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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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回收与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管辖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上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回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管辖范围内因开发建设等需要实施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回收与安置补偿活动。
第三条实施对象范围:
(一)对被回收房屋有房屋使用证的个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二)原大旺华侨农场辖区国有单位分配住房的职工(含归侨)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合法购买原大旺华侨农场辖区国有单位公房的个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被回收住房属于在原大旺华侨农场改革前(2004年6月30日)经批准自建住房居住的个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租用原大旺华侨农场辖区国有单位公房,且大旺华侨农场改革(2004年6月30日)前户籍在被回收范围内的个人;
(六)其他经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四条区管委会负责本区的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由区管委会授权相关部门行使职权)。
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区农资公司”)作为房屋回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回收人通过置换或以优惠条件取得的由政府提供的有安置性质的房屋。
安置房土地供应计划由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由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执行。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祖屋,祖屋由肇庆高新区园区更新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园区更新办”)会同国土、规划、建设、不动产、街道和所在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
第二章回收房屋类型及补偿标准
第三章
第七条被回收房屋为被回收户自建住房的补偿标准。
(一)第1类: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完善相关产权手续的房屋。
选择置换安置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
1.1标准置换安置房(毛坯);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按以下补偿标准执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补偿。
1.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含标准装修),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精装)平均价补偿;
2.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含标准装修),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精装)平均价90%补偿;
3.红砖或青砖结构房屋(含标准装修),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精装)平均价80%补偿;
4.泥砖结构房屋(含标准装修),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精装)平均价70%补偿。
(二)第2类:
祖屋。
分土地和地上房屋(含标准装修)两部分予以补偿。
1.土地补偿。
根据区评估测量核实祖屋实际占地面积(即墙面占用面积)由被回收人按我区相同性质用地的现行基准地价的平均价予以补偿;
2.地上房屋补偿(含标准装修)。
根据区评估测量核实房屋面积(即屋檐滴水面积)参照第1类房屋补偿当中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三)第3类:
有区属单位合约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
此类房屋参照第1类房屋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四)第4类:
违反规定、变临时性建筑物为永久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建成的房屋。
此类房屋在临建期内的参照第1类房屋补偿标准的30%予以补偿;超期无偿清拆。
(五)第5类:
违反区属单位合约约定擅自搭建的房屋、无任何区属单位合约同意擅自搭建的房屋或虽然有区属单位合约建设但合约期已满的房屋,此类房屋无偿清拆。
被回收自建住房可对照上述其中一类进行补偿,不能重复补偿。
第八条被回收房屋为原有公有住房的补偿标准。
(一)第6类:
被回收人通过房改或没有通过房改但属原大旺华侨农场(含农场辖区国有单位)分配或购买获得原有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补偿标准执行:
1.拥有房屋使用证的,按照房屋使用证标示建筑面积1:
1置换安置房;
2.被回收房屋为原大旺华侨农场(含原农场辖区国有单位)分配,但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的,按照分配住房面积1:
1置换安置房,但所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最高不能超过50平方米,超过部分无偿收回。
(二)第7类:
原大旺华侨农场(含辖区国有单位)的职工(含归侨)因其他原因被安排入住在属原大旺华侨农场(含原农场辖区国有单位)的公房(如仓库、托儿所、集体伙房等),后经合法手续购得该公房,按照购买面积1:
1置换安置房,但所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最高不能超过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有资质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补偿。
其他被回收人合法购得原大旺华侨农场(含原农场辖区国有单位)公房,按有资质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补偿。
第8类被回收人向原大旺华侨农场(含辖区国有单位)租用该单位公房的,按照以下标准向被回收人实施补偿:
(一)租用公有住房租期未满的,退回未到期房屋租金差额,每户补贴搬迁费4000元。
(二)租用公有住房但租期已满而继续占用或者占用本区公有住房但无租用凭证的,被回收人无条件退出公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屋占用费。
被回收的原有公有住房可对照上述其中一类进行补偿,不能重复补偿。
第九条被回收人所选择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原住房可置换面积的,超出原住房可置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按上一年度当地造价机构公布的建筑成本造价信息为准)由被回收人补交购房款;被回收人所选择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原住房可置换面积的,不足原住房可置换面积的部份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毛坯)市场平均价予以补偿(或按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符合本细则置换条件但不愿意置换安置房的被回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可置换安置房面积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毛坯)市场平均价予以补偿(或按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条被回收人购买安置房的有关规定:
