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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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公司[]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
(示范本)
买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图文传真: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图文传真:
买卖双方,就设备采购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买方从卖方购买一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其中包括为保证设备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及设备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1.2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为:
1.3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为:
1.4卖方派遣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
1.5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为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二条价格
2.1本次合同设备的总价为¥ (大写 人民币元)。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设备和材料费:
¥ (大写 人民币元)。
2.1.2备品备件费:
¥ (大写 人民币元)。
2.1.3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
¥ (大写 人民币元)
2.1.4技术服务费:
¥ (大写 人民币元)。
2.2 上述合同设备总价是在[]港船上交货的FOB固定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位置为止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支付
3.1本合同的款项支付以电汇进行。
3.2在卖方按本合同规定交货时,买方经[]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100%支付给卖方。
3.2.1 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3.2.2 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2.3 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2.4 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3.2.5 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第四条交货和交货条件
4.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将合同设备分[]批交付完毕。
本合同交货港口[]。
4.2卖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4.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本合同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4.5.1合同号;
4.5.2货物备妥待运日;
4.5.3货物总体积;
4.5.4货物总重量;
4.5.5总包装数量;
4.5.6装船港口名称。
4.6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4.6.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4.6.2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6.3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4.7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
4.8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传真通知卖方。
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
4.9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传真通知买方。
4.10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交付,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上述资料的损毁等风险,在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五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湿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5.3.1合同号;
5.3.2唛头标记;
5.3.3目的港;
5.3.4收货人代号;
5.3.5设备名称及项目;
5.3.6箱号/件号;
5.3.7毛重/净重(公斤);
5.3.8尺码(长×宽×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为2公吨或超过2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
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5.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5.6.1合同号;
5.6.2收货人;
5.6.3目的地;
5.6.4唛头标记;
5.6.5毛重(公斤);
5.6.6箱号/件号;
5.6.7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5.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条标准和检验
6.1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
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6.2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所在地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进行。
6.3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6.4在合同设备到达买方现场后的[]月之内,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和试验应在买方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设备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买方未按上述期限检验,设备将被认为已被买方按期检验。
第七条安装、试车
7.1“安装”系指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
“试车”系指机器和/或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试运行”系指包括性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转。
“考核”系指为检查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设备即为买方所验收。
7.2合同设备的安装将由买方负责组织,由卖方负责技术指导。
合同设备的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设备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
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
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设备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安装建设完毕。
7.3在安装工作开始时,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
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7.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设备安装及试车完成日。
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7.5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运行,其开始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试运行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试运行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及公用设备。
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7.6试运行期为首次投料试生产开始日起的[]个月。
在此期间,当合同设备中的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保证、索赔和罚款
8.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设备技术水平先进,质量优良。
8.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8.3在合同设备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赔偿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天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期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个月。
如遇到需长时间制成的货物,限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8.4卖方对合同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设备被买方验收后[]个月。
8.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的期限,应尽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个月。
对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属微小缺陷,经卖方同意,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8.6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由于卖方责任,其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9.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传真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9.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超过[]月,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以便尽早达成协议。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0.2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0.3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或按裁决规定。
10.4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税费
11.1由买方承担的税费为:
11.2由卖方承担的税费为: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用[]文写成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4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2.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2.6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此页为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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