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知识抢答比赛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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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知识抢答比赛题
一、抢答题:
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落实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转岗,节假日、事故后,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进行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4、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属于一级基坑。
5、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6、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7、基坑排水沟和集水坑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边距坡脚不小于0.5m。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9、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10、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11、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
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13、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4、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5、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16、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17、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18、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高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19、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
20、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米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米时,应配备风速仪。
21、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时;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2、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要求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垫板、底座。
24、连墙件的布置方式菱形、方形、矩形。
25、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应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26、当满堂或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8米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
载要求,无法防止立柱下沉,则应采取的办法是:
先施工地面下的工程,
在分层回填夯实基土,浇筑地面混凝土垫层,达到强度后方可支模。
27、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架体进行监控,其重点监控内容:
基础沉降、架体
变形。
28、分别回答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50米以下,及50米以上时其连
墙件的间距要求三步三跨,两步三跨。
29、悬挑脚手架用型钢选用的钢材:
选用碳素结构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30、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
31、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3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3、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4、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35、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3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7、监测成果应包括的内容是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
38、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9、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40、《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41、《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42、《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43、《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44、2015年淄博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其中之一是:
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以内。
45、2015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点通知中主要措施共有十二条。
46、2015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点通知共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措施三部分。
47、全市2015年2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或50000平方米以上的小区等新开工项目和各类质量创优项目,必须设置结构和装饰实物样板展示区。
48、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49、《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50、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必答题:
1、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等。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3、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4、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5、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6、对分包过程必须从源头抓起,进行全过程控制,即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分包商的资格评价和选择、分包合同的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结果评价三个环节进行控制。
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如实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8、属于一级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
9、监理单位应组织对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填报施工方案安全性评估表和施工组织合理性评估表,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应邀请专家、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0、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正式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11、基坑支护工程中截水帷幕相邻搅拌桩的搭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24小时。
12、基坑支护工程中高压喷射射浆法应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进行施工。
13、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挖深、地下水降深以及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宜按工程要求、含水土层性质、周边环境条件等选择明排、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管井、渗井和辐射井等方法。
14、基坑工程应在四周设置高度大于0.15m的防水围挡,并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埋深不应小于0.60m,高度宜为1.00~1.20m,栏杆柱距不得大于2.0m,距离坑边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0m。
15、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
16、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排水沟底和侧壁必须做防渗处理。
1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1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9、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21、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2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5、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6、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27、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28、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30、模板支架检查验收保证项目应包含施工方案、支架基础、支架构造、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
3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3、三违是指: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操作规范。
34、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35、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36、塔吊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37、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38、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9、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0、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41、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
4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43、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4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论证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45、钢丝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4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规范规定对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
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7、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4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规范编号是:
JGJ130-2011。
49、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扫地杆搭设要求横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50、搭设高度超过24米的双排脚手架其拉结方式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拉结。
51、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52、扣件式模板支架立杆自由端不应大于50CM。
53、满堂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54、模板拆除的要求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除非承重模板、后拆除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55、快拆支架体系的支架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米拆模时应保留立杆并顶托支撑楼板。
56、可调托撑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变形不应大于1MM。
57、现浇混凝土梁板跨度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
58、模板结构构件的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
59、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的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0、开口型脚手架连墙件搭设要求不大于层高且不大于4米。
61、建筑基坑是指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6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是指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期限内,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监控工作。
63、围护墙是指承受坑侧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壁状结构。
64.基坑支撑是指由钢、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组成,用以承受围护墙所传递的荷载而设置的基坑内支承构件。
65.巡视检查的检查方法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66.施工升降机在最大独立高度时的抗倾翻力矩不应小于该工况最大倾翻力矩的1.5倍。
67.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操作的过程中,吊笼最大速度不应大于0.7m/s。
68.施工升降机基础的处理有: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69.变形测量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
70.施工升降机吊笼停层一般要求是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71.监测频率是指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72.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Ω。
73.当接地出现故障时,主控制电路和其他控制电路中断路器应自动切断。
74.电气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75.电气线路安全触点的绝缘电压,当外壳保护等级在IP5X或以上时为250V;当外壳保护等级小于IP5X时为500V。
76、《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7、《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78、《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9、《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80、《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8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处警操作规程,配备通讯联络、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82、对依法认定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8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84、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内容。
85、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86、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外露长度不得大于200mm。
87、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88、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89、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
90、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91、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
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
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92、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93、由面板、支架和连接件三部分系统组成的体系,可简称为“模板”。
94、常用木胶合模板的厚度宜为12mm、15mm、18mm。
95、安装模板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防止漏浆,构造应符合模板设计要求。
96、模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和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97、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3.0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98、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
99、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00、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三、风险题:
1、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
1)、支护结构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预测及控制措施;
2)、降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3)、土石方开挖与支护结构、降水配合施工的流程、技术与要求;
4)、雨、冬季期间开挖施工、地下管线渗漏等极端条件下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5)、基坑工程安全应急预案;
6)、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要求与技术措施。
2、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邻近建筑物开裂及倾斜事故,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
1)、立即停止基坑开挖,回填反压、基坑侧壁卸载;
2)、增设锚杆或支撑;
3)、采取回灌、降水等措施调整降深;
4)、在建筑物基础周围采用注浆进行加固土体;
5)、邀请专家和设计单位制订建筑物的纠偏方案并组织实施;
6)、必要时应及时疏散人员。
3、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的内容尚应包括:
答:
1)、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2)、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3)、坑底隆起;
4)、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主体结构的相关监测。
4、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项目部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答: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施工特点,配备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并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
1)、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答:
1)、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7、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哪些内容?
答:
1)、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的内容;
2)、本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或部门以及配合的岗位或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策划、实施、记录、改进的具体工作过程及工作质量要求。
8、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否则应承担哪些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答: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9、设计单位应当承担哪些消防设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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