(一)有被回收的房屋所在居委会户籍,且被回收的房屋属于在原大旺华侨农场改革(2004年6月30日)前购买、租用的公房或经原大旺华侨农场(含原区属单位)批准同意自建自住的住房,但又不符合本细则置换安置房条件的,可以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及以下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如购买的该套安置房面积超出7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毛坯)市场平均价补交购房款(必须在收到搬迁通知或公告后30天内提出购买申请,超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二)被回收人与其共同居住在被回收房屋的家属均有房屋所在居委会户籍(以回收调查登记造册时户籍登记为准);被安置的人均安置房居住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按安置房政府回购单价再购买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必须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15天内提出购买申请,超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第十一条按照本细则实行安置房置换或第十条规定购买后,住房仍然存在困难的,根据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肇庆高新区范围内全部家庭成员房产登记证明(如发现在肇庆高新区外拥有住房的,该住房亦需计入本细则中人均住房面积的统计范围),其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然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经所在居委会审核,可再安排临时安置房入住(不限定一套),直至满足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5平方米,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入住临时安置房需要缴纳租金,租金缴交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区管委会出台廉租房或公租房政策后,入住临时安置房的居民,若符合廉租房或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可优先申请安排入住廉租房或公租房)。
临时安置房实行动态管理,由所在居委会每年对入住临时安置房的人员进行核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园区更新办等职能部门对不再满足入住条件的住户进行清理腾退。
被回收人房屋所在地户籍人口数量和家庭成员分户情况按区规划国土部门发文回收之日为统计截止时间(发文后迁入的户籍人口不纳入计算范围)。
第三章回收临时安置、搬迁补助及主房屋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助。
(一)对货币补偿的被回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8000元。
(二)对置换安置房的被回收人,在安置房暂未交付使用前,可选择以下任一种临时安置方式:
1.由临时安置管理部门安排到区临时安置房临时安置。
选择此种临时安置方式的被回收人免交房租,自被回收人腾退并交出被回收房屋的次月起,每户每月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350元;
2.自找住房进行临时安置。
选择此种临时安置方式的被回收人自被回收人腾退并交出被回收房屋的次月起,每户每月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1200元。
若安置房未能按安置协议规定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交付使用,从安置协议规定时间期满的次月起每户每月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300元。
上述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回收户腾退被回收房屋的次月起开始支付,直至接到安置房交付届满6个月之日起停止支付。
(三)属于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因经济困难,暂未能缴清房款而被临时安置在区临时安置房的,免交房租,但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被回收人必须在接到安置房交付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并交回临时安置房,逾期拒不交回临时安置房的,自接到安置房交付通知书届满6个月之日起,按市场平均租金追收被回收人房屋占用费。
第十四条搬迁补助
(一)对货币补偿的被回收人,每户补贴搬迁费(含水电安装费和厨房设施费)共4000元,原住房安装有固定电话和有线电视的,分别增加补贴迁移费用300元。
(二)对置换安置房的被回收人,每户补贴搬迁费(含水电安装费和厨房设施费)共4000元,原住房安装有固定电话和有线电视的,分别增加补贴迁移费用300元。
期间若有搬到临时住房居住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和迁移费。
(三)持有土地使用证未建设的被回收人不享受搬迁补助。
第十五条对主房屋(可置换安置房部分)装修的补偿。
对主房屋进行装修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50元(限可置换安置房的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厨房、禽畜舍、杂物房等杂房不给予装修补偿);若置换的安置房属于己装修的,不给予此项补偿。
第四章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对被回收主房屋周边(自然村或队范围内,原荒山和经营的农用地除外)附属设施,包括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厨房、杂物房、禽畜舍等杂房,按材料残值进行补偿:
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附属设施每平方米补偿700元、水电齐全砖混结构附属设施每平方米补偿600元、红砖青砖结构附属设施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泥砖结构附属设施每平方米补偿400元、简易结构附属设施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猪舍等禽畜舍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对发布回收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限期无偿清拆。
第十七条被回收户自建自用的水泥电杆每根补偿200元,杉木电杆每根50元,水泥地面(含灰沙、砖)晒谷场每平方米补偿90元,围墙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敞口水井每口补偿1500元,非敞口水井(如手摇井)每口补偿500元,水池(含鱼池)每平方米补偿300元,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每平方米补偿90元,土坟每穴补偿1500元(大型砖砌或水泥坟墓按有资质评估公司评估补偿),电线和自来水管每米补偿5元。
对大型机器设备和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区评估组评估后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对被回收户在主房屋周边(自然村或队范围内,原荒山和经营的农用地除外)自种无承包合同零星的菜地、果树、竹子及其他树木等经评估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超出范围的不予补偿,所种菜地、果树、竹子及其他树木等青苗由被回收户按公告时间要求自行清除。
(一)菜地补偿:
属2000年1月1日前分配给原大旺农场作业区(含区属单位)改制过渡期临时无偿使用菜地,每户补偿800元。
(二)其它青苗补偿:
1.荔枝、龙眼:
树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树径5厘米以上的(含5厘米)每棵补偿120元外,树径超5厘米部分按每增加3厘米增加50元标准予以补偿。
每棵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45棵的合理种植标准。
2.柑桔、芒果和黄皮:
树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树径5厘米以上的(含5厘米)每棵补偿60元外。
树径超5厘米部分按每增加2厘米增加30元标准予以补偿。
每棵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80棵的合理种植标准。
3.其他果树:
