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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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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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2015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嘉荫县XXX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X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XXX。
本社地址:
嘉荫县乌云镇XXX。
邮政编码:
XXXXXX。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社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其业务活动范围是:
淡水鱼养殖;为本社社员组织水产养殖所需的渔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社社员淡水鱼养殖的渔业产品;为本社社员提供新技术、新品种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社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合作社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七条 本社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等。
第九条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二章社员
第十一条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本社社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本社社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二)经本社社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社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在本社(如:
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另享有(最多)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社员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水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社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社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社员大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社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六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可以退还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份额,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八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社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社员被取消资格后,对本社造成各种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不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也不返还其应得盈余等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构成。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监事;
(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即每年的12月31日前)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召开社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5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可以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
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社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三十条 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本社设监事一名,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社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社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
经营管理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长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及社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社及社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社资产为社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社员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社员合法权益的,本社社员有权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长、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社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社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同意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每人XXXX元;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作价后出资。
本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须经社员会议评估作价并通过批准后。
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十二条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会议讨论通过,社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发展基金(或者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得超过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六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长、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六)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社根据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社员退出,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五十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社员资金;
(五)按社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社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6、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9、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0、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社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二、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
理事会社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
监事会社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四、议事规则制度
一、本社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或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社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社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
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五、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
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
2、社员比例规定。
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社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社员;社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第
(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3、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社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四、社员联系制度
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六、养鱼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鱼塘养鱼的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凡投资养鱼各户居民应共同参加鱼塘日常维修管理工作,发现有偷捕、电捕等非法捕捞行为应共同予于制止或报警,维护养鱼的安全和养鱼户的合法权益。
2、任何人严禁在本鱼塘内进行电捕、垂钓、毒鱼、下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如有发现轻责罚款,重责交派出所处理。
3、为确保本鱼塘日常管理推举XXX为鱼塘的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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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 养殖 农民 专业 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