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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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一)课程代码和名称
1、课程代码:
Blaw2061
2、课程名称:
民法学(scienceofcivillaw)
(二)使用教材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
(三)课程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四)学时及学分
1.总学时:
108学时(6学分);课堂教学:
96课时;实训:
12课时。
2.民法学Ⅰ和民法学Ⅱ各为54学时(3学分)
二、课程概述
(一)课程性质与体系
1.课程的性质:
《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必修课。
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都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性的产物。
2.课程的体系:
《民法学》是由民法总论和分论部分组成,总论主要为:
民法学所涉及有关的概念、特征及渊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和诉讼时效及期间等;分论主要为:
具体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包括:
人身权、物权、债法、合同法总论、继承权、侵权责任法等组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它全面涵盖了民法基本制度。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1.教学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批专业基础课程,对今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影响极大,它是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但可以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认识社会的视野,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提高学生认识社会以及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教学的要求:
《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安排案例分析、学生自讲自评和讨论等内容;《民法》课程教学要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紧密配合,课程进行到70-80%时,一定要安排一周的《模拟法庭》或实训教学环节,否则学生将来只会纸上谈兵。
《民法》课程内容多,课时少,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生自学,否则是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民法学Ⅰ》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总论》学习重要意义(目的)
民法学总论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在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时,使之民法总则出现在民法典中,而成为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民法典体系因民法总则的设立而增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得到一定的成效。
学习好《民法学总论》有助于深刻理解民法的基本理念;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构架和基本范畴,为民法和其它法律学习打好良好的基础。
二、《民法学总论》教学要求
借鉴大陆法系基础理论教学和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模式,将两大法系的教学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既能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学原理,又培养了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民法学总论》体系与重点内容
在《民法学总论》体系与主要内容的设定中,参考了国内其他民法学的相关教材与有关论著、论文以及近年我国颁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学科教学的实际,将总论分为九章,分别为: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非法人团体;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物;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民事代理;第九章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四)学时及学分
总学时:
54学时(3学分);课堂教学:
48课时;实训:
6课时。
三、学时分配计划
序号
教学内容
学时分配
合计
讲授
实验(训)
实习
课程设计
1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6
6
2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
3
3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6
6
4
第四章法人
6
6
5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3
3
6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物
3
3
7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4
2
6
8
第八章代理
5
2
7
9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3
3
10
第十章物权制度概述(物权总论)
3
3
11
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
3
2
5
12
第十二章财产共有权和用益物权
3
3
合计
48
6
54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弄清我国民法渊源和适用范围。
二、教学方法:
讲授法。
三、教学时间:
6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1、罗马法是最早的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因此,成文法与制定法的区别,即成文法为制定法,但制定法不一定是成文法。
如: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
普通法系渊源主要是:
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法官造法),是英国主要法律渊源,适用于英格兰全境。
判例法是通过法院判决形成的法律。
在美国地位最高。
衡平法,是为解决判例法不足而创立的法律(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
罗马法它产生于奴隶社会而发展于欧洲中世纪。
先前以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出现,是部诸法合体的法律。
由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形成其法律体系:
(1)公法调整国家对相关机构或人的管理关系。
(2)私法是民法产生的渊源(包括诉讼法和实体法)。
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编撰了私法。
公元161年盖尤斯编撰的《法学纲要》将私法分为: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编。
(2)
A、诉讼法发展了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认识
起初罗马法强调对物的诉讼和对人诉讼,即通过诉讼原告享有对物的支配和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权利;若请求债务得到履行,便应使用对人进行诉讼。
19世纪后,理论学界从人主义产生,认为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B、实体法确定了人身权和物权的分立
实体法包括两个部分:
人法(人格、家庭和家属、家长制、婚姻与夫权)和物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2、罗马法市民法是私法立法的渊源(3)
(1)罗马法私法确定了对物权与债权保护的规定
罗马法中确定对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进行保护的有关规定。
到了20世纪初,罗马法中所认定的物权的内容逐渐形成了传统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加强对物权的调整。
德国黑格尔首创了政治国家相区分的市民概念(政治—公民;社会—市民)马克思认为:
没有政治意义的使人生活差别(法律:
进入私人领域的平等性)。
法国民法区别与工商者与全体人。
(2)多国民法将财产法设立为其重要内容
大陆法系在民事立法中突出物权制度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不少国家(包括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财产权的概念。
英美法系本无民法的概念,也就中无物权法概念,而使用财产法概念。
但从财产法中的内容看,基本包括了大陆法系物权法内容,甚至还有合同法(债权)中部分内容也设定在其中。
(3)罗马法对民法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A、坚定了人们对财产权利保护的认识
民法的产生便出现了孟德斯鸠“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的名言。
也产生了英国“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具有震撼力的宣称:
“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
”
B、它为近代大陆法系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不是源于罗马法,而是从中世纪封建土地制度中产生和发展的。
英美法系以非法典立法形式,主要为普通法_判例、衡平法—法官自由裁量、制定法_定立法律法规。
);根本法以外的形式出现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C、它成为德国法国和我国民法立法的蓝本
