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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就在下面,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立法的角度肯定了第三人的地位,以下就是第三人答辩状,欢迎各位阅读。
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
方××,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126××××××××2449,住址:
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
被答辩人:
卢××,男,63岁,汉族,花都区人,住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号之×××新村×栋×房,身份证号码:
440121××××××××1514,联系电话:
1371××××903;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是善意取得本案争议房屋(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楼×××房)所有权的。
第一,答辩人在向本案被告购买争议房屋之前,对于被答辩人是否向被告购买本案争议房屋之事毫不知情;
20XX年3月12日,答辩人方××经协商与被告一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一套(产权号为:
)。
在购买别墅前,答辩人方××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过房屋情况得知产权证中只有被告一一人登记为所有人,也亲自前往本案争议房屋参观过并无他人居住。
第二,答辩人是以合理的价款取得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的;
20XX年5月8日,答辩人方××向被告一支付了房款¥150,000元,被告一亦向答辩人开具了正式的发票,因此,答辩人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的。
第三,答辩人与被告一已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的手续当中;
20XX年5月9日,答辩人与被告一向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递交了相关的材料,申请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及南沙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回执等证实。
请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本案争议房屋是否存在已被其他人购买的事实,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正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答辩人所有。
请求法庭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6月29日
第三人答辩状[2]
第三人:
XXX女46岁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乡龙泉村大一组27号
原告:
XXX住所:
扬州市东方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原告XXX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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