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成立三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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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成立三要素
买卖合同的成立三要素
篇一:
合同法试题2
《合同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20XX春)
中央电大法律教研室
一、名词解释:
1.合同2.合同法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格式合同5.承诺适格6.招标7.拍定8.强制缔约9.附合缔约10.缔约过失责任11.附条件合同
12.可撤销的合同13.表见代理14.合同的履行15.同时履行抗辩权16.不安抗辩权17.代位权18.合同权利的让与19.合同承受20.解除权21.提存22.抵销23.赔偿损失24.违约过错原则25.过错责任原则26.不可抗力27.侵权责任28.法律责任竞合29.法律管辖竞合30.合同解释31.买卖合同32.试用买卖33.供用电合同34.赠与合同35.捐赠36.借款合同3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38.租赁合同39.房屋租赁合同40.承揽合同41.运输合同42.技术合同43.保管合同44.仓储合同45.委托合同46.行纪合同
二、填空题: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___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___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_______合同和_____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___________合同与_________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_________合同和_________合同。
8.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10.要约在____________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____________。
14.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____________的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又可分为________义务与__________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__________义务和__________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8.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
及时通知的义务、___________的义务和_______的义务。
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______年,从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情形:
__________与___________。
22.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____________。
25.混同的原因有_________承受和_________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___________原则。
27.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赔偿损失。
28.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_______买卖和______买卖。
29.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___________所有权的合同。
30.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________赠与合同和______赠与合同。
31.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_____________的捐赠、__________的捐赠和____________的捐赠三类。
32.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三种形式:
________担保、_______担保和_______担保。
33.质押分为________质押和_________质押两类。
34.租赁合同是转移_________的合同。
3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年。
36.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______租赁与______租赁。
3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_______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8.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______合同和________合同。
39.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_________和________。
40.技术合同包括__________合同、________合同、________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__________开发合同和__________开发合同。
42.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分为_________实施许可、_______实施许可和_________实施许可合同三种。
4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_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4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办理委托业务。
4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_________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三、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5.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6.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7.简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8.要约的构成要件。
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0.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1.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2.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13.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1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其法律特征有哪些?
15.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6.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17.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18.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9.简述表见代理的特点。
`
20.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21.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2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23.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24.简述代位权的行使。
25.简述合同权利让与和合同义务转让的构成要件。
26.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27.简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28.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29.简述提存的原因、效力及适用的条件。
30.简述抵销的要件。
31.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
32.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33.简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
34.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35.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36.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37.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38.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39.简述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内容。
40.简述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41.简述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4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
43.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
44.简述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特殊问题?
45.简述运输合同的特征。
46.简述技术合同的特征。
47.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
48.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49.简述行纪合同的特征。
50.简述居间合同的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5.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6.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7.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8.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9.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10.试述表见代理。
11.试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2.试述协作履行原则。
13.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4.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5.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
16.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
17.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8.试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19.试述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0.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刘某,未满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相老成,像二十七、八岁。
刘某为了和同学出去旅游,欲将家中一部捷达牌轿车卖掉筹备旅游费。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二手车购买合同,李某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遂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
刘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
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小白菜不是该公司职工食堂需要的蔬菜,因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蔬菜购买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甲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
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4月14日至20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同年5月10日。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
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
