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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的特点,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下称:
林业贷款),是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下称:
省开行)向永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即融资平台,下称国投公司)提供贷款资金,国投公司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将贷款资金委托当地具备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下称:
受托贷款行)向永安市林业信用协会会员(下称:
会员)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林业贷款的发放是永安市人民政府以其组织增信优势和政府融资优势搭建支持林业产业发展融资平台,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开发性金融利用其融资优势,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持永安市林业产业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推进林业增产、林农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推动农村中小企业微贷款和实现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新发展的目的而采取的积极尝试。
第四条 林业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提供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五条 林业贷款发放的对象,即最终用款人,是指已批准加入林业信用协会的永安市主要从事林(竹)产品加工建设及生产经营和林(竹)资源的建设,并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林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达两年以上的自然人。
第六条 贷款种类区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向最终用款人发放的,最终用款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向最终用款人发放的,最终用款人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最终用款人为培育林(竹)资源而从事的种苗生产以及新造、改造、抚育、管护等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以下简称资源类投资)和为扩大林(竹)资源产品加工能力而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以下简称非资源类投资)。
第七条 国投公司在林业贷款管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最终用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最终用款人或者项目提供法律、财务、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和服务。
第八条 林业贷款期限: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宽限期最长不超过2年。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国投公司可根据需要要求最终用款人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方式为其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最终用款人的贷款申请拥有最终否决权。
第二章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体系
第一节 永安市林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永安市林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下称:
领导小组),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投公司和信用协会等负责人组成的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动和监管林业贷款工作,协调和理顺林业贷款各机构及政府之间、林业贷款机构之间的关系,保证林业贷款符合政策投向,提高林业贷款工作效率和林业贷款的资产质量。
第二节永安市林业贷款评议委员会
第十二条永安市林业贷款评议委员会(下称:
评议委员会)是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共同选派人员组成。
评议委员会共12人,其中永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人、市监察局1人、市财政局2人、市审计局1人、市林业局2人、信用协会1人、国投公司3人。
第十三条评议委员会负责以下评议审查工作。
一、审查最终用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担保方式;
二、审查最终用款人的自有资金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落实;是否已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三、审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和偿债能力;审查贷款的合理性以及产品的市场前景、价格和竞争力等。
第十四条国投公司负责不定期召集评议委员会,对最终用款人的贷款申请实行集体审议。
评议委员会成员出席须达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召开项目贷款评议会议。
第十五条贷款评议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设同意、有条件同意、谢绝和复议,弃权视为谢绝。
若参加投票人数中同意票(同意、有条件同意)达到三分之二(含),所议事项即获通过,以同意或有条件同意两种表决意见比例高者为最终审议结论。
未获通过的贷款申请以谢绝或复议两种表决意见比例高者为最终审议结论。
第十六条对于评议会议谢绝的贷款申请,国投公司需将贷款申请材料退还给最终用款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需要复议的贷款申请,评审部门要按评议会议的要求,完善评审报告,落实相关条件,完成复议报告后再提交复议。
第十七条对审议通过的贷款申请,国投公司需在审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开行提交完整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便不限于评审报告及附件、评议委员会议纪要及表决情况汇总表。
第三节永安市林业信用协会
第十八条永安市林业信用协会是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信用中介组织。
信用协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系统的信用评审认定、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最终用款人的信用结构。
第十九条林业信用协会职责:
一、受理最终用款人的入会申请,对其入会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
二、受理最终用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对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向国投公司推荐贷款;
四、在受理并向国投公司推荐最终用款人(中小企业除外)的贷款申请后,分别在其所在乡镇(街道)及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按规定收取会员入会费。
六、负责对最终用款人入会档案的管理。
七、负责对最终用款人的贷后信用评价工作。
填写《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最终用款人信用等级复核表》,并于每年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移交国投公司。
第四节永安市林业局
第二十条永安市林业局(下称:
林业局)所属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做为林业贷款联络点,林业局指定林业站相关人员担任林业贷款联络员(下称信贷联络员)
