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项目安全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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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项目安全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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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项目安全评价表
涉氨制冷项目安全评价表
工艺与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查评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1
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
符合要求,未使用淘汰禁止的设备、工艺
2
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在淘汰类、限制类目录之中。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符合要求,项目属于鼓励类
3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
√
符合要求,未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4
冷库所选用的制冷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产品制造商要求的技术条件。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1条
5
制冷压缩机的系列不宜超过两种。
如仅有两台制冷压缩机时,应选用同一系列。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2条(3)
6
冷库制冷系统中采用的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油分离器、冷凝器贮液器、低压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等,应通过校核计算进行选定,并应与制冷系统中设置的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相匹配。
对采用氨制冷系统的大、中型冷库,高压贮氨器的选用应不少于两台。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3条
7
冷库制冷系统中排液桶的体积应按冷库冷间中蒸发器排液量最大的一-间确定。
排液桶的充满度宜取70%。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6条
8
制冷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并适当考虑设备部件拆卸和检修的空间需要紧凑布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11条
(1)
9
制冷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不大于1.3m,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两台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机器曲轴的可能,制冷机与墙壁以及非主要通道不小于0.8m。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11条
(2)
10
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2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11条(3)
11
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11条(4)
12
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尚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条
(1)
13
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条
(2)
14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条(3)
15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2条
16
制冷剂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3条
(1)
17
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3条
(2)
18
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3条(3)
19
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4条
20
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不应超过3m。
选用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1.5级。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5条
(1)
21
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5条
(2)
22
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5条(3)
23
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不应用同--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6条
24
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低压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7条
25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条
26
制冷系统中气体、液体及融霜热气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冷却盘管的进出口部位,应设测温用的温度计套管或温度传感器套管。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9条
27
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
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0条
28
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内不宜设置制冷阀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1条
29
冷库冷间使用的空气冷却器宜设置人工指令自动融霜装置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2条
30
冻结间在不进行冻结加工时,宜通过所设置的自动控温装置,使房间温度控制在-8℃土2℃的范围内。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3条
31
有人值守的制冷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其室内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dB(A)以下。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4条
32
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将氨液溶于水,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5条
33
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其氨制冷剂总的充注量不应超过40000kg,具有独立氨制冷系统的相邻冷库之间的安全隔离距离应不小于30m。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6条
34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条
35
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2条
36
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
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设备用电源。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5条
37
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一侧。
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6条
38
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及每台氨泵均应在启动控制柜(箱)上安装电流表,每台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关。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7条
39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3.8条
40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2/h。
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9.0.2条(3)
41
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4.1条
42
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2条
43
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4.3条
44
冷库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4.4条
45
制冷压缩机和制冷辅助设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1.1条
46
制冷压缩机应设置压力、电机过载等安全保护装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1.2条
47
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1.3条
48
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1.5条
49
制冷剂分配站应安装压力指示装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1条
50
压力表应采用制冷剂专用压力表,且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2条
51
压力表量程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不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3条
52
压力表每年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4条
53
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须防冻和防振动。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5条
54
每台泵、风机均应设过载保护装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6条
55
冷凝器、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应设置安全阀。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7条
56
安全阀每年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并铅封。
安全阀每开启一次,应重新校正。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8条
57
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低压储液器、中间冷却器和满液式经济器应设置液位指示器和液位控制、报警装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9条
58
贮液器应设液位指示器。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10条
59
在制冷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制冷剂泵出液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11条
60
冷凝器与贮液器之间应设均压管。
两台以上贮液器之间应分别设气体均压管、液体平衡管(阀)。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12条
61
制冷剂液面指示器进出口应设有自动闭塞装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5.2.13条
62
冷库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6.1条
63
库房内应具备应急逃生设施。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6.3条
64
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获取的位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6.5条
65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每套制冷压縮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1条
66
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
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
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2条
67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3条
68
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4条
69
水冷却式制冷压缩机应设置断水保护。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5条
70
机房门应向外开,且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离开。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6条
71
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
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7条
72
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8条
73
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2.2m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9条
74
低于0C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温绝缘电缆。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10条
75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7.11条
76
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11.2.2条
77
向系统充注制冷剂时,应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11.3.3条
78
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加氨时严禁加热。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11.3.5条
79
贮液器液位高度不得高于80%。
《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第11.5.4条
80
高压贮液器液面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卧式高压贮液器的液位高度不得低于容器直径的1/3。
《冷库管理规程》(GB/T30134-2013)第5.1.9条
81
低于循环桶、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冷库管理规程》(GB/T30134-2013)第5.1.10条
82
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
①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②应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③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④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连锁、自动报警装置;⑤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⑥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⑦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⑧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⑨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第5.3.1条
√
符合要求,制冷系统采用机械化,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连锁、自动报警装置。
相关设备设有急停开关,制冷机房、单冻机区域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83
设备布置的原则:
应便于操作和维护,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尽量避免生产装置之间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减少对人员的综合作用。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第5.7.2条
√
符合要求,制冷机房设备布置便于操作和维护,不占用疏散通道。
8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
85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12801-2008
第5.8.1条
√
符合要求,自然采光满足要求,公司采用长白班工作制
86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第6.3.1.3条
√
符合要求,制冷压缩机等设备选用低噪声的
8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九条
√
符合要求,公司叉车、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校验、维修
表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供配电
1
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载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4.1.1条
√
符合要求,设有负载保护
2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4.3.1条
√
符合要求,耐火等级为二级
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
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4.1.3条
√
符合要求,无其他管道通过电控间
4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
√
符合要求,配电柜底座均封闭,设有挡鼠板
5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5.1.1条
√
符合要求,配电室内配电柜均设有完整的防护外壳
6
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7.1.2条
√
符合要求,配电线路的敷设均避开了不利条件影响
7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向适应的防腐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7.6.6条
√
符合要求,电缆槽盒采用热镀锌
给排水
8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1条
√
符合要求,给水系统从开发区给水系统接入
9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4.1条
√
符合要求,所用管材和管件均符合现有工作压力标准
10
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
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4.2、3.4.3条
√
符合要求,采用防腐处理的钢管
消防
11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消防栓正面1米和灭火器1.5米范围内不得摆设任何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遮挡和围蔽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符合要求,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周边没有遮挡
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建筑防火设计防火规范》
第8.1.2条
√
符合要求,生产加工楼和厂区均设置了室外消火栓
13
设置室内消防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7.4.3条
√
符合要求,各层建筑内均设有消火栓
14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1.1条
√
符合要求,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15
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1.3条
√
符合要求,灭火器箱没有上锁
16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1.5条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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