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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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二0一九年一月庆阳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程。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区域。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抢险工作。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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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 较大 分部 工程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