法律文本保持一致,一律要用汉字。
(2)在判决结果中,写有期徒刑的刑期要用汉字,但说明起至年、月、日时应用阿拉伯数字。
在判决书的末尾,说明上诉期限时,所用数字也应使用汉字。
(3)司法文书的签发日期(签发或成文日期、生效日期,即写在文书末尾署名下边的日期,应当一律用汉字书写,年、月、日必须齐全,不得省略。
例如: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不得写为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4)文中所用的定型的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如:
一方面,十滴水,星期三,四书五经,九三学社,五省一市,七上八下,第三季度,五讲四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
文中所用的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
如:
两个人,三天四夜,五瓶酒,六条措施,砍了九刀等。
(5)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用汉字。
如:
癸未年四月八日,正月初一,腊月二十三日,八月十五中秋节。
(6)清代和清代以前的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用汉字。
这类纪年不应与公历月日混用,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
如: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
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
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
(7)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
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
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
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
(8)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9)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
(10)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凡是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2)文书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物理量(如20世纪90年代、2003年10月15日9时30分、150米、118.5平方米、600克等)、非物理量(如P260元、150万美元、100亿日元、20岁、11个月、1500人、1.6万册书、200幅画等)。
在文书正文中出现的钱物数量均可使用阿拉伯数字。
(3)如果文书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多”、余、等表示的约数,为保持局部体例上一致,也可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挪用公款568.5万多元,非法倒卖劣质化肥200多吨等。
(4)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要用阿拉伯数字。
如86302部队,××公司工作证3241号,21/22次特别快车,C2595型彩色电视机,85号汽油,司法文书编号:
×检刑抗〔2003〕12号等。
在文书中所用的计量单位与词冠的名称、中文符号和国际符号,均要按照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的规定书写。
4.印刷用纸和排版格式
(二)要素齐全
这里所说的“要素齐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每一种司法文书的外在结构形式都有几个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构成,一个组成部分就是一个要素。
各种文书按其规范格式要求,应由几项要素构成,就必须写全几项要素,不能缺少。
要素齐全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在每一项外部结构要素中,都包含着一定的具体内容,每项具体内容也是由几个要素构成的,各项内容的构成要素同样不可缺漏。
二、主旨鲜明,事实准确
司法文书的主旨是指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
文书的中心思想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同诉讼有关的非诉讼案件中)与执法活动中对解决某些具体问题所提出的根据、意见、主张或要求。
主旨是统领文书全文的总纲,是一份文书的灵魂。
每一份文书都要有鲜明、集中的主旨。
司法文书的主旨是在事实的基础上,在适用法律的指导下提炼确定的。
确立主旨首先要全面掌握案情事实,然后运用法律对事实进行分析、衡量,从而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认识,再把对案件性质的正确认识同处理案件的法定程序、诉讼环节与文书制作的目的结合起来加以思考,一份文书的主旨就会明确起来。
主旨是文书的中心和统帅,它在确定下来之后,又支配着材料的取舍、详略的处理、结构的安排和语言的运用。
司法文书的主旨必须正确、鲜明、集中、单一。
它要正确地体现制作者的法制原则和法治精神,体现出办案人员的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正执法的思想风貌,表现出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和深刻见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构成了什么罪?