树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树径5厘米以上的(含5厘米)每棵补偿50元外,树径超5厘米部分按每增加5厘米增加50元标准予以补偿。
每棵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棵的合理种植标准。
4.其他树木:
树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补偿10元;树径5厘米以上的(含5厘米)每棵补偿30元外,树径超5厘米部分按每增加5厘米增加30元标准予以补偿。
每棵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棵的合理种植标准。
5.竹子:
小丛(10支及以下)每丛补偿30元,大丛(11支至30支)每丛补偿50元,特大丛(30支及以上)每丛补偿80元。
6.蕉:
1米以上的(含1米)粉蕉每墩补偿50元、香蕉每墩补偿40元、大蕉每墩补偿30元,1米以下的蕉苗按每墩30元标准予以补偿。
第五章回收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为推进房屋回收工作顺利进行,鼓励被回收人积极参与园区开发建设,对在房屋回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在回收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自行搬迁的被回收人,自搬迁之日起30日内发放搬迁奖励金,奖励金额按区评估组核实的可置换安居房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50元。
在房屋回收通知规定期限(6个月)内拒绝签订《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协议》或搬迁并交出房屋的被回收人,由区农资公司依法收回。
第六章回收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园区更新办根据区规划国土部门发出的回收函,拟定回收细则,经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园区更新办和区农资公司的名义将回收细则、房屋回收通知和安置房交付通知书等事宜通知被回收人。
第二十一条由区农资公司与被回收人签订《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回收及安置补偿协议》,并由园区更新办代农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选择临时安置房进行临时安置的,在签收置换的安置房时,须同时签订限时交出临时安置房的协议,拒不签订协议的不予交付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回收后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园区更新办等各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被回收人的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小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回收及补偿费用列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
回收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根据年度回收实际情况和进度拨付资金。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回收安置参照本细则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房屋被回收人不得以本细则规定或省、市、区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相同事由重复享受住房安置补偿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回收房屋,涉及夹杂零星的,结构不可分割的已房改并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除房屋置换标准可按照房产证标示建筑面积1:
1.1的标准置换安置房外,其余补偿标准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可根据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毛坯)市场平均价上浮10%予以补偿,其余补偿标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涉及夹杂零星的,不可分割的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除土地置换标准可按土地使用证标示土地使用面积按1:
1的标准置换土地(土地补偿部分不选择货币补偿而选择在我区规划的特定区域内等额置换土地,置换后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不变)外,其余补偿标准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房地产证和土地证征收的,则按省和市有关规定启动征收程序,但自愿协商同意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我区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原《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回)收与居民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肇高管办[2014]4号)同时废止。
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细则执行前已经启动回收程序并已经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虽未签订协议,但已经领取补偿款或者已享受房屋置换的,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
编号:
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协议
回收补偿部门(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肇庆高新区
被回收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肇庆高新区
因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根据《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回收与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房屋进行回收,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回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回收房屋现状
房屋所在地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的用途),房屋的产权性质,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总楼层数,所在的楼层数,房屋门牌号。
第二条乙方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一)被回收房屋为住宅时:
乙方有被回收房屋所在地正式户口的有人(其中常住人口有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
(二)被回收房屋是非住宅时:
乙方情况:
第三条房屋回收补偿以第种方式进行:
1、货币补偿[包括祖屋的土地和房屋的货币补偿、可置换安置房而不愿意置换安置房所选择的货币补偿];
2、置换安置房。
第四条被回收土地和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土地和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被回收房屋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计价,小计¥元。
被回收祖屋实际占地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计价,小计获得土地补偿¥元。
符合安置房置换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回收户原有住房面积平方米,可置换安置房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计价,小计¥元。
