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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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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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内部制度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所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通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依法制定、认真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到位。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仅为了保证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可以追究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日常或定期检查、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各级领带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三个方面。
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掌握以下三项原则:
(1)合法性,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全面性,明确每个部门、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3)可操作性,必须形成督促、检查和落实机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较低。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管理,从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覆盖面。
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
(1)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2)岗位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
(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4)变换工种、变换工地的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待岗、转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
(6)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包括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等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如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方法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合理、具体、明确,使其在安全生产方面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
安全生产规整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遵照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定制定。
4、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是保障施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大量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表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简直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负责,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时抓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措施。
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可以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等。
安全检查要讲科学、讲效果,作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应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二是要对重点项目、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对检查结果要有详细的记录;四是检查后要进行认真、全面的系统分析,进行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五是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举一反三;六是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七是检查后应按企业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奖罚措施。
三、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职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安全生产法》第5条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地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在施工阶段发生的,项目经理是否对安全生产真正重视,是能否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响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逐步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过渡,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的一个工作岗位,必须由取得相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2、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的承包管理者,不但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且还是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在组织、指挥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二是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三是建立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四是建立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五是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对施工现场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六是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安全生产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资金投入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没有保障,是导致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法律上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安全生产资金不足,一种是资金短缺,无力投入;另一种是由资金,不投入《条例》第8条对建设单位在规划工程项目投资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所需的必要资金,并专项使用做出了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保障体系,确保了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施工单位对施工生产的必要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予以保证,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一是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二是用于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三十用于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承包工程性质等情况决定配置的人数、专业等,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置,使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诸多安全事故中,施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安全生产失控,这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施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压缩机构、减少非生产人员,一些企业甚至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随意消减安全管理人员,致使安全生产无人管理,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因此,本款明确规定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这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是十分必要的。
三、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因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对现场的各个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施工组织者和作业人员时刻警惕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搞好施工现场防护,按照安全技术规程作业,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包括物处于不安全状态和人的违规行为等,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排出的,要立即排出,不能拖延;不能立即排出的,要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否则,危险就可能成倍增长,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不经处理,不能放过。
第四节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单位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大类别。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独立承揽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只有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
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后,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可以是专业承包企业,也可以是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总承包单位如果要进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由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而且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结构的施工。
《建筑法》已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之所以要求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是为了避免总承包单位借分包工程的名义转包工程,甚至是层层转包,从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后责任无法追究。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仅靠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来讲是远远不够的。
应当是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即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有共同责任,对分包的结社工程,双方均负有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所谓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所谓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建筑施工时高危险作业,高处作业、露台作业、交叉作业多,机械设备较多,作业环境复杂,劳动强度大,这都是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按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当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复审内容一般包括:
(1)复式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
(2)进行体格检查(3)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检查等。
第六节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石宝镇甘泉生产的基础。
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分析来看,多数工程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上存在着严重问题:
一是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二是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三是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四是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缺乏针对性;五是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组织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专门就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每项建设工程从开始到竣工的整个过程,都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如果预见不到,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将有可能导致事故隐患,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为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在组织职工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
《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针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地消除或控制的技术性措施。
2、由于建设工程复杂多变,各施工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不尽相同,对安全技术措施应当从工程项目所处位置、施工环境条件、结构特点、施工工艺、设备机具配备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考虑,并结合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管理经验而定。
3、施工现场露天的作业环境,决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复杂性和危险性。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进行现场勘查;
(2)根据进入的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情况,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和线路走向;(3)进行用电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容量以及配电箱、开关箱、线缆和电器元件的规格、型号;(5)绘制电器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
二: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于规模较大,施工工艺复杂的建设工程,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其复杂性和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这些工程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三、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现场监督执行。
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专项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的规定。
安全技术,原意为“技术的安全可靠”,演变为确保安全所需要的技术,即研究建筑施工中各种特定工程项目各个环节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保证要求,相应采取消除隐患以及警示、限控、保险、防护、救助等措施,以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减少其危害的技术。
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将上述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及减少其危害的技术以及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向作业人员作出说明,即工程项目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和每天作业前,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和各施工班长组将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说明,安全角度制度是施工单位有效预防违章制度、违章作业,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的一种有效措施。
五、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包括:
(1)逐级交底制度,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长、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底;
(2)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5)交接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3)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4)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5)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6)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躲避和应急措施。
3、每天作业前,各施工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华宁,就作业要求和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的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组活动记录中。
4、双方在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主要是防止走过场,并有利于各自责任的确定。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机具种类多、高空与交叉作业多、临时设施多、不安全因素多、作业环境复杂,属于危险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因此,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
安全标志分景致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的图形、尺寸、颜色、文字说明和制作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1、根据基础、主体结构、安装、装饰装修等不同的施工阶段,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施工现场所处位置不同采取不同的安全防护措施
3、针对季节和气候的变化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现场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节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员工的生活条件,均制定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款。
本条例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角度,为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显的划分隔离,并没有防护措施,保持一定的最小距离。
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员工的人身安全的最小距离。
2、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办公区和生活区首先应考虑与作业区相隔离,保持安全距离,其所处位置的周边环境,必须具有安全性。
3、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基本要求是:
(1)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保持有身体健康证;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标准;
(2)员工的饮水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饮水桶,饮用水必须烧开,饮水器具应定期消毒,并由专人负责。
(3)员工宿舍不得睡通铺、地铺,每个人的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室内应当定人数,应设置外开门。
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尚未竣工的宿舍会带来各种危险。
如建筑物本身在没有验收合格前很难确定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反防护不到位会发生触电、高处坠落等。
二、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室、员工宿舍、厕所、娱乐室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消防、卫生要求。
三、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护好地下管线。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的危害。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对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条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停产整顿、处以罚款等处罚。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得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使用密目式安全网队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封闭,防止施工过程扬尘;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应当采取消声、隔声等有效措施;不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防止有害气体污染环境;排水系统设置沉淀池,使施工产生的泥浆和生活污水不溢流到沿街路面、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施工车辆运输沙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加以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城市市区居民驱逐区内,应减少施工照明对城市居民的危害。
五、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这样既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高处坠物伤人,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将不安全因素扩散到场外,又能减少扬尘外泄;二是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大门,现场周围设置为抢、围挡,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2、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工程中既容易伤害到作业人员,也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
因此,对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根据地质、气候、围挡材料进行设计与计算,确保围挡的安全性,并做到兼顾、稳定、整洁、美观。
施工现场位于一般路段的围挡应高于1.8米,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应高于2.5米。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保消防安全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使消防安全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要明确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项目内部实行并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等。
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指定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值班制度、职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对超过30米高处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源和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的不同作业条件、作业区域,在木工作业区、电气设备集中区、变配电室、宿舍、食堂等区域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八节作业人员权益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专门用于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有义务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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