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GB28941996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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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志GB2894-1996
安全標志
GB2894-1996
前言
GB2894《安全標志》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實施以來,對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國際、國內情況的不斷變化,對現行的國家標準《安全標志》需要再行修訂。
本標準採用了ISO3864:
1984《安全顏色和安全標志》中的全部安全標志,此外還吸收了國外同類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將原安全標志撤銷20個。
為了與GB10001-94《公共資訊標志用圖形符號》和GB13495-92《消防安全標志》協調一致,“緊急出口”圖形標志改變與《公共資訊標志用圖形符號》相同;“火情警報按鈕”、“火警電話”、“滅火器”、“消防水帶”、“地上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以及“禁止燃放鞭砲”標志在《消防安全標志》中已經規定,本標準不再列入。
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2894-88。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李樹賢、劉誠朴、閃淳昌、梁小珍、馬春華、夏川壽。
本標準於1982年首次發佈、1988年第一次修訂。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l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l6423—2006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設計、建設和開采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職業危害的管理與監測、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設計、建設和開采。
本標準不適用於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的開采。
本標準也不適用於石油、天然氣、礦泉水等液態或氣態礦藏的開采。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5013﹒1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1部分:
一般要求
GB5013﹒2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2部分:
試驗方法
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4053﹒1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2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3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杆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4固定式工業鋼平台安全技術條件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6722爆破安全規程
GB7231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l2141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
GBl4161礦山安全標志
GBl6541豎井罐籠提升信號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GBl6542罐籠安全技術要求
GBl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0034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
GB50070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GB50086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
GB/T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8918鋼絲繩
GBJl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J21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Zl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DIA08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JB8516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安全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metalandnonmetal013encastmines
在地表開挖區透過剝離圍岩、表土或礫石,采出供建築業、工業或加工業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採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豎井等作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築業、工業或加工業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採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場smallquarry
年采剝總量不超過500kt、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m的山坡型采石場。
3.4
鹽類礦山saltmines
指岩鹽、芒硝、天然堿、鉀鹽礦山。
3.5
基本洪水頻率probabilityofflood
在某個期限內,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頻率。
3.6
設計防洪頻率designprobabilityofflood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頻率基礎上確定的、作為工程設防依據的洪水頻率。
3.7
防跑車裝置bull
斜井提升時,為防止墜車事故,安設在礦車上的叉形止車裝置和抓鉤,或裝在線路上的阻車器和擋車欄。
3.8
排土場dump
集中排放礦山剝離和掘進過程中產生的腐植表土、風化岩土、堅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貧礦等的場所。
3.9
陡幫開采openeastofsteepslope
加陡露天礦剝岩工作幫坡角(18。
以上)所採用的采場要素、工藝方法、技術措施和采剝程式的總稱。
3.10
陡坡鐵路railway0nsteepslopebench
露天礦山采場內線路折算後坡度大於或等於40%的鐵路。
3.11
礦井有效風量effectiveair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的風量總和。
3.12
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afetycoefficientofhoistingsteelrope
鋼絲繩的全部鋼絲破斷拉力總和與其所承受的載荷之比。
3.13
鋼絲繩靜防滑安全系數staticantislipsafetycoefficient0f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絲繩靜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大靜張力差的比值。
3.14
鋼絲繩動防滑安全系數dynamicantislipsafetycoefficlentofsteelrope
提升系統加速或減速運行過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絲繩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大動張力差的比值。
4.總則
4.1礦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等,嚴格執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礦山企業應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不低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並能適應現場工作環境的人員擔任。
4.3礦山企業應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檢查及處理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4.4礦山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應上崗作業。
礦長應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職安全教育。
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於72h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新進露天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於40h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
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人礦前應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專人帶領。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
4.5除下列情況外,連續24h內,任何作業人員均不應在井下滯留或被強制滯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時間):
——因事故或突發事件導致滯留時間延長;
——作業人員為負責人、水泵工、信號工或緊急維修人員。