二十一条信贷联络员职责
一、指导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填报林业贷款申请资料,对林业贷款申请表中林业建设用地基本状况要认真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负责林业贷款建设项目的信息反馈和问题沟通及所在乡镇(街道)的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及信用协会之间的信息联络工作。
联络员应掌握以下情况:
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自有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资金是否按项目建设要求投入;建设内容是否变更;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三、联络员负责收集公示期间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将征集到以上方可召开项目贷款评议会议。
第五节永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国投公司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信用协会推荐的最终用款人贷款申请组织评审,并负责撰写申贷报告。
二、及省开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取得贷款资金;及受托贷款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由受托贷款行向最终用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资金。
三、做好中小企业最终用款人贷款资金的贷后跟踪检查、贷款还本付息等工作,并负责所有最终用款人的贷后档案管理工作。
四、做好涉及林业贷款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投公司在最终用款人支取贷款资金前,可按照不超过委托贷款总额1%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前情况调查、贷款评审、申请贷款贴息的可研报告费用、合作办工作经费、评议委员会对林业贷款工作考核奖励以及受托贷款行委托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投公司应按时填写如下报表:
一、《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专户报告》;
二、《最终用款人贷款台帐》;
以上报表必须于每年1月、7月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开行。
第六节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第二十四条省开行客户处以永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义参及贷款评议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省开行对国投公司提交的申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审议审批,对于否决的贷款申请,将申贷报告及相关附件退回国投公司,对于审议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国投公司办理相关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六条省开行定期对永安市林业局、信用协会及国投公司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联合有关部门对最终用款人的贷款资金使用、贴息、项目建设以及抵押物状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七节受托贷款行
第二十七条具备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在及国投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或委托贷款合同后,成为受托贷款行。
受托贷款行根据及国投公司、最终用款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向最终用款人发放委托借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国投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行发放的委托贷款,并向委托贷款行支付委托贷款委托费,具体付费标准及方式由国投公司及委托贷款协商后加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受托贷款行的权利、义务及职责,通过及国投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或委托贷款合同加以明确,并报备省开行。
第三十条受托贷款行应积极配合省开行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委托贷款进行的各项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数据。
第三章林业贷款操作程序
第一节最终用款人的入会
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款人向信用协会提交入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吸收其加入协会并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
第二节项目的推荐
第三十二条会员依据规定向信用协会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信用协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国投公司进行推荐并移交申贷会员相关资料和附件。
第三节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国投公司收到信用协会推荐的最终用款人贷款申请资料后,由评审小组组织现场和非现场评审调查后撰写申贷报告。
第三十五条申贷报告经评议委员会通过后,提交省开行进行审议审批。
第四节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省开行审议审批通过后,国投公司及省开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投公司、受托贷款行、最终用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第五节贷款资金的发放
第三十八条省开行依据借款合同向国投公司发放贷款资金,国投公司依据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通过受托贷款行向最终用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资金。
第六节贷款资金的支付
三十九条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贷款行接到国投公司支付贷款资金的通知后,具体办理贷款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七节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采用企业联保方式贷款的最终用款人,支取贷款资金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贷款互保金。
第四十一条受托贷款行支付贷款资金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监管支付。
第四十二条国投公司必须收集、整理贷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建立林业贷款工作档案。
第八节贷款本息回收
第四十三条每次还本、付息前15日,国投公司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最终用款人到期贷款本息。
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到期贷款本息可委托林业局负责通知。
第四十四条受托贷款行收到贷款本息后,汇入国投公司指定的账户,并于还本、付息当日转入国投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九节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信用协会负责对最终用款人的贷后信用评价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最终用款人的信用评价系数按年复核。