依法应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不应当对其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等等,都必须一一阐述清楚,鲜明地提出意见或要求,绝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一份文书,只能解决某一程序上的具体问题,因此内容又要集中单一。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文书的质量,才会产生好的效果。
在司法文书中准确无误地把案情事实述写清楚,是案件得以成立的关键,也是保证办案质量使案件得已正确处理的前提。
事实准确,是制作司法文书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
为了保证事实准确,办案人员必须以严谨细致的作风,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过程,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排除各种假相,把握事实真相。
在调查中,既要注意抓住有罪的事实材料,也要了解与犯罪有联系的其他非罪材料,以便进行分析、比较,找出犯罪行为发生的必然性及其与其他非罪材料的因果关系。
为了确保事实的准确,在制作文书时必须严格地选择材料,要以严肃、客观的态度使用材料,不能凭空想象和臆测,禁绝虚构和歪曲。
写作时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要切实反映事情的原貌。
司法文书中的材料是否真实,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得害甚至身家性命,也关系着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所以要认真对待,来不得半点马虎。
三、叙事清楚,条理分明
在司法文书的制作中,不但要做到事实准确,而且还要运用恰当的语言文字把事实表述清楚,叙事、说理要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条理井然。
这就要求制作者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谋篇布局、安排层次方法技巧。
要做到叙事清楚,条理分明,还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写作方法:
(一)抓住来龙去脉,写明事实要素。
任何案情,都有其发展变化的来龙去脉,所有案件事实,都由若干要素构成,所以,在制作文书时,抓住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写明构成事实的几个要素,叙事自然就会清楚、明白。
但是不同的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
这就应当具体分析。
表述刑事案件的案情事实,应重点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情节、手段)、被害人及其造成后果。
还应表明证明事实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或辩解。
以上要素表述明白了,案情也就清楚了。
表述民事案件的案情应当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执和各方提出的事实根据展开叙述,具体要素须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发展过程及结果,纠纷涉及的各方所持的意见、理由及证据。
把这些问题说清楚,就能达到叙事清楚的要求。
行政案件的案情事实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事实。
表述时首先要注意分清层次,可以先写明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引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这是行政案件的起因;再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经过和内容;然后写明当事人一方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因而产生行政争议。
表述行政案件的事实,同刑事、民事案件一样,要注意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和空间的变化次序进行叙述,这样比较容易把案情的来龙去脉述说清楚,也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可使文书条理清晰。
(二)针对案件特点,写清关键情节。
案件不同,表述的侧重点也不相同,所以应当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针对它的特点,写清关键情节,这样才能执简驭繁,把事实表述清楚。
一般说来,凡是能够反映案件特征、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影响案情的严重程度、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同制作文书的目的、要求密切相关的事实情节,就是需要表述清楚的重点或关键问题。
(三)表明因果关系,做到逻辑严密。
法律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很重要的。
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还是无目的,往往决定着这一行为的性质。
一个具体行为造成了后果与未造成后果,也直接影响着问题的严重程度。
因此要把案情表述清楚,就必须把“目的——行为——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交代清楚,既不能有果无因,也不能因果矛盾。
不然,就会让人感到违反事理,不合逻辑,或者疑点迭出。
内容完备的司法文书,多由当事人身份事项、案情事实、处理理由、处理决定四个部分组成,这四部分的内容体现了完整的内在逻辑,前两部分是案件得以成立的基础,处理理由是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对案情事实进行分析、衡量而形成的观点,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的道理所在,处理决定则是事实和理由引出的必然结论。
在撰写中要注意前后一致,相互照应,如果在某一方面存在缺欠,就会影响逻辑性和说服力。
四、说理充分,有根有据
在司法文书中多半是要阐明理由的,这是许多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由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阐明应当不应当立案、拘留、逮捕、起诉,或者起诉书中的指控是否成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等等。
理由的阐述要有针对性,有个性,不能“千案一理”,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摆事实、讲道理。
说理要力求透彻、充分,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
无论是确证事实还是阐明理由,都必须做到有根有据,这就需要在司法文书中确凿、充分地列写证据和援引适用的法律条文。
证据是证明案情事实是否确实存在及其轻重程度的根据;适用法律是阐明理由和作出各种处理决定的依据,是案件能得以正确处理的准绳,因此要深刻认识在司法文书中写好证据与引用法律的重要性。
在司法文书中引述法律条文要准确、全面、具体、有序、合乎规范。
准确就是适用法律必须同事实相符,同处理结果相一致,不得有误;全面就是要完整地引用法律条文,既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有所遗漏,要把据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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