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未到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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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未到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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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未到期
劳务合同未到期
【篇一:
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补充协议未到期,是否需要续签】
篇一: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
甲方:
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期满终止,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双方之间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2.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3.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业务,也不损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否则,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愿负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书并结清上述款项后,双方无任何其他异议,同时一致同意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补偿、要求的权利。
5.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和其结清了全部工资、加班费、奖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其也同意放弃。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篇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
/女士:
您和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和您续签劳动合同,请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当日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你的工资结算到年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谢您在职期间对企业所做的服务和贡献!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员工签收:
签收日期:
篇三:
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2010-06-3015:
03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
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是否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力?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
一、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来合同的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就没有权力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这个规定由于是在2001年由最高院发布的,是否违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82条关于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话,单位有权利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在此情形下,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基本精神,该种情形下,如果是单位提出或者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根据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提供者:
陶跃明时间:
2011-2-2620:
22:
44来源于:
陶跃明原创作者:
陶跃明
一些单位故意和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随心所欲地终止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
但是,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利会于2002年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02年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2年6月16日至2002年9月16日。
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
2007年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2009年1月29日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就2008年单位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
2009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
2009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
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
遂于2009年12月15日诉诸法律,要求确认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
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08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和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为证;因为2008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没有必要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2009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
被告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二、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008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和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
2009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
因此,尽管2008年1月29日,原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被告提出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原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008年2月28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未和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
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2月28日期满,但事实上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9年4月15日,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院判决原、被告自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三、律师点评
宣判以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2002年6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直至2009年4月15日才终止,则因2008年3月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请求也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
法院认定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虽然原告于2008年1月29日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但是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并无影响,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占绝大多数。
事实劳动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按照该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原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被视为没有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一些单位利用法律的这一漏洞,故意和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终止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
但是,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凸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表等等,便于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11-2307:
44:
46作者:
陈鸿星来源:
福州晚报
关键词:
阿珍,法院,合同期限
[提要]阿珍(化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
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和阿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以默示的方式续签了劳动合同,因此不予支付。
福州新闻网讯阿珍(化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
阿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这家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两倍工资。
阿珍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仓山区法院不支持阿珍的这个主张,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2008年7月,阿珍和仓山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合同中约定:
阿珍从事文员工作,每月工资为1600元。
合同期限为3年。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若该合同期满后,阿珍仍在这家公司工作,公司未提出异议,原合同自动延续。
去年6月底,原劳动合同到期,阿珍和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她仍在公司工作。
去年11月,阿珍从该公司辞职。
此后她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她支付2010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另一倍工资1万多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和阿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以默示的方式续签了劳动合同,因此不予支付。
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房地产公司将阿珍告上了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说明双方对于该合同期限届满后,阿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时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先做出了约定,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这种情形不适用“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法院不支持阿珍的相关主张。
(福州晚报记者陈鸿星)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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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418:
06[只看该作者]
深圳中院案例: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
■深圳特区报记者吴涛通讯员谭晓鹏
案情简介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引争议
原告(上诉人):
某机械厂。
原告(上诉人):
某机械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
谢某。
谢某自2006年3月21日起入职某机械厂工作,担任作业员一职(某机械厂是某机械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期间某机械厂和谢某先后签订了三期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0日期满。
合同期满后,某机械厂未和谢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工作且某机械厂未提出异议。
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的工资总额为25880.26元,某机械厂已经依法支付,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1年1月24日,谢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机械厂向其支付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定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差额25880.26元;裁定某机械厂和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驳回谢某其他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机械厂和某机械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支付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880.26元。
裁判理由
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不能免除续签义务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机械厂和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处工作,且某机械厂未和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在认定该问题时需综合考虑以下三点: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符合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篇二:
合同没到期被迫辞职劳动法风险提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篇三:
劳动合同未到期职工有权拒绝重签】
劳动合同未到期职工有权拒绝重签
作者:
杨京瑞文章来源:
法制晚报点击数:
171更新时间:
2007-12-289:
28: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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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全国员工在年底前要和公司重新签合同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是为规避新法专家指出
劳动合同未到期职工有权拒绝重签
■新闻回放
据《劳动报》日前报道,家乐福全国4万多名员工,除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外,不论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和公司重新签订为期两年的新合同。
经证实,该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12月2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8日。
家乐福中国总部法律部的冷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的,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可以自己选择签或不签。
家乐福全国媒体经理陈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之前和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
对于为何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重新签订合同,陈经理表示,这是公司“自身商业运作的行为”,因为公司在春节前都比较忙,所以必须赶在销售旺季来临前完成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
法律看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一些企业在新法施行前强令员工重签合同。
职工该怎么办呢?
本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为职工解读。
看点之一
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重签合同合法吗?
看点之二
企业重签劳动合同,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律师解读
强迫职工重签合同属于无效
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时,企业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单方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意愿,这时关键要看职工是否同意重签。
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高晋律师解释,如果职工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新合同并约定原劳动合同作废。
如果职工不同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则有权拒绝,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决不能强迫职工重签劳动合同,如果有强迫或胁迫职工的行为,那么即使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职工不“配合”企业炒人要赔偿
有的职工担心,自己如果不“配合”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能会借此理由把自己炒掉,那该怎么办呢?
对此高晋律师分析,是否决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如果企业因为职工不“配合”就开除职工,属于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要为此付出巨大的赔偿。
首先,企业要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其次,企业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还要被加罚补偿金的50%的赔偿金。
在明年1月1日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变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贯彻新法
不是重签合同理由
据报道,家乐福方面表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之前和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
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北京仁丰律师事务所宋东律师解释,按照规定,明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有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内容,将视作自动失效。
其中在企业中较普遍的是违约金问题。
除此,较常见的还有业务员零底薪制度、限期离职条款等。
因此,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企业以“迎接新法”为由强令重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
重签合同应细读条款
宋东律师提醒员工,在面对企业“重签合同”要求时,应仔细留意合同内容。
对于企业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强令重签的做法,员工有权拒绝,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此外,职工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单位索要书面证明,不能随便就不上班,否则将来仲裁或打官司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宋东律师说,他代理过这样的案例,某企业领导找职工谈话,称不让职工上班了,该职工真的就没有上班。
但在仲裁过程中该企业又否认找职工谈过话,称该职工擅自不上班,属旷工。
重签劳动合同是否就意味着对职工来说一定是坏事呢?
宋东律师认为,因每个职工的合同年限不同,所以是不是坏事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像家乐福的此次事件中,对于明年上半年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来说,如果担心自己到时不能续约,则可以选择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样一下子能签两年,可有利于自己工作稳定。
宋东律师说,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明年上半年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来说,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约,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但要注意,这种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足半年按照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也就是说,职工合同到期后只能拿到半个月的补偿。
想早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底最好莫重签
宋东律师说,对于想早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职工来说,则可以拒绝重新签订合同。
因为按照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企业如果赶在今年底和职工重签合同,那么职工要等到2009年12月28
日才能算首次签订固定期合同,这样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就被延长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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