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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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
清远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及待建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务建设工程及相关的附属工程、市政供排水工程的建设、维修施工活动,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施工活动,电力设施工程及其相关的附属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三通一平”工程,余泥土方受纳场,以及未纳入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组织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全面规范非道路式移动机械管理,划定非道路式移动机械禁排区域。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符合建设程序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代建部门(中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务建设工程及相关的附属工程、市政供排水工程的建设、维修施工活动。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县道、乡道、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
公路部门协助交通部门落实辖区内公路、县道、乡道、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供电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工程及其相关的附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待建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未纳入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私人自建房和“三通一平”工程,余泥土方受纳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相应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及待建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监督空气质量污染预警期间的施工扬尘管制措施。
第十四条市区工程泥头车辆监管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修订工程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并对其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条件和安全条件的车辆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确定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点和规模;负责巡查城市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证件的具备情况;依法查处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依法查处运输遗撒建筑垃圾、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擅自参与本市城市中心区域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照核定场地消纳建筑垃圾、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督促运输车辆渣土密闭运输车辆的管理,实现密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督促运输单位落实运输沿途余泥撒漏污染清洗制度,对路面污染及时清理,消除影响。
(二)住建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有建筑垃圾运转需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经依法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助查处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地周边清洗保洁制度。
(三)交通部门职责:
依法严格监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打击各类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
(四)公安部门职责:
对改装车辆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负责查处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违法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敞篷车沿途扬散、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行为;对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超载、超速行驶、不按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防治职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全面实施绿色施工,并将绿色施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明确符合运输条件运输企业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职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资料档案,完成企业扬尘治理责任目标,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
第十九条渣土运输企业职责:
渣土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和密闭车斗,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扬尘控制的总体目标:
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采取施工现洒水压尘、现场围蔽、路面硬化、砂土覆盖、车辆冲净、场地绿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地洒水降尘措施
(1)喷淋雾化降尘措施应采取通过自动喷淋系统、或风送式喷雾机等实现,自动喷淋系统应安装在塔吊起重臂、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工程围挡顶端、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基坑的临边等。
(2)安装于建筑围挡顶部上的自动喷淋系统应当不大于6米设置一个喷头,做到围挡连续覆盖设置自动喷淋喷头;设置于工程主体结构外脚手架上的高空喷淋系统,宜在主体5层设置不少于一道喷淋系统,保证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连续水幕覆盖外脚手架安全网;新安装的塔吊应委托专业部门安装塔吊喷淋系统;施工道路两侧不少于4米设置一个喷头,保证洒水范围能覆盖整条道路。
(3)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应采用湿法作业,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台移动雾炮设施,单个雾炮机覆盖半径不少于30米。
(四)每天开启不少于4次喷淋(时间为9:
00、11:
00、15:
00,17:
00)每次10分钟以上(雨天除外),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开启不少于6次喷淋(每两小时一次,且保持地面湿润)每次10分钟以上,特殊情况下按照市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第二十二条 工地围闭措施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或坚固的组合板材封闭。
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坚固的组合板材封闭。
工期在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不适合采用围墙和彩钢板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但应确保安全,并做好防尘等工作,减少对市容环境的影响。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二)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
围挡外应不少于2/3面积设置政府创文方面要求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工地路面硬底化措施
(一)工程达到±0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
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
(二)基础阶段的工地出入口地面(不少于10米)必须进行硬底化处理,基坑开挖阶段的临时施工道路进行硬底化或铺设连续钢板或者喷洒抑尘剂,保持车过不扬尘,划定抑尘剂喷洒区域并设置抑尘剂喷洒公示牌。
第二十四条物料砂土堆放和封闭覆盖
施工现场的砂土、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根据物料的不同性质采取覆盖、密闭存放等防止物料飞散、起尘的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二)砂石土堆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
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
(四)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五)对如腻子粉、石膏粉等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
(六)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物料及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七)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出入车辆冲洗措施
