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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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工作范文
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
商铺房屋买卖合同
商铺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买卖相关事宜,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红山驼峰路慧丰小区一楼商铺以人民币卖于乙方,乙方当场一次性全款付给甲方。
二、该商铺房屋产权及附加手续,由甲方负责全部办理并交于乙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上下水、暖、电、气、线按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由甲方配齐。
三、此商铺甲方于年月日之前交乙方管理使用。
四、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1份,中介人保存1份,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月日
《商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关于甲方姬君林卖给乙方张纯华位于上郡南路开光路口以北,上郡路西君正商住楼门面房,由北向南第七、第八两间门面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于20XX年7月21日之前杨亚峰彻底还清所欠张纯华陆拾万元人民币加利息后,乙方必须交回与甲方所写的《商铺房屋买卖合同》并此合同作废,若杨亚峰于20XX年7月20日前不能还清所欠张纯华之全款和利息,甲乙双方所签《商铺房屋买卖合同》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介证明人:
20XX年10月20日
篇二:
目前最好的商品房(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买受人在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证件号、邮政编码、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应真实有效。
如有变更,买受人应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不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则出卖人按其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所作通知视为送达,买受人应承担通信(或通讯)不能到达之后果。
第三条、付款特别约定: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时,无论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均以相关款项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为准,否则,视同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或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
(1)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卖人或按揭银行提交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材料,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齐资料完善手续的,买受人应在银行要求的期限内按银行要求补齐材料完善手续。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缴交按揭贷款所需费用、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等),否则,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或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无论未获批准的理由如何,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缴清不足部分的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应严格按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的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如因买受人未按规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时,买受人除须偿还出卖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外,另须向出卖人赔偿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0%的损失。
在银行追究出卖人连带保证责任时,出卖人有权收回该房产重新出售。
如重新出售价款低于合同价款时,差价部分由买受人承担,如重新出售价款高于本合同价款时,多余部分由出卖人享有。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要求改变付款方式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由按揭付款变更为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差价;
(2)由一次性付款变更为按揭付款的应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后,7日内按照按揭付款方式重新确定成交金额补齐优惠差价,同时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按揭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均不接受变更为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可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但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且买受人须在变更申请递交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分期付款不接受变更为按揭付款;(4)本合同一经备案,出卖人不再接受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
第四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所有文件及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办妥其所购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选择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应与按揭贷款银行办妥商品房抵押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自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后10日起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商品房的交付
1、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
(1)应买受人的要求,进行商品房的局部调整和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
(2)遭遇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因地质条件无法施工等非出卖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
(4)政府有关部门不容许或限制施工,或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
市政府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5)因为中、大雨、大风、雪、洪、震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施工进度。
(6)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以及因买受人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如期交房。
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对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是指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坐落位置、户型格局是否与本合同附图相符,竣工测绘面积是否真实等情况的核实。
验收过程中如买受人认为商品房需要整改的,由买卖双方当场做好记录,出卖人保证按照《赣州市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但不承担延迟交楼责任。
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前付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所有应付购房款、违约金和/或赔偿金、出卖人代收的税、费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有按揭款未放和买受人未按时还贷的情形,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办理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后果。
出卖人以书面通知或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须在书面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时间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则买受人应自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的规定时间(适用于以书面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或公告的截止日期(适用于没有或无法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第二日起承担房屋所有权人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该商品房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交付延迟、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延迟等责任)。
3、关于合同第八条的补充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
六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大风;24小时以内30mm以上的大雨、暴雨、火灾;国家法律规定的疫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其他特殊原因包括:
执行政府的法律、规章等强制文件;市政配套的、批准的。
第六条、代收代缴费用,买受人自愿在楼宇交接时向出卖方缴纳本合同房价款以外的以下费用:
1、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房产权属证书代办费(以相关部门具体收费为准);