4.6礦山企業的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根據其可能出現的事故模式,設定相應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
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應任意拆除或移動安全警示標志。
設備的裸露轉動部分,應設防護罩或柵欄。
4.7危險性較大的礦用產品,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礦山企業應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偵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偵測應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上述設備、設施和器材,不應毀壞或挪作他用,未經許可不應任意拆除。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礦山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偵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對預案及時進行修改。
礦山企業應使每個職工熟悉應急預案,並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4.9礦山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經過安全條件論證及安全、職業危害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工程概算。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或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4.10新建礦山企業的辦公區、工業場地、生活區等地面建築,應選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區、塵毒、污風影響範圍和爆破危險區之外。
4.11礦山企業的地面工業建(構)築物,應符合GBJl6的規定。
凡有人透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築物均應設定安全進出口,並保持暢通。
需離地面2m以上操作設備或閥門時,應設定固定式平台。
採用鋼平台時,應符合GB4053﹒4的規定。
有跌落危險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應設定護欄或扶手,並有足夠的照明。
欄杆的設定應遵守GB4053﹒3的規定,鋼直梯和鋼斜梯設定應遵守GB4053﹒1、GB4053﹒2的規定。
通道、斜梯的寬度不宜小於O.8m,直梯寬度不宜小於O.6m。
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於45°;不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於60°。
天橋、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應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鋼板、格柵板制作。
4.12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高處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定安全網、護欄等防護設施。
高處作業時,不應拋擲物件,不應上下垂直方向雙層作業。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時,不應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處作業。
4.13作業場所有墜人危險的鑽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均應加蓋或設柵欄,並設定明顯的標志和照明。
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溝、坑、池的蓋板,應固定可靠,並滿足承載要求。
4.14礦山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設施,並與當地消防部門建立聯系。
通往廠房、庫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消防通道,寬度應不小於3.5m,盡頭式消防通道,應根據所選消防車型設定回車場或回車道。
4.15露天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地形地質圖;
——采剝工程年末圖;
——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佈置圖。
4.16地下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井上、井下對照圖;
——中段平面圖;
——通風系統圖;
——提升運輸系統圖;
——風、水管網系統圖;
——充填系統圖;
——井下通訊系統圖;
——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佈置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圖中應正確標記:
——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采空區(包括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年度)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數量;
——礦石運輸線路;
——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排水等設備和設施的位置;
——風流方向,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進度、方式、數量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
4.17礦山企業應按照GBll651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規定,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進入礦山作業場所的人員,應按規定佩帶防護用品。
4.18任何人不應酒後進入礦山作業場所;受酒精或麻醉劑影響的人員不應從事露天或井下作業。
不應將酒類飲料和麻醉劑帶入作業場所(醫療用麻醉劑除外)。
作業前應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應迅速撤出危險區,同時設定警戒和照明標志,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並報告礦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地下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每個作業人員和其他下井人員出入礦井的登記和檢查制度。
人井人員應攜帶照明燈具。
4﹒19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應編制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該費用應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應挪作他用。
4.20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生產規模較小不必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4.21礦山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並及時分析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事故發生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
5露天部分
5.1基本規定
5.1.1小型露天采石場,除遵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外,還應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5.1.2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台階開采,並堅持“采剝並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5.1.3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岩)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破壞。
5.1.4采剝和排土作業,不應對深部開采或鄰近礦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潛在安全隱患。
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定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5.1.5靠近礦山鐵路修築建構築物,跨越礦山鐵路、橫穿路基或橋涵架設電線和管道等,以及臨時在礦山鐵路附近施工,均應事先征得礦山運輸和安全部門同意,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經批准方可實施。
5.1.6在礦山鐵路或道路兩側堆放物品時,應堆放穩固,且堆放物的邊緣與鐵路建築接近限界的距離,應不小於O.75m;與道路路面邊緣的距離,應不小於1m(若道路有側溝,距側溝外側,應不小於O.5m)。
5.1.7任何人不應擅自移動和毀壞礦山的測量基點;需要移動或報廢時,應經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同意,並經主管礦長批准。
5.1.8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配備專用載人車輛接送作業人員上下班:
——從上下班人員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礦(或車間)主要作業場所,路程超過3000m;
——凹陷露天礦的垂直深度超過lOOm;
——山坡露天礦的垂直高差大於150m。
採用提升設備運送人員時,應遵守本規程第6章的有關規定。
5.1.9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
露天礦邊界上2m範圍內,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樹木及其他植物、不穩固材料和岩石等,應予清除。
