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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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
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
第三章参保职工管理
参保职工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在职新增、在职减少、在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
一、在职新增
(一)申报在职新增参保单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和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应携带《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新增。
(二)办理在职新增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3、职工劳动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新增参保人员证件资料,重点审核《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
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
分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2、出生日期:
按《职工招工表》、《入伍登记表》
等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写。
3、首次建立
原因:
指职工首次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分别填
写新招工、学生分配、转业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统筹范围内转入、其他。
4、恢复缴费原因:
分别填写再就业、本社保机构范围内调动、其他。
5、参加工作日期:
指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
6、户口性质:
分别填写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7、个人身份:
分别填写工人、干部、农民工、个体、其他。
8用工形式:
分别填写合同制、聘用制、临时工、非全日制、其他。
9、从事特殊工种名称:
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从事的按国家规定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种名称。
10、从事特殊工种月数:
指参保人员1994年10月底以前及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月数。
11、参保登记日期:
指参保人员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期。
12、首次缴费日期:
指实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开始缴费的日期。
13、建立个人帐户日期:
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日期。
14、视同缴费月数:
指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月数填写,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15、帐户前实际缴费月数:
指实行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
16、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
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月
数。
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数额填写。
17、申报缴费情况:
指参保职工首次缴费或恢复缴费之月,应申报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月数。
月工资收入指参保人员当月全部工资收入,需要补缴的写明补缴起止年月。
(四)建立职工基本信息档案为了保证参保职工在职缴费、退休支付养老金的准确性,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全面、详实的个人基本信息档案。
专管员审核上述信息无误后,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和个人参保登记信息。
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
个人编号,建立职工基本信息档案。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
1、个人编号;
2、公民身份号码;
3、姓名;
4、性别;
5、民族;
6、出生日期;
7、参加工作日期;
8、户口性质;
9、个人身份;
10、用工形式;
11、从事特殊工种名称;
12、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13、参保登记日期;
14、首次缴费日期;
15、建立个人帐户日期;
16、视同缴费年限(月);
17、帐户前实际缴费年限(月);
18、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
19、单位编号;
20、补缴信息(补缴起止年月、个人缴、单位缴);
21、起薪月工资。
(五)建立原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新参保单位和成建制转入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携带原《职工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人员本人《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复核。
2、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复核后,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和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审核后,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一一“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离退休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接着在“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类别、减少原因,做退休中断处理。
之后,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再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增加手续。
(六)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单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要求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和个人编号。
填写后报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审核后填写核发单位和核发时间,加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专用章(钢印)。
职工缴费记载由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负责保管。
(七)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申请补办手册参保单位丢失或损坏《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后,携带《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表3-5)等证件资料,及时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补办《手册》。
《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由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补办手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
(2)职工档案;
(3)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4)1995年底前市社会保险局打印的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或单位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有效资料;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补办《手册》相关证件资料,与业务系统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签署意见,报处长审批。
4、补办手册处长审批后,补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补办时间,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
二、在职减少在职减少包括在职中断减少、在职终止减少。
(一)在职中断减少
1、申报在职中断减少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参军、上学、调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携带《石家庄市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2)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中断减少。
2、办理在职中断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劳动手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3、审核、做在职中断减少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和《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2),确认中断缴费原因和中断缴费时间,中断原因填写不清、证件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
符合中断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类别、减少原因。
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人员状态由
"正常”改变为“中断”。
同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专管员专用章”,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
4、在职职工管理处在办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手续
时,向解除劳动合同且中断缴费人员打印发放《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表3-4)和《基
本养老保险费接续通知书》。
中断缴费人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通知书》中规定的政策和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在职职工管理处要严格控制中断缴费人员,对不符合中断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中断手续。
参保单位一次性办理中断缴费10人以上的,报处长审批,50人以上的报主管局长审批。
(二)在职终止减少
1、申报在职终止减少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携带《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报告表》(表3-2)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终止减少。
2、办理在职终止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在职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农民工回原籍退保申请及社保机构批复。
3、审核、做在职终止减少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提供的在职终止减少证件资料,确认终止原因和终止时间。
符合终止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一一“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类别、减少原因。
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结算。
专管员打印《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专管员签字,报处长审批。
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销毁处理。
三、在职恢复
(一)申报在职恢复中断缴费职工因再就业、在市本级业务范围内调动等原因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应携带《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3)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恢复。
职工在市本级业务范围内调动及在市本级与已实行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县(市)区范围内调动,个人信息不全的,填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
(二)办理在职恢复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个人信息不全的,填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做在职恢复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提供的在职恢复证件资料,查阅《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原缴费记载情况,核定月缴费工资基数,证件资料齐全、符合恢复缴费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一一“在职恢复”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
号、个人编号、恢复原因、个人信息、补缴信息、月缴费工资基数。
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人员状态由"中断”改变为“正常”。
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省级统筹范围(含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调出单位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调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属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一)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办理在职新增手续
(1)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及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的,转入单位应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转入职工参保新增手续。
从县(市)区转入的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不全
的,应填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2)专管员审核转入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一“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和个人参保信息,给定个人编号,建立调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历年缴费明细表;