2、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工本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的手续费用;
3、其他另需缴纳的费用:
(1)物业管理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2)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
(3)买受人签订合同备案后30天内到相关部门缴纳的契税;
(4)政府部门政策调整而新增的税、费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
(5)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费用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第七条、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不作为面积差异的依据。
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差异可能导致买受人的契税提高或减少,对这一情况,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出卖人不承担以上面积差异导致契税调整的任何责任。
2、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差额款的,应在办理补差手续时全额支付,否则,出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房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日期,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如买受人逾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则出卖人有权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补差款。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范围与期限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但出卖人不承担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渗水、漏水或其他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1、非保修范围或超过保修期限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业主二次装修覆盖的原防水部位不属于保修范围;
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损坏;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4、买受人或其他人装修改动的地方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解除合同和退房的约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以下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不解除该合同且不退还全部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解除备案;
2、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
3、办理了契税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契税的相关手续;
4、买受人必须解除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其他手续。
(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退还的款项仅指购房款,不含政府部门已经收取的其他与该商品方相关的款项,买受人与产权共有人需亲自到现场并提供有效资料,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和退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三)、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
(2)约定,出卖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交款项中直接扣除其应承担之违约金,不足以扣除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继续追索;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及违约金,否则仍视为买受人未付清购房款。
(四)、本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
非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致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
(五)、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
(2)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需作相应变更的,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变更,否则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和设计需要,在该幢楼及其四周可能出现路、绿化树木、假山、景观水景、其它绿化造型小品等、化粪池、井盖、消防龙头、箱变、配电房、智能化探头、路灯、人防进出口和车库进出口、附墙消防栓、室内排风管道、阁楼平台上出气孔、气压罐、水箱、煤气管、外墙部位装饰构件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买受人不得要求移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减价、索赔、退房或拒交物管费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买受人已知悉出卖人所作的楼书模型或其他宣传材料仅为展示设计思路而设立或提供,并同意不作为本合同的要约、附件或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援引任何其他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承诺、声明、告示、宣传资料。
未经出卖人书面授权(仅指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出卖人聘请的任何人员的口头许诺或因促销模式及各种形式而做的口头答复以及所出具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不构成要约,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含样板房装饰、家居用品、电器等仅作为装饰和室内布置的向导,不作为交房标准或合同样品。
第十三条、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潜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售房源进行价格调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关于商业贷款的担保:
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保留本合同项下房产的所有权,直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产权登记办理完毕时止;
2、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及范围以出卖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条款为准;
3、若银行按揭贷款政策性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以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篇三:
正规房屋商铺买卖合同(电脑板)
No.1
房屋、商铺买卖合约
合约之第一方(以下简称“卖方”):
卖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卖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卖方委托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买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买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买方委托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
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
经纪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胜置业信息部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新村A1座101
一、卖方将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的物业以人民币(大写)零
佰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卖给买方,并约定于20XX年月日前到新会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证号:
实际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二、付款方式:
1.买方在20XX年月日支付人民币(大写)零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
¥元)作为定金给卖方。
2.买方在新会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后的当天内须付人民币(大写)零佰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元)给卖方。
余下房款零佰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元)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具体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
该物业现(A□有、B□没有)抵押给他方(含银行),A□由卖方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天内还清贷款,出资赎回该物业的产权证,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B□由买方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出资赎回该物业的产权证,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赎证前卖方必须办理公证委托书给经纪方进行取证和过户签名等工作,公证费由卖方支付。
三、买卖双方负责有关费用(税收):
A□卖方负责全部税、费用;B□买方负责全部税、费用;C□卖方负责评估费,查档费及有自己姓名的税费,买方负责有自己姓名的税费和楼房维修基金。
买、卖双方约定: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所约定的交易金额是按评估价填写,仅作为纳税的依据,实际成交价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在签署本合约之同时,卖方同意交付人民币元整予经纪方保管作为该物业之杂费保证金。
