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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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构建和谐校园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专科学生。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的管理和处分,坚持学院负责直接管理、学生处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统筹协调联动的原则。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处分违规违纪的学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虽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给予上述处分。
对于这类学生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上述处分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入党资格,取消该学年所有省、校级评优资格;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一学期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一学年奖学金;
(三)学位的授予按《大同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学校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考试作弊等特殊情形除外: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调查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二)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五十条两条或两款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七)组织、指挥违纪团伙的;
(八)曾受纪律处分的;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进行处分,职责权限的划分如下: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可以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行文,也可以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学生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决定。
(四)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者学生处审核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通知相关学院。
第九条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二)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记录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改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改或补充处签名。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三)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的,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属于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收集并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现场材料(违规的材料、工具、本人试卷等)、记录学生违规详细情况的《考场报告单》以及其他与学生考试违规相关的证据。
(六)学生违规、违纪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是学生处分的基本依据,应根据处分的权限分别由学院、学生处存档。
(七)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处分谁告知”的原则,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于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认真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予以采纳。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不得因为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由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根据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学生处对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要求学院或相关部门重新审议,也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统一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于学生的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教务处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核实学生违规、违纪事实,向学生处提交整理后的学生违规、违纪书面材料,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学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谎报或者不报。
(八)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可按期解除。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照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行文备案的程序进行。
没有悔改表现或留校察看期间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当年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一年内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
(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送达和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学院将填写好的《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通知书》)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本人。
(二)如直接送达《处理决定通知书》给被处分学生本人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邮寄送达。
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邮寄送达;
(2)公告送达。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学院、学生处或相关部门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周时间,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和经过。
(三)对学生的各种违纪处分材料,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违法违纪者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依据本细则应当承担的违纪责任。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和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六)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七)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学校可以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学校可以责令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因本人过错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若主动进入他人学习、生活、活动场所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导致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造成人身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并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器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斗殴违纪事件调查过程中,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谩骂、侮辱、诽谤、调戏、威胁、造谣、诬陷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用信函、电话、短信、QQ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不当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影像、图片、电子信息及其他行为或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偷窃、勒索、诈骗、侵占、冒领、抢夺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及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或其它款项、物品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七)为以上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与违纪者同样处分;盗窃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意隐匿、毁弃、私拆、私看、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或者单位的证件、通知、信件、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及他人或者单位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三)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冒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侵害他人或者单位利益,给他人或者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五章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经考试工作人员警告仍不改正者,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文具,或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等)或储存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词典、计算器、手机、MP3、电子橡皮、作弊笔、无线耳机、通讯设备等)带入考试座位或藏匿于身上、抽屉内等处,或者携带以上资料、设备不按要求妥善处理者,无论抄袭与否都按考试作弊处理(经过考前允许携带的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或者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四)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考卷被他人拿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六)复制他人考试磁盘的;
(七)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的、或者交卷后再趁机修改的;
(八)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九)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试卷、答卷或者盗窃、故意隐匿、毁弃自己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资料的;
(二)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安排,辱骂、威胁、诽谤、诬陷、殴打监考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使用高科技通讯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组织作弊的;
(六)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
(七)因考试违规受到两次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性质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认定。
第三十四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发布代考、出售答案、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含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含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含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含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军事训练课)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劳动、社会调查、实习、毕业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凡上课迟到或早退的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超过3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6日不足9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超过9日不足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15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 因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受到处分不予改正,再次违反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章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在教学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有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哄闹、燃放鞭炮、焚烧废物、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课堂、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场所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频繁出入、大声喧哗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涂画、张贴、挂放、散发各种小广告等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撕毁公共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各种活动场所或在其它公共场合中有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肆意起哄、捣乱、滋事等扰乱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许可在学校从事营销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凡已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经常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宿舍容留校外人员过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电炉、热得快、洗衣机等)、酒精炉、煤油炉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收缴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内豢养宠物,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涂污墙壁、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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