2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转入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携带上述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转入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跨统筹范围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数额是否准确。
数额准确且到帐的,将个人缴费信息录入微机,续记个人帐户。
并在转入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章”。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出或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以及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出单位携带《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劳动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转出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查询单位是否欠费,单位不欠费,且证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办理转出手续。
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
理”——“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原因,复核确认,人员状态由“正常”改变为“中断”。
专管员审核单位所填写的《社会保险卡片》(表3-6),
并在此卡片上加盖“专管员专用章”。
(3)转出单位如有欠费,应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基金管理处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表4-5),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缴费。
补缴后单位将缴费凭证报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登记个人帐户。
而后,单位再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不补缴欠费,不办理转出手续。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2社会保险卡片;
3职工劳动手册;
4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5调入单位参保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6转往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还需提供省人才的《回执》;市机关事业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2)转出单位携带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专管员审核转出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符合转出条件的,出具《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一式两联,第一联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转移个人帐户基金的付款凭证,第二联由调出职工转交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保险费征缴环节主要包括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单位缴费、缴费记帐等内容。
一、缴费申报
(一)缴费申报时间参保单位应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每月6日业务处核定业务数据,7至10日信息中心进行业务结算)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缴费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二)办理缴费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50人以上报盘);
2、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
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3、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缴费基数核定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冀劳办[1998]202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要等于或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当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勺,应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目前我市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来核定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勺,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勺,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目前我市采用年
“封顶”(不超过省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月“保底”(不低于省上一年月社平工资的60%的方法,来核定申报月的缴费基数。
(三)缴费申报确认
1、报表单位缴费工资调整专管员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一一“工资调整”操作窗口录入报表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工资总额,按照单位上报的《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表4-1),调整、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报盘单位缴费工资调整专管员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数据交换”操作窗口录入报盘单位编号,对该单位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进行数据转换。
转换之后在“工资调整”窗口查看有否多报人员,姓名为蓝色的是报盘中更改过的人员,其余为漏报人员,应立即进行修改处理。
3、缴费申报确认专管员调整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后,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一一“单位月结算”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对该单位缴费进行月结算,打印《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表4-2)。
企业劳资人员依据此月结算表填写、核对《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报表》(表4-3),无误后报专管员。
专管员依据《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审核单位上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核对参保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含补缴金额)。
审核无误后确认单位缴费基数,加盖“专管员专用章”。
而后,单位劳资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报处长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缴费核定专用章”。
(四)月结算在职职工管理处每月结算前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户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金额、补缴金额、一次性支付、参保单位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信息传至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进行结算,自动生成《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表4-4)。
信息中心每月结算后(10日前)以电子数据形式传输给市地税局,作为参保单位缴费依据。
同时,转换成单位下月初始数据。
三、单位缴费
(一)正常缴费参保单位持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4-3),到市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二联(付款银行留存),其余四联一并转国库,由国库盖章后退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将第六联每月集中二次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单位缴费记帐凭证
(其金额与反馈市地税局的第四联金额应相一致)。
(二)欠费补缴参保单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可随时补缴。
单位因拖欠养老保险费,在办理职工退休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其欠费。
参保单位先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欠费手续,业务员查询职工欠费金额,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4-5),参保单位持此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补缴欠费,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六联国库盖章后由市地税局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缴
费记帐凭证
(三)一次性补缴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到15年,而后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单位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开具的《石家庄市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表6-4),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
基金管理处开具缴费收据,收费后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单位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退休手续。
四、缴费记帐
(一)领取缴费凭证、对帐基金管理处每月15日、30日分两次到市地税局领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
联)作为缴费单位记帐凭证。
市地税局每月向市社会保险局提供上月养老保险费征收汇总金额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电子数据、回盘),基金管理处以养老保险费征收汇总金额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为依据,与市地税局进行对帐。
反馈到市社会保险局的票据收入记帐金额与市地税局征收入库的金额和划入市财政专户的金额应完全一致,不一致时应及时与市地税局联系,查找其
差额
(二)缴费记帐1、基金管理处业务员以《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为缴费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单位缴费收入帐和登记个人帐户。
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费的,按费款实际做帐时间记入养老保险费收入帐,同时登记个人帐户。
参保单位未按月足额缴费的,暂不登记个人帐户,待足额缴费后,再按最后缴费到帐时间登记个人帐户。
2、跨年度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的月数、金额计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费年度的个人帐户。
3、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
(三)退费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单位申报失误、
职工减少未报或业务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多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参保
单位写出书面退费申请,写明退费原因,应退费金额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
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退费申请,专管员审核后,报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参保单位持
主管局长审批的退费申请,到市地税局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建帐、记帐、记息、对帐、个人帐户基金转入、转出、个人帐户支付等内容。
一、个人帐户建帐
(一)个人帐户建帐时间
1、市社会保险局在职职工管理处从1996年1月1日起,以参保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
工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
以个人编号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3、跨统筹范围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
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
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
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其
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存储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二)个人帐户建帐项目在职职工管理处按下列项目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1、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单位编号;
(3)个人编号;
(4)姓名;
(5)性别;
(6)社会保障(公民身份号码)号;
(7)参加工作日期;
(8)参保登记日期;
(9)建立帐户日期。
2、缴费情况
(10)视同缴费年限;
(11)实际缴费年限;
(12)上年累计储存额;
(13)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14)上年记帐利率;
(1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6)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仃)当年单位缴费比例;
(18)当年个人缴费比例;
(19)当年实缴月数;
(20)当年记帐额;
(21)当年个人缴费本金;
(22)当年个人缴费利息。
3、欠费情况
(23)历年单位欠费金额;
(24)历年个人欠费金额;
(25)当年单位欠费金额;
(26)当年个人欠费金额。
二、个人帐户记帐
(一)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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