卖方在交付
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
过户当天交付该物业,过户后90天内卖方迁出户口。
待卖方迁出户口和交楼后经纪方即日退回全部保证金给卖方。
第一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含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有关身份证明原件等),及时配合经
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
过户后、交楼前,如卖方已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的,卖方要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无条件转到买方名下。
2、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或逾期交楼的,卖方应赔偿与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不足弥补的,买方仍
有权追讨。
3、买方已了解该物业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信息且并无异议。
4、卖方应如实提供包括周边情况、租赁情况、户口、土地使用权、学籍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如卖方隐瞒与该
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因卖方其它原因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卖方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2、非经买卖双方同意,经纪方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
3、基于经纪方已促成本合约成立,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买方按《服务收费确认书》(NO.2)及卖方按
《服务收费确认书》(NO.3)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
否则,经纪方有权暂停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买卖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行办理或委托其它任何第三方办理该物业交易手续的,不影响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支付。
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一方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合约签订后,若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
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定金
的双倍或相当于成交价10%作出赔偿,守约方所得的赔偿金与经纪方各占50%;
(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
(2)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
(3)任何一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4)任何一方逾期还清贷款/赎回该物业的产权证/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5)在守约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的通知后一天。
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时;(6)其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之情形。
2、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本条第1款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除应即时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
外,还应即时赔偿因其违约给经纪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经纪方所应收而未收的买卖双方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
守约方已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经纪方不退回,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
3、买卖双方共同或分别出现本条第1款违约行为,或其亲属、代理人私下成交该物业,或因其泄露信息而导致未经经纪
方的情况下成交该物业时,即均视为违约,买卖双方除应共同连带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外,还应共同连带向经纪方支付买卖双方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之和的一半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如本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必须由三方在删除、补充、更改处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本合同未
经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解除。
未尽事宜,三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经纪方未授权任何经纪个人签署补充协议或者任何承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承诺须由经纪方盖章方对经纪方具法律效力。
第五条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且经纪方已就本合约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
详尽解释,合约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第六条在本合约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约连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卖方:
买方:
经纪方:
卖方委托人:
买方委托人:
合约三方兹于上述20XX年月日亲笔签名(请用正楷签名)属实。
篇四:
临街商铺房屋买卖协议书
临
街
商
铺
房
屋
买
卖
协
议
书
临街商铺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太平村五组村民,自愿出售自己现有对集体地皮具有使用权,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临街门面商铺,位于鱼斗路镐京什子西北角,商铺房屋三间两层面积约180平方米,东临镐五路,西临任新焕商铺,北临马建民,现与从事商业经营达成临街商铺房屋买卖协议:
一、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与原长安县镐京乡人民政府经委会签定的地皮租赁合同及自己建的临街商铺房屋面积约l80平方米出售转让给,全家一致通过同意代表家庭成员出售转让签定协议。
二、出售转让后,房屋归乙方永久所有,地皮租赁时间从:
二零一五年月日起到二零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甲方为乙方代为管理房屋的租赁和修缮。
合同期间,由甲方代替乙方收取房租人民币三万元整,于每年10月30日前交与乙方。
三、甲方将自己对集体地皮具有使用权,房屋拥有所有权,临街商铺房屋面积约180平方米和地皮使用年限费折合人民币:
四十万元整出售转让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出售给乙方的临街商铺房屋对外无债权、债务,无抵押担保,如出现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前的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
2、甲方与原镐京乡政府经委会签定地皮租赁合同由乙方继续履行,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合同主体变更,若变更不成,甲方有义务代乙方与原镐京乡政府协商,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
3、乙方在使用房屋期内若遇国家项目征用拆迂或公路拓宽,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商有关财产损失赔偿事宜,政府及开发商等有关部门赔偿的地面附着物、地皮租赁费、安置费,除去乙方的四十万费用之外,剩余部分由甲、乙双方所有,甲方占%,乙方占%。
4、甲、乙双方签定临街商铺房屋买卖协议书生效之后,乙方取得临街商铺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占有的地皮使用权。
五、违约条款:
1、如果甲方及家属,亲戚阻止防碍乙方在已取得所有权房屋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应按乙方经营损失进行赔偿,甲方若强行收回房屋,应加倍赔偿乙方的购买房屋款。
2、乙方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因乙方产生的债权,债务。
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并附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粘贴处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粘贴处
篇五:
商铺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更好的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得商品房为[现房][毛胚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位于花官镇_______________,砖混结构,建筑层数:
层。
基础设施为:
门、窗、卫生间、楼梯扶手。
二:
面积;该商品房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___平方米,公摊面积__
三:
房屋价格;房屋面积为___平方米,单价___元,总价______元;车库面积__平方米,单价___元,总价______元;储藏室面积___平方米,单价___元,总价___元;此商品房总房款为。
四:
付款方式;首付______元,主体完工时交___
___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交清剩余房款。
五: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方式,租赁方与镇政府签订合同,使用期为40年,使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时,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
交付使用;该房屋于_________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能办理房权证明。
七:
乙方所购商品房不能更换不能退房,不按规定时间交房款的,乙方要承担滞纳金,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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