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诚信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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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诚信评定标准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诚信评定标准
一、政策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规定“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房政[2006]57号)规定“房地产行业协会,可制定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并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
二、适用范围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定:
对象包括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诚信评定:
对象包括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的人员。
三、评定原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诚信评定实行分级记分、结果公示制度。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四、公示方式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按照诚信、预警、失信三级状态排序公示;每级内按诚信分值由高至低排列;如每级内诚信分值相同,按照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诚信评定以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2月底作为一个统计年度,期满开始新一轮诚信评定,保留历年评定记录,公示前三年评定结果,以供查询。
五、诚信状态划分
(一)诚信: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减分不超过30分。
(二)预警: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减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
(三)失信: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减分40(含)分以上。
六、诚信计分方法
(一)诚信分值计算公式:
诚信分值=基础分值-不良信用分值+奖励分值
(二)基础分值计分方式:
基础分值=100分-上一年度诚信状态扣分
(三)不良信用减分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不良信用减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
1、A类,减1-3分;
2、B类,减4-6分;
3、C类,减7-10分;
4、D类(特别严重),减40分;
(四)奖励分值计分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奖励加分项分A、B、C、D、E五类;在同一类中如有等级区分,则最高级为该类满分,每一等级得分逐次递减1分,但不得低于下一类满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0分。
1、A类,加10分;
2、B类,加7分;
3、C类,加5分;
4、D类,加3分;
5、E类,加2分。
七、信用状态对应措施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销售服务人员的行为构成不良信用减分标准情形之一的,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秘书处对其展开调查,对其结果确认属实的,将上报惩戒委员会,依据《成都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对其进行惩处,并对其予以信用扣分。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诚信系统内的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可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提供依法管理的依据
(一)诚信:
诚信分将是主管部门选优汰劣的主要依据。
(二)预警:
建议由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查。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被列入预警状态的,下一年度诚信分值基础分将直接扣去5分;连续两个统计年度内被列为预警状态的,下一年度诚信分值基础分将直接扣去8分。
(三)失信:
建议由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及其他相关业务审批事项,直至整改合格。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被列入失信状态的,下一年度诚信分值基础分将直接扣去10分。
八、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诚信减分、加分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减分标准
A类情形之一的,记1-3分
1.未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上报信用信息档案、经营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2.未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及时办理机构和人员变更手续和行业培训活动的;
3.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实行亮牌(证)服务、未按规定在销售服务现场公示相关材料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选用的合同和协议内容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或故意模糊条款,对当事人显失公平,造成后果较轻的;
5.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成房发〔2009〕7号)规定,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后果较轻的;
6.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B类情形之一的,记4-6分
1.未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机构备案手续或接受年度检查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或《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的通知》通过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3.提供关联服务时,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欺骗其接受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关联服务的;
4.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书面告知以下事项的:
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
5.聘用、指派未注册到本机构或在禁聘期内的人员从事本机构经纪业务的;
6.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7.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8.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强行收取佣金的;
9.收取服务费用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的;
10.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11.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开展业务的,或擅自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的;
12.采取瞒报或者不实申报,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13.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较轻的;
14.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内的;
15.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情节较轻的;
16.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的;
17.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18.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
19.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地产标的物提供交易居间服务的;
20.经有关部门认定,机构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
2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者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少于5年的;
22.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影响行业形象的;
23.其他经查证属实损害消费者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4.其他因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情节较重的或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
C类情形之一的,记7-10分(共15项)
1.无资质(备案)证书或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
2.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选用的合同和协议内容未盖公司公章,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或故意模糊条款对当事人显失公平,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4.对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监督的;
5.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6.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的;
7.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伪造或虚假宣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其他文件的;
10.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较重的;
11.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12.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13.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14.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15.擅自披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6.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17.以引诱、欺诈、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的;
18.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19.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20.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
21.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较为严重的。
D类情形之一的,记40分
1.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构或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5.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6.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被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
(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不良信用减分标准
A类情形之一的,记1-3分
1.未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上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
2.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实行亮牌(证)服务的;
3.签订合同和协议时,未提请当事人注意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的;
4.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成房发〔2009〕7号)规定,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后果较轻的;
5.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B类情形之一的,记4-6分
1.未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或《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的通知》规定通过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提供关联服务时,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欺骗其接受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关联服务的;
3.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书面告知以下事项的:
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
4.无注册证书直接从事房地产销售服务活动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机构中从事房地产销售服务活动的;
6.采取瞒报或者不实申报,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7.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8.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9.收取服务费用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的;
10.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11.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开展业务的;
12.以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擅自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的;
13.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内的;
16.泄漏、披露、使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情节较轻的;
17.无故离职后,未作必要的交接,造成后果较轻的;
18.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的;
19.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20.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
21.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地产标的物提供交易居间服务的;
22.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
23.其他经查证属实损害消费者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4.其他因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情节较重的,或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
C类情形之一的,记7-10分
1.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房地产销售服务活动的;
2.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经纪业务,或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名的;
3.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的;
4.对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监督的;
5.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6.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的;
7.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伪造或虚假宣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其他文件的;
10.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较重的;
11.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12.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13.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14.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15.擅自披露、使用经纪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6.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17.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18.无故离职后,未作必要的交接,造成后果较重的;
19.以引诱、欺诈、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的;
20.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注册)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21.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2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较为严重的。
D类情形之一的,记40分
1.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构或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因个人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5.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6.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被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8.因执行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服务人员加分标准
A类,加10分
在上一个统计年度内获得国务院相关部委及省(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B类,加7分
在上一个统计年度内获得省(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及地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获得中国房地产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C类,加5分
在上一个统计年度内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城市)房地产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城市)金融机构有关诚信方面表彰、奖励的;获得县级以上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D类,加3分
在上一个统计年度内获得县级以上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获得地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有关诚信方面表彰、奖励的。
E类,加2分
在统计年度内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按提供次数计算,但累计不能超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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