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岩土層厚度超過2m時,其傾角應小於自然安息角。
5.1.10因遇大霧、砲煙、塵霧和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風雨、雪或有雷擊危險不能堅持正常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威脅人身安全時,人員應轉移到安全地點。
5.1.11設備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員通行和操作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和通行安全。
不應在設備的頂棚存放雜物,並應及時清除上面的石塊。
5.1.12露天采場應有人行通道,並應有安全標志和照明。
上、下台階之間,可設帶扶手的梯子、台階(踏步)或路塹作人行通道。
梯子下部臨近鐵路時,應在建築接近限界處設定安全護欄。
上、下台階間的人行通道接近鐵路時,其邊緣應離鐵路建築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時,應設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采掘、運輸、排土或其他設備,其主開關送電、停電或啟動設備時,應由操作人員呼喚應答,確認無誤方可進行操作。
5.1.14使用采掘、運輸、排土和其他機械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設備運轉時,不應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注油和清掃;
——設備移動時,不應上下人員;在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點,不應有人停留或通行;
——終止作業時,應切斷動力電源,關閉水、氣閥門。
5.1.15檢修設備,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動力電源和設備完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並應對緊靠設備的運動部件和帶電器件設定護欄。
在切斷電源處,電源開關應加鎖或設專人監護,並應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5.1.16露天采掘設備的供電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應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橫過道路、鐵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5.1.17電力驅動的鑽機、挖掘機和機車內,應備有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器材等。
停電、送電和移動電纜時,應按規定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5.1.18采掘、運輸等設備從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透過時,其頂端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3kV以下,應不小於1.5m;
——3kV~lOkV,應不小於2.Om;
——高於lOkV,應不小於3.Om。
5.1.19露天開采應優先採用濕式作業。
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5.1.20深凹露天礦的采掘設備與礦用自卸汽車的司機駕駛室,應配備空氣調節裝置,不應開窗作業。
5.1.2l露天爆破作業應遵守GB6722的規定。
爆破作業現場應設定堅固的人員避砲設施,其設定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定,並經主管礦長批准。
5.1.22爆破前,應將鑽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並切斷電源。
5.2露天開采
5.2.1台階構成的安全要求
5.2.1.1生產台階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開采結束,並段後的台階高度超過表1的規定時,應經過技術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設計確定。
5.2.1.2挖掘機或裝載機鏟裝時,爆堆高度應不大於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非工作台階最終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寬度,應在設計中規定。
採礦和運輸設備、運輸線路、供電和通訊線路,應設定在工作平台的穩定範圍內。
爆堆邊緣到準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於2.5m;到窄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於2.0m;到汽車道路邊緣的距離,應不小於lm。
5.2.2穿孔作業
5.2.2.1鑽機穩車時,應與台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千斤頂中心至台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
台車為lm,牙輪鑽、潛孔鑽、鋼繩衝擊鑽機為2.5m,松軟岩體為3.5m。
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並確保台階坡面的穩定。
鑽機作業時,其平台上不應有人,非操作
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
鑽機與下部台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應同時作業。
鑽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穿鑿第一排孔時,鑽機的中軸線與台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於45°。
5.2.2.2鑽機靠近台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台車外側突出部分至台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2m,牙輪鑽、潛孔鑽和鋼繩衝擊式鑽機外側突出部分至台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5.2.2.3鑽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
鑽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鑽架,由專人指揮,並采取防傾覆措施。
行走時,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後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透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鑽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的照明,夜間不應遠距離行走。
起落鑽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範圍內停留。
5.2.2.4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
鑽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鑽機。
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鑽架頂作業。
不應雙層作業。
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5.2.2.5挖掘台階爆堆的最後一個采掘帶時,相對於挖掘機作業範圍內的爆堆台階面上、相當於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鑽機作業或停留。
5.2.3鏟裝作業
5.2.3.1挖掘機汽笛或警報器應完好。
進行各種操作時,均應發出警告信號。
夜間作業時,車下及前後的所有信號、照明燈應完好。
5.2.3.2挖掘機作業時,發現懸浮岩塊或崩塌征兆、盲砲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將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5.2.3.3挖掘機作業時,懸臂和鏟鬥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應有人停留。
5.2.3.4運輸設備不應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應將巨大岩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車事故。
5.2.3.5裝車時鏟鬥不應壓碰汽車車幫,鏟鬥卸礦高度應不超過O.5m,以免震傷司機,砸壞車輛。
5.2.3.6不應用挖掘機鏟鬥處理粘廂車輛。
5.2.3.7兩台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台上作業時,挖掘機的間隔:
汽車運輸時,應不小於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於50m;機車運輸時,應不小於二列列車的長度。
5.2.3.8上、下台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應沿台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台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台階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於50m。
5.2.3.9挖掘機工作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階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1m。
操作室所處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危險性最小。
5.2.3.10挖掘機應在作業平台的穩定範圍內行走。
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軸應始終處於下坡方向;鏟鬥應空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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