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至同年5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
食品厂回函称:
“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购销已经解除。
”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
试分析:
(1)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
(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5.某商场与某冰箱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冰箱购买合同。
合同规定:
由冰箱厂为某商场供应冰箱100套台,平均每台冰箱价款1870元,共计187000元;某商场在接到冰箱厂送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冰箱厂则在收到货款后3天内将冰箱送达某商场。
冰箱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冰箱生产任务,通知商场后收到货款。
冰箱厂按约定在第3天将冰箱送达某商场,可商场称:
由于该近期调整商品品种仓库已饱和,无法堆放该批冰箱,故无法接收该批货。
此后连续一周商场仍无接受该批货。
因此冰箱厂只好将该批货提存。
在提存之后,冰箱厂认为既然某商场仓库饱和,待商场来电话后再通知其提领冰箱。
15天后冰箱厂通知某商场领取提存物,某商场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商场拒交,认为冰箱厂未能及时通知商场去取冰箱,导致冰箱提存15天,应由冰箱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商场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2)冰箱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综合测试题部分答案(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见教材各章)
二、填空题
1.表意事实
2.合同法律
3.一般规范不确定
4.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5.有名无名
6.诺成实践
7.要物不要物
8.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9.要约引诱
10.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与要约同时
11.到达相对人时
12.通知
篇二:
合同实务
《合同法》及实务
第一节合同效力与合同解释
一、合同和合同关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理解:
这是民事合同,且仅是民事合同中的之一。
(非民事性质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其他法律部门也有合同概念,如国家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非财产性质的合同不适用于《合同法》,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合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其法律特征为: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义关系的合法行为。
(2)合同是具有特定目的的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主体具有特定性的相对行为--即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2、合同关系:
合同体现的是合同关系:
即由此种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1)合同关系的主体:
即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解决“谁”在参与合同关系的问题。
注:
人们在一般情况下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但在具体的关系中,我们根据其地位称为“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
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解决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3)合同关系的客体:
即合同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解决参加者涉及的“利益”问题。
主要客体包括物、行为(或行为结果)、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注意:
在具体的合同关系问题中,客体并不是单一的,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3、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法或依约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是最主要的债权。
包含三要素:
(1)自由权——是自己决定或选择的权利;
(2)请求权——可通过对特定人的请求以实现权利;
(3)胜诉权——是保障自己权利实现的手段。
注意: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权利和义
务是相对的:
介绍权利其实也是在介绍相应的义务。
二、合同的分类
立法上的分类标准――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划分合同的种类,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出版、委托、信托、居间、合伙等等。
目的:
为适应社会经常性经济交易活动的需要而建立“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
学理上的分类标准――我国以大陆法系的科学明晰的分类为基础而划分的以下种类。
目的:
在市场交易与各种经营活动中正确处理不同的合同关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即A、掌握同一类合同的共同特征及其成立条件等,有助于合同立法的完善与健全,并决定合同的管理、案件的管辖和法律的适用;B、在同一类合同中进而划分出若干子合同,子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性,其结果能通过这种划分认识某些合同关系的主要环节;C、把握各类合同关系的差别,进而认识和了解此类合同与彼类合同的相互联系。
1、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根据合同的形式――定式合同(标准合同)与任意合同:
7、其他分类:
(1)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
(2)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本合同和预约合同:
(4)根据合同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
[具体见后]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订立:
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协议”的过程:
即形成“合意”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之过程。
一般要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订立方式:
双方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而采取的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3条),它们实质上是针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来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的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一种意思表示,且其目的明确、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意:
要约邀请和特殊的要约。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
2、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一般情形: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
(2)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
合同的确认书--特殊的承诺形式: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
同时规定:
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6条)。
其他特殊规定:
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有些合同除一般要件外,还可以有其他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要实际交付标的物、要式合同须完成一定的形式。
(3)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
意义:
地点、时间与合同成立密切相关,而且它们与案件的管辖有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34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
简言之,合同成立地点是承诺发生效力(不要式合同)的地点或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要式合同)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
3、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是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存在于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为:
合同的相对性(对内效力)。
即当事人①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③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另外,也表现为合同效力的对外扩张。
合同的生效的一般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真
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地位平等、行为自由和自愿);(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要件(适于某些特殊合同):
(1)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适用于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
(2)手续的完成:
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规定。
4、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联系: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合同都能体现两者的同一性:
合同成立并且符合生效要件,则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应发生,同时,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
区别:
合同也经常出现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形,这时,合同效力并不同时发生;因此必须考察合同的其他效力类型。
具体是:
(1)两者的法律要件不同--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即当事人不可另作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普通要件具有法定性,但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当事人可自由的约定(如时间上非同一性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如需要审批或登记的合同,其效力也延后);
(2)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成立只要求“一致”而不强求真实,而合同有效则要求意思表示不仅一致而且必须“真实”。
(3)法律后果不同——即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体现了国家对已经成立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
成立是指过程的完成,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如违法的合同成立后却无效);而生效是指有效之后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无效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有效后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
(4)对合同的解释方法不同——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法院应当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解释制度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
四、合同效力状态
1、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状态)
具体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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