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绿洲液化石油气资产评估报告正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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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绿洲液化石油气资产评估报告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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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正文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附件
一、资产清查评估结果明细表
二、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被评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我们出具评估报告,没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三)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任何利害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介绍进行评估。
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的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五)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它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七)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同时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九)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关于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
抵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本汇评报字(2013)第319号
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一、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
(一)委托方名称:
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二)产权持有者:
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为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拟以部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拟抵押贷款所纳入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固定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2013年1月6日。
六、评估方法:
本次资产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七、评估结果:
经过评定估算,委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60,600.00元。
八、评估报告有效期:
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
九、本报告书系本所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依据国家资产评估规定,对委估资产出具的公允意见和结论。
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特定用途和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所使用。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签字)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签字)
本溪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
抵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汇评报字(2013)第003号
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本溪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实施资产抵押涉及的固定资产,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对委托评估的固定资产在2013年1月6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名称:
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二)产权持有者:
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为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拟以部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拟以资产抵押贷款所纳入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产权持有者未提供该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
本次评估未进行调整。
评估范围包括:
LPG加气机、LPG车用加气机、烃泵、LPG加气机附属设备、LPG加气机地埋设备共计5项14(台/套)。
经过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委估设备为2008年购置,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设备整体状况较好。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固定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13年1月6日。
本次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同资产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力求接近会计期间并尽可能实现评估目的。
六、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的遵循的国家、地方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主要文件资料有: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财政部财企字(2001)801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6.财政部财企字(2001)802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7.《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行为依据
本评估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7);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07);
6.《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2007);
7.《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四)产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重要资产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2.产权持有者提供的2013年1月6日资产评估申报表。
(五)取价依据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2012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工程建设全国机电设备2012年价格汇编》;
4.《不动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资源资产评估实务》(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年);
5.《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
6.现场实地考查记录、评估人员询价记录、评估经验数据。
七、评估方法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要求,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的实际情况,经专业技术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现场勘察后,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价标准为重置成本标准。
1.计算公式:
评估净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历史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2.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是指根据设备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和物理性能确定现有设备的新旧程度。
采用使用年限法和技术鉴定法确定设备的成新率。
①.使用年限法:
即根据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与其总使用年限的比率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预计尚可使用年限)×100%
②.技术鉴定法:
对于价值较高的大型设备和机组及车辆,采用技术鉴定法测定其成新率。
即按设备、车辆各部功能的价值及重要性,设定各部技术标准分,在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对设备各部功能实际状态分项打分,累加后即得出设备的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评估所接受评估委托后,于2013年1月6日进行现场勘察,最终于2013年1月13日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我们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前期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根据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资产占有方布置资产评估申报表,协助资产占有方进行资产申报工作。
(二)现场评估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我们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勘察和评估测算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资产占有方对委估资产的历史现状所作的介绍;
2.对资产占有方填报的资产评估申请表进行询证、审核、和鉴别,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并请资产占有方进行修改;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评估人员到现场对实物进行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查看、了解和记录;与资产占有方进行交谈,了解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状况;
4.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订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5.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6.开展市场调研和询价工作;
7.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计算其评估值。
(三)评估汇总阶段
在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后,进行汇总分析工作。
即对各专业组的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资产评估结果。
(四)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过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进行必要修改,再经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不变的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评估意见。
2.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之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资产价值,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同时也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本项目评估范围是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经过评定估算,委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60,600.00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13年1月6日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本溪市绿洲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固定资产
2,660,600.00
其中:
设备
2,660,600.00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项评估是在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申报的评估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本溪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人员与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2.本报告是在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基础文件和数据资料上做出的。
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评估,我们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4.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增值及资产转移所能发生的税收问题。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本评估报告未经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用;
3.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依据资产评估有关法规规定,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
5.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6.本报告书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提交委托方的时间是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签字)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签字)
本溪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一、资产清查评估结果明细表
二、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被评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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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 绿洲 液化 石油气 资产评估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