(二)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金额¥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元。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每户补贴搬迁费、水电安装费和厨房设施费共4000元。
原住房(有/没有)安装固定电话,补贴迁移费用¥元,(有/没有)安装有线电视,补贴迁移费用¥元,两项合计¥元。
以上四项合计补偿金额共¥元。
第五条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方式
(一)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生效的15天内,凭本协议到区安置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的有关手续。
安置房户型、面积类型由区临时安置管理部门提供给乙方选择。
1.乙方所选择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原住房置换面积的,超过原住房可置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按上一年度当地造价机构公布的建筑成本造价信息为准)由被回收人补交购房款。
乙方所选择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平方米,原住房可置换面积为平方米,超出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计价,小计¥元,由乙方向房产证办理部门补交购房款。
2.乙方所选择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原住房可置换面积的,不足原住房可置换面积的部分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毛坯)市场平均价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乙方所选择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平方米,原住房可置换面积为平方米,不足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计价,小计¥元,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
(二)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金额¥元。
(三)从回收房屋搬迁到安置房安置的居民,每户补贴搬迁费、水电安装费和厨房设施费共4000元;原住房(有/没有)安装固定电话,补贴迁移费用¥元;(有/没有)安装有线电视,补贴迁移费用¥元;以上三项小计¥元。
乙方进行临时安置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即增加一次搬迁补助费¥元。
以上三项合计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偿金额共¥元,乙方支付给房产证办理部门金额共¥元。
第六条
(一)有被回收的房屋所在居委会户籍,且被回收的房屋属于在原大旺华侨农场改革(2004年6月30日)前购买、租用的公房或经原大旺华侨农场(含原区属单位)批准同意自建自住的住房,但又不符合本细则置换安置房条件的,可以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及以下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如购买的该套安置房面积超出7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区建设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季度商品房(毛坯)市场平均价补交购房款(必须在收到搬迁通知或公告后30天内提出购买申请,超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二)被回收人与其共同居住在被回收房屋的家属均有房屋所在居委会户籍(以回收时调查登记造册时户籍登记为准);被安置的人均安置房居住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按安置房政府回购单价再购买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必须在签订本安置补偿协议后15天内提出购买申请,超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第七条置换安置房的临时安置方式
(一)临时安置按以下第方式确定:
1、由甲方协调区临时安置管理部门提供周转房(临时安置房)进行临时安置。
2、乙方自找住房进行临时安置。
(二)乙方临时安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三)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进行临时安置的(周转房的房号,面积平方米),免交房租,并且享受由甲方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350元/月;乙方选择自行临时安置的,享受由甲方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1200元/月。
(四)乙方在临时安置期内,收到安置通知(通知方式为:
书面或短信)之日起1个月内,应到区临时安置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办理置换安置房或置换土地手续;甲方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乙方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逾期不到区临时安置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第八条乙方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进行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在乙方交出临时安置房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必须在接到安置房交付通知书后6个月内交出临时安置房,拒不交出临时安置房的,上述费用不给予支付,并按市场平均租金追收房屋占用费。
属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未能缴清房款而被临时安置在临时安置房的,免交房租,但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
乙方自行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由甲方逐月支付。
乙方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进行临时安置的,乙方须在签收安置房时签订限时交出临时安置房的协议,拒不签订协议的不得签收安置房。
第九条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补偿款项后15天内将自行拆除附着物和青苗并将被回收房屋腾空交甲方。
逾期不腾空和不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甲方组织拆除。
第十条奖励条款:
在回收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本协议并按协议第九、十条要求自行完成搬迁的被回收人,自搬迁之日起30日内发放搬迁奖励金,奖励金额按区评估组核实的可置换安居房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50元。
对在房屋回收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未能在回收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本协议并自行完成搬迁的被回收人,不给予本搬迁奖励金。
第十一条如甲方逾期支付回收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除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还须按约定补偿费用总额每月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直至协议约定甲方义务全部履行;如乙方违约,除须按上述费用总额每月1%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且视作乙方自动放弃,由甲方交给有关部门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回收人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可依法强制执行。
涉及民事纠纷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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