(一)工地每一个出入口内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驶离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建立冲洗制度并安排专人冲洗,落实一车一杆的放行制度。
(三)设置洗车平台场地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不少于3米、长不少于6米的矩形场地。
(四)基础施工阶段的建筑工地设置洗车池,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长不少于6米,净宽不少于4米的凹槽,洗车池使用期间必须保证槽内最深水位不低于0.6米,并要定期进行清除沉淀池内的余泥、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场车辆经沉淀池后不产生二次污染;不具备设置洗车池的工地应设置自动洗车设施。
(五)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水务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确保车辆净车出场。
第二十六条裸露土地绿化和覆盖措施
(一)办公区、宿舍区要与施工区域隔离,并且场地应进行硬底化或者绿化覆盖。
(二)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三)施工工地内土壤裸露的土丘或边坡,可采取喷洒草籽、客土喷播等复绿方式来减少风蚀扬尘,同时保持水土;
(四)线性工程等难以实现地面硬化的建设工程可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点作业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厂区扬尘控制要求
1.厂区设备及厂区环境扬尘控制。
厂区厂房、生产设施应配置冲洗除尘设备,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外表不得有粉尘堆积。
做好厂区内地面硬化及场地周边的绿化、美化工作。
厂区内要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车辆等相应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厂区围墙需每隔3米设置一个雾化喷淋,厂区内应定时进行冲水、喷雾除尘,保持湿润,不得有粉尘堆积。
厂区道路保持完好和清洁,严格控制进入厂区内车辆的行驶速度,避免车速过快产生扬尘,车辆在厂区行驶时无明显扬尘现象。
逢污染天气,加大洒水、喷雾降尘频次。
2.生产废料扬尘控制。
规范生产废料管理,厂区内设置生产废弃物临时存放处,生产废料宜堆放在有顶棚和围墙等相对封闭的场地内,若露天堆放必须采用密目网覆盖并加强喷淋,堆放时间不能太长,需及时清运处理。
指定专人定期清理沉淀池、排水沟等。
3.厂区出口扬尘控制。
厂区进出口必须设置固定洗车槽等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的料斗、车轮等重点部位进行冲洗,防止车轮夹带泥土上路或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混凝土撒漏现象,车辆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厂。
厂区出口实行门前环境卫生“三包”,落实洒水、清扫保洁措施,确保厂区内外保持干净清洁。
(二)运输环节扬尘控制要求
1.混凝土搅拌车扬尘控制。
要定期清洗混凝土搅拌车,罐体残留混凝土应小于1000千克,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料斗应配备防撒漏措施,确保不产生混凝土漏撒导致污染道路。
混凝土搅拌车车身外观混凝土废渣等污渍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厂;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
2.原材料运输车扬尘控制。
骨料运输车应采取适当方式卸料,卸料后应清理干净方可驶离厂区。
水泥、粉煤灰等粉料及液体外加剂须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有防渗漏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施工现场结合安全施工管理要求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满足按照要求接入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系统,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要求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0.3万平方米以上(含0.3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建筑群体或者小区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工程按上述监控数量要求设置。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300万元以上(含300万)、1000万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上(含1000万)、5000万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工程总造价5000万以上(含5000万)、10000万以下不少于4个;
4.工程总造价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的不少于5个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监控点数量不少于3个。
(四)其他建设工程视频监控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视频监控点现场安装技术要求:
(一)工地所有出入口都必须设置监控点,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二)摄像机安装位置一般选在监控视野能覆盖工地的塔吊和钢筋加工棚以及其他地方。
(三)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生产、施工影响的地方。
视频装置也不应影响现场正常施工、生产活动,室内安装宜距地面2.5-5m、室外3.5-10m。
(四)工地的出入口、钢筋加工棚可选用枪式摄像机,其他位置应采用一体化球型摄像机;具体安装位置由视频监控运营公司、施工单位和监督部门三方共同确认。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进出厂大门、实验室和生产场地应设监控点。
具体安装位置由视频监控运营公司、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三方共同确认。
第三十二条安装TSP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商品住宅项目、工业、公建项目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责任主体配合环保部门扬尘监测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时要启动施工现场喷雾、喷淋等设施,并检查实施对裸土、分散堆放物料的湿润覆盖情况。
为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科学,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性能测试,并取得合格报告;
(二)施工现场扬尘监测预警控制值可由属地环保部门及住建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设定。
以上条件依据实际应用情况或环保部门的具体监测技术标准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出台后再行调整。
其他建设工程TSP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加强机械使用管理,减少扬尘废气污染排放。
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推土机、旋挖钻机、铣刨机、柴油锤击桩机等)。
第三十四条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应根据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及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及时采取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根据不同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增加建筑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等措施:
(一)Ⅲ级应对措施(轻度污染):
除应急抢险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渣土废弃物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全面落实工地洒水压尘、现场围蔽、路面硬化、砂土覆盖、车辆冲净、场地绿化等降尘措施,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开启工地洒水措施,每天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
(二)Ⅱ级应对措施(中度污染):
在采取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限制工地内车辆运输作业,增加工地洒水降尘频次3次以上。
(三)Ⅰ级应对措施(重度污染):
在执行Ⅱ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场内裸露地面、渣土及堆土进行覆盖,对硬底化路面和场地进行清洁和冲洗,防止产生扬尘,增加工地洒水降尘频次3次以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治理实施严格监管,夯实建设工程项目各级扬尘治理责任,对未落实本办法防治措施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以下管控措施:
(一)检查1次未落实本办法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整改5日以上,直到整改完成方可恢复施工,并由工程主管部门约谈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检查连续2次未落实本办法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工地停工整改10日以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未执行洒水压尘、现场围蔽、路面硬化、砂土覆盖、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停止使用柴油锤击桩机等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工程项目相应的主管责令工地全面停工整改,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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