第四十六条林业局负责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贷后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主要检查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资金流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营造林成果及达标(根据永安市林业行业规范)情况、经营情况、贷款抵押物情况(是否灭失、损毁、转移、利用和经营情况)、贷后还本付息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和社会评价是否发生变化等及贷款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异常情况,并协助国投公司负责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投公司负责对中小企业最终用款人的贷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投公司负责及向林业局和信用协会收集按本办法规定的需林业局和信用协会报送省开行的有关材料、报告、报表等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开行。
二、每半年负责收集中小企业最终用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国投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每半年至少对中小企业最终用款人检查一次。
检查的重点是中小企业最终用款人贷款资金的用途是否合规及使用情况、经营管理情况、担保状况。
四、国投公司工作人员对中小企业最终用款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林业局、国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半年对最终用款人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十九条根据每半年检查的情况,按照省开行拟定的行文格式、汇报内容和要求,林业局应配合国投公司每半年度撰写最终用款人《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专户报告》。
第五十条市林业局、国投公司、信用协会于每年初,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包括贷款申请评议情况、贷款发放情况、本息回收情况、对最终用款人的检查情况、林业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加强、完善的方面等。
第五十一条林业局、国投公司和信用协会在日常工作和每次检查后,若有新的构想或发现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
必要时可向市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章最终用款人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最终用款人有欠息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最终用款人如拖延、阻挠、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弄虚作假,予以记录在案并视情节由国投公司或者受托贷款行采取利于实现债权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最终用款人如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其罚息计算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最终用款人如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信用等级下降到警示类、失信类,林业贷款有关部门可取消其续贷资格。
第五十六条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所在行政村,若有1户最终用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信用等级下降到警示类、失信类的,则该行政村人员暂缓享受林业贷款资格,信用协会暂不受理其贷款申请,林业局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追缴。
第五十七条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所在乡镇(街道),如未按期足额缴纳贷款本息或信用等级下降到警示类、失信类行政村的比例,达到该乡镇(街道)行政村总数的20%以上,则该乡镇(街道)人员暂缓享受林业贷款资格,信用协会暂不受理其贷款申请,林业局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追缴。
第五十八条林业生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终用款人拖欠贷款本息二个季度的,由信用协会公布其不良记录;对经多次催收拖欠贷款本息超过四个季度仍不归还的,国投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受托贷款行行使诉权。
第五章“两金”专户资金的来源、监管及使用
第五十九条“两金”指林业产业风险准备金和贷款风险互保金。
其中国投公司设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业局设立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专户,“两金”专户均在省开行开立。
专户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视同专户资金管理。
第六十条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首期资金由市财政局于2004年注入3的万元;自2005年(含)起,市财政局应每年预算安排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200万元于当年5月31日前直接划入林业局在省开行开立的专户。
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户及永安市金融系统不良贷款率挂钩,实行余额动态管理,多退少补。
第六十一条贷款互保金由国投公司负责归集。
若最终用款人在我行全部贷款(含当次)单纯采用联保或互保方式贷款的,支取贷款资金时,必须缴纳贷款总额20%的资金,作为贷款互保金。
若最终用款人在我行抵(质)押贷款余额及其全部贷款余额(含当次申贷额)之比在0-30%(含),则应缴纳申贷总额15%的互保金;若最终用款人在我行抵(质)押贷款余额及其全部贷款余额(含当次申贷额)之比在30%-50%(含),则应缴纳申贷总额10%的互保金;若最终用款人在我行抵(质)押贷款余额及其全部贷款余额(含当次申贷额)之比在50%-70%(含),则应缴纳申贷总额S0lo的互保金;若最终用款人在我行抵(质)押贷款余额高于其全部贷款余额(含当次申贷额)的70%)则可免缴互保金。
第六十二条国投公司应设立林业产业风险准备金和林业产业发展风险互保金台帐,并及时、准确地登录。
第六十三条“两金”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清偿国投公司林业贷款项下债务。
第六十四条对最终用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造成省开行直接扣收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或贷款互保金的,若最终用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缴回收的,应及时将该资金纳入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或贷款互保金专户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林业贷款有关机构可根据具体变化情况提出对林业贷款工作的新建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后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六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参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原《永安市林业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永林信[2005]1号、永林信[2008]2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并废止。
第六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永安市林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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