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事业单位统计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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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事业单位统计报表
服务业事业单位统计报表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印制
2016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2016年
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101—1表
上海市统计局
国统制﹝2016﹞153号
2017年6月
101
组织机构代码□□□□□□□□—□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02
统计管理单位代码
103
行业类别(GB/T4754-2011)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23
行业代码□□□□
104
报表类别□
A农业 B规模以上工业B1规模以下工业C建筑业E批发和零售业
S住宿和餐饮业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F规模以上服务业 H投资J金融业 U其他
105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106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注册地位于: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191
单位规模□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192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其中:
女性人
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千元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千元资产总计千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千元其中: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千元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年月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址
205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国有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中外合资经营
120集体160股份有限公司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
130股份合作171私营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172私营合伙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其他港澳台投资390其他外商投资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其他联营190其他
151国有独资公司
216
是否台商投资(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1是2否
206
企业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控股9其他
207
隶属关系□□
10中央20省(自治区、直辖市)40地(区、市、州、盟)50县(区、市、旗)61街道
62镇63乡71社区(居委会)72村委会 90其他
208
营业状态□1营业2停业(歇业)3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6当年注销7当年吊销8注册未经营9其他
209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1企业会计制度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9其他
续表
210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211
机构类型□□
10企业20事业单位30机关40社会团体51民办非企业单位
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55农民专业合作社90其他组织机构
213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本企业是□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04本单位在园区(开发区)
(详见园区(开发区)名称与代码)
□□□□□
305本单位在商业区
(详见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
□□
310投资方国别(地区)
(详见国别(地区)名称与代码)
□□□
311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项目)数个
312
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投资额千元
B307
工业企业占地面积平方米
B308
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C01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C02
是否已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是2否
X0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5暂定9其他
ES1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形式□1独立门店2连锁总店(总部)3连锁门店9其他
E02
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
1010食杂店1020便利店1030折扣店1040超市1050大型超市1060仓储会员店
1070百货店1080专业店1090专卖店1100家居建材商店1110购物中心1120厂家直销中心
无店铺零售
2010电视购物2020邮购2030网上商店2040自动售货亭2050电话购物2090其他
E03
批发和零售业期末零售营业面积平方米
S02
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1一星2二星3三星4四星5五星9其他
S03
住宿和餐饮业期末餐饮营业面积平方米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214
本法人单位是否有上一级法人□1.是2.否
如为1,请填写上一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一级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本法人单位绝对(相对)控股的下一级法人单位数个
下一级法人单位情况: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详细地址
区划代码
甲
1
2
3
4
5
……
联系电话
主要业务活动
(或主要产品)
行业代码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企业法人营业收入
(千元)
非企业法人支出
(费用)(千元)
6
7
8
9
10
11
212
产业活动单位数个(单产业法人本指标填1,免填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序号
*单位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详细地址
区划代码
甲
1
2
3
4
5
6
……
联系
电话
主要业务活动
(或主要产品)
行业代码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经营性单位收入
(千元)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
(费用)(千元)
7
8
9
10
11
12
*单位类别:
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统计范围:
辖区内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事业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
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4.调查单位填报要求:
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
生成报表数据。
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
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5.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
(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1组织机构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3行业代码”、“104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1组织机构代码”、“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4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提取生成。
(3)“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
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服务业单位填报)
2017年1-季
表号:
SHF205表
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53号
单位详细名称:
有效期至:
2018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
单位
1-本季
上年同期
甲
乙
丙
1
2
1.资产总计
01
千元
2.累计折旧
02
千元
3.固定资产原价
03
千元
4.收入合计
04
千元
其中:
财政补助收入
05
千元
事业收入
06
千元
经营收入
07
千元
5.支出合计
08
千元
其中:
事业支出
09
千元
经营支出
10
千元
6.经营税金
11
千元
7.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即单位当年发生的全部用工成本)
12
千元
8.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按“谁用工,谁统计”原则,包括:
正式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13
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注:
填报单位上年同期数根据历史数据资料自动导入;新增单位须填报上年同期数。
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其中:
第1位: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
机构编制:
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
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
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第9—17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18位: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统计管理单位代码指统计上使用的主管单位,主要用于统计数据分类汇总和管理。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中“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目录填写。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
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和其他。
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
此项由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
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
城乡代码,指单位所在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
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
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
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
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
单位注册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规模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单位规模由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又称“法定代表人”。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
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
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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