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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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执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一、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的,法院能否立案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办(1999)执他字第10号给广东高院的批复
“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
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
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法院执行办2005年6月29日作出的(2004)执他字第23号给山西高院的批复确立了一种例外:
“你院《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自动履行期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当事人是在一审法院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多次达成的解协议,这是造成债权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原因。
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的精神,作为个案的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
二、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履行判决达成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如在该协议中双方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设定了前提条件,在该条件尚未成就时,能否直接对被执行人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办(2003)执他字第4号批复
三、二审期间债权人跟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但债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能否凭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审委会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拍卖上海市商业投资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执行争议案”的讨论意见
四、生效判决的内容为“维持巷道现状,不得在巷道内搞建筑物。
”数年后,当初的被告又在巷道内修建门楼。
权利人还能否凭原判决申请执行?
从该案来看,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是禁止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这类案件的执行理论上称为不行为请示权的执行。
不行为债务可分为一次性的不行为债务、反复性的不行为债务和继续性的不行为债务。
该案的生效判决要求维持巷道现状,禁止被告在巷道内修建建筑物,这属于继续性的不行为债务,除非被告另外取得新判决推翻原判决,否则,即须维持巷道现状。
也就是说,这类案件没有履行期间的限制,被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应持续不断地不为一定行为。
只要被告不为特定的积极行为,原告的权利即处于满足状态,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只有当被执行者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侵害申请人权益时,才有申请法院执行的必要。
因此,不论孟某在判决生效后多长时间内修建门楼,申请执行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且,由于不行为债务具有连续性,有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又违反不行为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仍可依据原判决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不具有执行内容,不能申请执行。
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其中一方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否立案?
倾向于可以立案执行。
是否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要区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先履行义务还是后履行义务。
七、离婚分割财产的判决,判决主文中没有交付的内容,该判决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分割财产诉讼的目的
八、案件在审判阶段债权已经转让,但原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转让的有关证据提交审判庭,判决生效后债权承受人以权利人的身份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如债权让与发生在判决生效以后,债权承受人能否以权利人身份申请执行?
前一种情况,应属主体不适格,倾向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后一种情况,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执行,依据是《执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
(2)项
相关的问题:
银行剥离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打包拍卖,买受人又转让给他人,甚至经过多手转让,最后的受让人以权利人身份申请执行或者要求执行法院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行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
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200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九、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作出类似先予执行的裁决并由职工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
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91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
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
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40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1996年7月16日电传来的《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91号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的期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精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1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
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
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
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
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
部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十、申请执行人能否撤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又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否受理?
十一、执行依据没有明确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十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当事人能否约定管辖法院?
现行法律规定不行,我个人认为应该允许
十三、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后,法院判决确定了被执行人的份额,如该财产是不可分的,法院是整体拍卖,还是拍卖份额?
十四、《查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第三人选择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能否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不能(没有所有权作为支撑)
十五、《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没有过错”应如何理解?
黄松有副院长就《查封规定》的出台答记者问时只讲到“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
省高院执行局规定两种情况下要保护第三人:
(1)买卖双方已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尚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或因买卖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原因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2)出卖人不配合买受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已在执行法院查封该房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出卖人履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义务的。
相关问题: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
1、只适用于买卖,原则上不适用于赠与、分家析产等情形;2、只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不适用于乡(镇)村企业的厂房;3、只适用于被执行人已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不适用于被执行人也没有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4、只适用于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形,不适用于只支付了部分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支付的情形。
十六、最高法院、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三家联合通知第九条和《查封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核准登记”应如何理解?
相关链接:
《三家联合通知》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查封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七、对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实行置换执行时,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房屋,产权是否必须归被执行人?
不是
十八、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件,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原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某一方,该方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价款。
但得到房屋的一方不支付价款,法院根据另一方的申请准备拍卖该房屋时,得到房屋的一方以《查封规定》第六条为依据提出不能拍卖。
法院该如何处理?
相关链接:
《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个人认为可作为《查封规定》第六条的例外
十九、拍卖前,优先购买权人通知不到的,怎么办?
相关链接:
《拍卖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拍卖公告中告知
二十、拍卖流拍,未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获悉情况后愿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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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应予准许
二十一、《拍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流拍,有债权人愿意接受以拍卖财产抵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对“应受清偿的债权额”应如何理解?
是否指其尚未实现的全部债权额?
指依法可分配得的债权额
二十二、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但在下一次拍卖前,有买受人愿意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法院能否变卖?
可以
二十三、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法院能否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应区分属于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还是司法程序中的担保
二十四、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第三人未按协议履行,能否裁定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不行
《执行规定》第86条
《合同法》第65条
二十五、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有收入未支取,法院作出提取收入的裁定,并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单位既不协助提取,也不向被执行人支付。
法院能否强制提取?
相关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规定》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个人认为不行
二十六、法院能否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
相关链接:
《执行规定》第3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
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
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可以
二十七、冻结流通证券,应该叫谁协助办理,是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还是登记结算公司?
都可以,但在时效性上有所不同
二十八、拆迁或者征用补偿款、工程款是收入还是债权?
二十九、死亡补偿金能否作为死者的遗产执行?
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死亡补偿费。
而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
三十、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能否执行其住房公积金?
只要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规定,增值收益是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就充公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这样规定的依据可能是《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6种情形下才能提取?
另外,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在债务清偿完毕前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也要充公?
对第一个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的表态,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是可以的;第二个问题,我可以明确表态,应该首先用来清偿债务,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职工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当然属于遗产。
《继承法》制定在前,《民事诉讼法》制定在后,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是在《民事诉讼法》之后制定的,但它是行政法规,位阶比法律低,当然不能对抗《民事诉讼法》。
三十一、执行中如何判断机动车辆的权属?
三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企业应给职工安排工作,企业拒绝安排,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如何执行?
最高法院法(经)函<1989>53号给劳动部对这个问题有涉及。
复函第三条提到:
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三十二、《合同法》实施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
三十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请问,此处的“银行”是指哪个银行?
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
是否包括农村信用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328号《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的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
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中的银行同期最高利率是指法定利率,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范围内均有所浮动,但一般是确定的。
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范围内确定最高利率。
三十四、诉讼中保全了债务人的债权,第三人未提出异议,但进入执行程序后提出了异议,应如何处理?
三十五、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对诉讼保全的财产主张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相关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结论
相关问题:
诉讼保全后,案外人提出异议,被审判庭通知驳回,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又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三十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在执行中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财产已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或责令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清算义务?
不能,但实践中可以采取审计执行的方式
三十七、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在一个案件中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15日后,仍不履行债务,在其他案件中能否继续对其予以拘留?
三十八、在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抗拒或妨碍执行的行为,只是消极不履行义务,能否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三十九、对执行担保人能否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指出强制措施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其他人”指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担保人等虽非执行当事人但与执行程序有关的其他人。
四十、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时,公司拒不配合,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采取拘留措施?
相关链接:
《拍卖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无依据
四十一、法院判令夫妻一方偿还债务,但判决中载明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另外该债务产生在婚后,能否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能否执行另一方的财产?
执行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跟已经离婚有无区别?
实践中如何操作?
四十二、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是否须经有关机关审批?
最高法院执行办给天津高院的答复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和性质界定的有关事宜,2004年2月1日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0年5月19日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
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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