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形势法规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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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形势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事故案例事故案例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纳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国家这届政府成立五年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27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出台了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1、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004年1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3、2004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4、2006年11月22日颁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2007年6月1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6、200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7、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重新修订颁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8、国资委即将出台、国资委即将出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作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
加大安全业绩考核力度。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的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国资委国资委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525日召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日召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会上提出以人为本,依法治企,2008年将采取“铁铁腕腕治治安安全全”,把一岗双责与问责制结合起来,特别强调:
“谁谁不不重重视视安安全全组组织织上上就就让让他他不不安安全全”,“谁谁不不把把人人民民的的生生命命安安全全当当回回事事,组组织织上上就就不不要要把把他他的的职职务务当当回回事事”,“要要安安全全的的效效益益,不不要要带带血血的的利利润润”,树树立立“安安全全是是效效益益,安安全全是是品品牌牌”的的意意识识。
国国资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讲话强调:
委副主任黄淑和讲话强调:
(一)把以人为本与依法治企结合起来,落实“铁腕治安全”。
以人为本和依法治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尊重人的价值,使其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在生产过程中不受伤害。
依法治企的目的是保障企业的安全,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
实现依法治企,就要严格依法办事,实施铁腕治安全。
安全生产归根到底是执行力的问题,在原则问题上来不得半点心慈手软。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职能不到位、管理脱节、监督失控、“三违”不断、放松基础工作等引起的。
必须切实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要敢于板起安全的铁面孔,敢抓敢管,敢出重拳,敢于严格执法;要制定铁的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层层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单位和每个岗位,形成责任链,一级抓一级;要严肃铁的纪律,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确保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
(二)把一岗双责与问责制结合起来,落实“谁不重视安全组织上就让他不安全”。
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密不可分。
我们强调一岗双责,就是在各个领导岗位、各个基层单位和各个工作岗位,既要承担生产经营责任,又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问责制有机结合起来,并切实落到实处。
对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坚决不留情面,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谁不重视安全,组织上就让他不安全”,谁不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当回事,组织上就不要把他的职务当回事。
对事故现场,要设立警示台,通过警示台让大家真正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三违”现象,要设立曝光台,通过曝光台让“三违”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人员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不容有半点马虎。
要把安全问责与反“三违”相结合,杜绝现场人员违规生产的老毛病、坏习惯;把安全问责与反对好人主义、官僚主义相结合,坚决杜绝管理人员的松懈行为。
(三)把科学发展与安全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落实“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中坚和骨干,也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影响、示范和带动作用。
因此,中央企业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在追求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坚持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员工生命和损害环境为代价。
当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宁可放弃暂时的效益,也不能赚带血的利润。
要通过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培养安全发展的价值观,使科学发展观在各级企业真正得到落实。
(四)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安全品牌结合起来,牢固树立“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意识。
目前,152户中央企业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分布在煤炭、石油石化、化工、交通运输、电力、电信等领域,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企业自身重大损失,而且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影响到我们国家良好的对外形象。
中央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安全也是社会责任的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并视为企业的第一责任、第一效益、第一品牌和第一保障。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总公司总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决定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遏制本系统居高不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于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台了极为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设计院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设计院主要领导给予就地免职3、对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设计院主要领导给予就地免职。
4、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集团公司、设计院主要领导给予就地免职。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颁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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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于2007年6月1日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了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了事故单位以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单位以及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第三条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培训训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中中铁铁十十九九局局集集团团安安全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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