3、民法是商品生产与交换发展产物,民法基于财产关系的发生而产生。
4、民法由习惯规则产生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5、民法因主体而异出现了万民法(国际私法)。
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
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
6、我国清末沈家本主持起草“民律”,使民法得以运用。
民法的产生打破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削弱了封建固步自封闭关锁国的社会局面,同时也改变了中国长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
(二)近现代各国民法涵义:
是指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
1、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从法律表现形式定义):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是按照一定体系编篆,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它由法典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组成。
2、广义与狭义的民法从法律体制不同定义:
(1)广义的民法(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
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
其中包括:
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票据法等(传统的私法范围)。
(2)狭义的民法:
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海商法等。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根据民法规定表现形式定义)
(1)普通民法,指经过编撰,以民法或民法典的形式表现的民法规范。
(2)特别民法,指没有收入民法或民法典中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习惯之中的民法规范。
(三)我国民法的涵义: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区别于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疾病的民事法规制度编撰在一起,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度与颁布的民事基本规范)(4)
1、民事基本法(民事普通法):
它是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三通:
(1)总则与分则相通;
(2)单行法通用基本法的准则;(3)内容通作原则性规定。
2、民事单行法:
是指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规定的法律。
如婚姻法、商标法、继承法
3、民事特别法:
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加中某种具体制度加以特别规定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对不正当竟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4、我国三种法律的适用:
(2)
(1)具体法优先于基本法。
民事特别法与民事单行法在不违反民事基本法前提下优先适用。
(如1995担保法、1999合同法、2007物权法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
(2)法定事项优先于约定事项。
(3)新法优先于旧法。
(四)民法与民法学关系(一般指狭义的民法,不包括民法的史学和比较学):
(2)
1、两者联系:
(1)两者为研究与被研究关系;
(2)两者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两者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4)基础与具体适用关系。
2、二者的区别:
(1)两者的形成不同:
民法是基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产生的,而民法学在对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中产生的。
(2)两者的性质不同:
民法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准则;而民法学是民事法学科学(3)两者的效力不同:
民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而民法学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三)
(一)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2)
1、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没有隶属关系,处于平等地位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是自愿的;按等价有偿原则。
(1)广义和狭义的财产关系:
广义,财产权利义务总和;狭义,金钱价值权利总和。
(2)一般与特殊的财产关系:
一般,物质、财富与金钱;特殊,没有形成财产权利和精神文化,但可以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商业秘密、网络拟制财产个人日记、私人照片和自己制作的光盘等。
(二)平等之间的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社会人身属性,并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1、人格权关系:
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
(与人格尊严相联系而产生的权利)。
2、身份权关系:
指与民事主体特定身份相联系而产生的权利关系。
如识产权、监护权、荣誉权等。
其特点是:
平等、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除含有企业性质的名称权之外不可以转让与他人)。
(三)财产权和人身权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2)
1、联系:
二者均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二者都是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
2、区别:
(1)财产关系以一定物质利益为内容;人身关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
(2)财产关系可依法定或依约定而产生、变更;而人身关系既与主体不能分离,又不能变更。
三、我国民法的性质、地(本)位:
(三)
(一)学理上的认定(民法系国家沿用罗马法的分类;本位是民法的立足点)
1、民法性质:
(1)私法(有公法和私法之说,我国为折中观点。
(2)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马克思与黑格尔论述的观点)
2、民法的本位:
权利和义务。
(1)古代—义务本位主义;近代—社会本位主义;当代—权利本位主义。
(二)我国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1、它属于国内法,主要调整本国当事人之间财产与人身关系法律。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法,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共性所决定。
3、它属于基本法,他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
4、它属于民事普通法,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民事法律。
5、以权利为本位,民法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五)
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源远流长,从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到第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拿破仑法典》再到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1922年苏俄《民法典》,民法一步一步为所有国家认可与熟悉。
民法在世界范围内艰难地发展起来,我国的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
民法的起源《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
(一)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
1、古罗马成文法形成时期(《十二铜表法》产生时期)
罗马法发展的第一个时期是从古罗马奴隶制国家逐步形成时期到奴隶制共和国初期。
立法和司法权力基本上由贵族垄断。
公元前450年~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就体现了当时平民对贵族斗争的一次巨大胜利。
这一法律的制定提高了平民的权利。
2、罗马法发展缓慢时期
罗马法发展的第二个时期是罗马积极向外扩张直至共和国解体的时期。
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罗马就开始积极向外扩张,它已成为一个独占地中海的世界霸主(其中有凯撒大帝)。
罗马统治者掠夺了大量奴隶和土地,建立了无数奴隶制大庄园,从而使奴隶制经济充分发展起来。
共和国趋于崩溃,转化为奴隶制帝国时期。
3、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的时期(《卡拉敕令》颁布时期)
罗马法发展的第三个时期是帝国前期。
在经历了共和国后期的严重危机局面后,帝国前期又出现两个世纪左右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繁荣,商业和手工业空前发展。
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颁布《卡拉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
4、罗马法体系的形成时期(《民法大全》建立时期)
最后一个时期是罗马帝国衰落直至查士丁尼编纂民法为止的时期。
从公元3世纪初开始,罗马帝国被推翻。
