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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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
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确定最终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和依法不需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依法不需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加盖印章,并由工程造价注册执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七条竣工结算完成,发承包双方应当共同填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由发包人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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