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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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巢湖学院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管理工作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巢湖学院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领导、各处(室)、系(部)管理干部和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效能行为,是指学院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院系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学院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等,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责任人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影响管理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依法管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做到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学院设效能建设领导组。
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纪委(监审处)、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领导组在纪委设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书面效能告诫;
4、调离岗位或停职;
5、建议免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受到上述任何一种处罚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调离岗位或停职及其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对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扣发当事人6-12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九条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违反劳动纪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的;
2、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3、在上班时间串岗闲聊的;
4、在工作时间午间饮酒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办事项或领导交办的任务拒不办理的;
6、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7、滥用职权,应当报批的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或应由多人办理的事项私自单独办理的。
8、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事项决策或决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越权决策的;
2、对应当经过集体决策的事项不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擅自决定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4、对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而没有征求的;
5、对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而没有经过咨询论证的;
6、在决策中不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的;
7、其他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据为个人所有,或占有公物归个人使用,情节较重的;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4、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5、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或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文书、接待、外事等办公室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文书档案的收发、处理、保管、销毁、移交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的;
2、遗失密级公文或学院重要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的;
3、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规章制度造成失密、泄密的;
4、违反印章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任意加盖公章或领导印章的;
5、违反外事工作制度和纪律,造成工作贻误或引起不良影响的;
6、违反公务招待规定和程序,奢侈浪费、公费互请、变相开支招待费等情况的;
7、违反通讯网络安全运行和管理规定,造成通讯网络无故中断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8、驾驶人员违反学院车辆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或责任事故的;
9、其他违反办公室工作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3、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4、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5、更改、伪造、隐瞒或者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和考察情况的;
6、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7、故意向干部考察人员或干部选拔任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入党积极分子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
2、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审批发展党员的基层党总支违反规定或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审批的;
4、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发展党员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人事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加编制的;
2、违反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引进或聘用教师和其他人员的;
3、对教职工薪酬(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等)的确定和核发有误的;
4、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与时限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或申报工作的;
5、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导致人事档案毁损、灭失、被盗或被不正当利用的;
6、违反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影响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
7、违反教职工调动工作管理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调动手续的;
8、违反证件及证明管理规定,为不合格的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或出具证明的;
9、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政策规定,导致劳动争议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10、其他违反人事工作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宣传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没有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宣传纪律或学院宣传思想工作规章制度,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承办或审查对外宣传报道材料时把关不严,有失实与较大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
3、在举办或承办学校(部门)重大活动时,未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及备案,进行考察审查的;
4、收到有关单位下发的宣传材料不及时汇报,不安排宣传报道或不作原因解释的;
5、未经批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擅自将相机等宣传工具外借或有偿使用的;
6、未经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安排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各种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排课或调课失误导致影响正常上课的;
2、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的;
3、在国家级和全院的集中统一考试安排中漏排或错排班级、考试课程、日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的;
4、由于开课系(部)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5、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相应证书的;
6、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7、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实验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价值500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
8、篡改学生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9、管理部门或教学秘书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历、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材料并造成无可挽回损失的;
10、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标准答案的;
11、命题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效的;
12、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科研管理或科学研究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对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利用或泄露科研项目人员的科研成果或科研申报内容的;
3、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侵占、挪用、克扣、截留或不当审批科研经费用或滥用科研经费的;
4、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
5、对项目评审人员施加不当影响,导致科研项目立项、评优评奖评审不公的;
6、在项目申请中冒用他人签名,伪造科学数据,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在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的;
7、项目申请人员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议、评审公正的;
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伪造、篡改研究结果的;
9、在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
10、一稿多投或署名不实的;
11、其他违反科研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后勤保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接到报修申请不及时维修,或对需延期维修而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的;
2、对学院水、电、住房等可公开信息隐瞒不公开的;
3、对发现的用水、用电及住房违规现象,不及时向学院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
4、医务人员对就诊人员不及时医治或违反操作程序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
5、对物业承包或托管单位监督不力,致其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服务不到位的;
6、其他违反后勤保障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立项建设的;
2、延误时机或其他工作失误,导致能够立项的项目未获批准的;
3、在施工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建筑质量不合格或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4、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签署与事实不符的经济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
5、违反工程验收规定,导致不合格的工程得以验收通过的;
6、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固定资产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或登记有误的;
2、因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国有资产丢失、被盗或毁损的;
3、未经批准,私自外借、出售或对外有偿使用校内国有资产的;
4、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管理不力,导致不能按期收取全部租金或收回出租资产的;
5、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未办理所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导致国有资产无法追回的;
6、未按规定程序报废学校资产的,导致学校资产损失的;
7、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招标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没有招标的;
2、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招标,导致学院利益受损或不良影响的;
3、违反招标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4、故意与投标人合谋,损害学校利益的;
5、不按标书和合同要求验收货物,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招标工作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用白条抵库、挪用现金的;
2、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导致造成票据遗失、或被不正当使用的;
3、有出具虚假发票、代签、冒领、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的;
4、财务报销审核不严,导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费用报销入账的;
5、对往来款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进行清理,造成资金挪用、拖欠的;
6、对学生学费核实不清,导致欠费学生毕业离校时仍未发现其欠费的;
7、对会计档案、报表、账册不能按时装订归档的行为;
8、项目使用单位在当年未按规定计划使用专项经费,造成预算资金被财政收回的;
9、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的;
10、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生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学生公寓维修、服务等工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学生中产生一定影响的;
2、未按程序规定进行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造成学生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3、学生发生突发性事件,因通讯工具不畅通等原因,延误事件处理而造成较坏影响的;
4、在学生教育和管理中,因工作态度不端正,方法简单等引发学生群体性事件的;
5、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对学生进行处分或处理,导致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理有误的;
6、其他违反学生管理工作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招生、就业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或内容,上报招生计划或发布招生章程的;
2、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3、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4、以不正当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5、以虚假宣传吸引考生入学的;
7、在招生考试前泄露考试试卷内容的;
8、录取不符合条件考生的;
9、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10、对招聘单位或就业信息审查不严,导致毕业生上当受骗或利益受损的;
11、对就业证明材料审核不严,造成虚假就业率,导致学校名誉受损;
第二十六条违反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值班巡逻,导致学校或师生员工财产被盗的;
2、不认真履行消防及其他安全检查职能,对应当发现的隐患而没有发现,以致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3、发生的打架斗殴、财物被盗等治安事件不及时调查处理或报案,导致事态扩大或贻误办案时机的;
4、对发现违反校园管理秩序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向学院领导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户籍和计划生育协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典型的效能责任追究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或系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效能责任追究程序按《巢湖学院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院党字[2008]2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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