西欧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优士丁尼)力图恢复罗马帝国的版图和挽救垂危的奴隶制,他编撰了《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一部法律汇编,其中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它虽然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但其中私法部分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
(二)罗马法的特点(5)
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罗马帝国在200年左右的时间里没有战争,没有受到战争破坏,因此,商品经济关系得以顺利发展。
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罗马的法制建设就以私法为核心而展开。
2、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罗马法的立法不完全是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来进行,其大多是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立法的。
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法学家不仅积极从事法学研究,还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4、它是一部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它将零散的皇帝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集被称为“法典”。
在这些法典的基础上,查士丁尼时才编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
5、它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对后世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3)
(1)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要求。
(2)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思想渊源。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都是以自然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的。
甚至于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都奠基于这种自然法学说;
(3)罗马法的历史影响还在于:
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从罗马法的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发展而来的。
二、资产阶级的民法体系形成
(二)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6)
1、《拿破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
2、《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第一部完善的民法典。
3、它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法国的民法是不统一的,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行罗马法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北部是习惯法地区,施行渊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认可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
由于当时的民法分歧,适用不便,1789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后,法国1791年的宪法明文规定,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
4、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除总则外,分为三编。
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近乎于债权)。
5、法典规定了三项原则:
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治原则。
拿破仑于1821年病死圣海伦娜岛,他在临死前说:
“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
”
6、《拿破仑法典》特点:
(1)法条事无巨细。
其典它共有一万六千多条条文对相关民事问题都作了规定。
(2)一般原则以模糊性赋予其灵活性。
尽可能不对细节做出规定,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
(3)具有平民化的价值取向。
在文体方面,它堪称杰作,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达到了拿破仑希望的是每个法国农民都看懂的程度。
(4)直接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他为各国法典编纂树立模楷。
早在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有了句名言: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
(二)资本主义其他代表性国家的民事立法
(2)
1、1896年公布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体系为基础而制定(为五编2385条)是继《法国民法典》后产生影响力较大的一般民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立法的蓝本。
2、1899年《日本民法典》、1912年生效的《瑞士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等。
3、法、德民法立法同异点:
均以中世纪《国法大全》为其立法体例,区别:
(1)具体立法依据不同:
《学说汇纂》(是德国的立法依据)《法学阶梯》(是法国的立法依据)。
(2)立法主体不同:
法国君主领导立法;德国法学家制度法律。
(3)法典的形式和内容不同:
德国法比法国法完美严谨。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民事立法
(一)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三)
1、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最早的一部社会主义法典。
法典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外,另立法典规定。
法典由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篇构成。
总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
法典对物权的规定,把所有权分为国家的、合作社的和个人的三种,但也允许一定的私人经济在国家监督下存在。
法典对债和继承规定得比较简单。
2、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制定和基本特点:
①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②全体公民不问种族、信仰,均赋予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剥夺限制;③由于基本生产手段已经社会化,民法典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④债和继承篇规定得比较简单,而且对某些行为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二)1961年12月8日《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并于196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纲要》规定了苏维埃民事立法的任务和公民的权利能力,1973年和1977年又经历数次修改。
苏俄依据《纲要》于1964年10月1日制定并实施了新的《苏俄民法典》进一步发展了苏联民事立法。
(三)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00年间,其他国家在立法,1950年《保加利亚债权法和财产所有权法》、1964年《波兰民法典》、1959年制定并于1977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1978年《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法仍然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四、我国历史上的民事立法(五)
(一)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3)
1、立法背景:
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最主要矛盾。
列强在中国瓜分势力范围,巨额的军费和赔偿使中国陷入内忧外患的混乱中,迫使中国在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被动地开始了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清王朝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被迫修律。
正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大清民律草案》制定了。
2、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从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在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大清民事草案》奠定了近代法制的基础,确立了近代法制基础和近代民法的人格平等原则,具有极强的进步性。
3、其主要特点有:
(4)
(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民律草案适应了当时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基本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法律上的私人平等的渴望和对私人权益的保护。
(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
(3)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4)注意调查吸收流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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