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检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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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检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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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南京海关二零一八年七月原报关、原报检申报项目梳理原报关项目原报检项目168个申报项目168个申报项目105个录入项目7个转换展示项目46个合并删除项目10个自动获取项目105个录入项目关务独有42项关检共有24项检务独有34项新增5项新报关单录入界面(进口)表头表体集装箱随附单证等境外收发货人代码(选填)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
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代码”,现改名为“境外收/发货人代码”。
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必填)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提醒注意:
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外文)”,录入要求无变化。
启运港(必填)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
(一)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二)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启运口岸”。
入境/离境口岸(必填)入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
入境/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入境/离境口岸”,录入要求无变化。
货物存放地点(选填)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存放地点”,现改名为“货物存放地点”,录入要求无变化。
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在货物实际进出境触发必填项。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
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
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提运单号(条件必填)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提运单号”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货单号”,现合并为“提运单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包装种类(必填)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其中,运输包装即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运输包装对应的2位包装种类代码。
例如:
使用再生木托作为运输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再生木托”或代码“92”。
若还有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则在“其它包装”栏目的“包装材料种类”中,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2位包装种类代码,在“包装件数”栏目中填报对应件数数字。
例如:
其它包装中含有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或代码“22”。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包装种类”和原报检项目的“包装种类(含辅助包装种类)”,现合并为“包装种类”。
集装箱号(选填)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根据集装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集装箱号。
一份报关单有多个集装箱的,则在本栏分别录入集装箱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现合并为“集装箱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集装箱规格(选填)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在填报集装箱号后,在本栏按照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填报集装箱规格。
例如:
装载商品的集装箱规格为“普通2*标准箱(L)”,在本栏下拉菜单选择“11-普通2*标准箱(L)”。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集装箱规格”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码(含集装箱规格)”,现合并为“集装箱规格”。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必填)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
例如:
“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该项目为新增项目。
集装箱货重(选填)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货重录入集装箱箱体自重(千克)+装载货物重量(千克)。
例如:
集装箱重量和箱内装载的200箱商品重量合计为15555千克时,在本栏录入“15555千克”。
提醒注意:
本栏只能填报以“千克”为单位的重量数字,其它计量单位应该转换为“千克”后填报。
该项目为新增项目。
集装箱拼箱标识(选填)进出口货物装运集装箱为拼箱时,在本栏选择“是”或“否”。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拼箱标识”,录入要求无变化。
启运日期(必填)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启运日期”,录入要求无变化。
原箱运输(选填)申报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根据是否原集装箱原箱运输,勾选“是”或“否”。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原箱运输”,录入要求无变化。
关联号码及理由(选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联报关单时,在本栏中填报相关关联报关单号码,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关联报关单的关联理由。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关联报检号、关联理由”,现改名为“关联号码及理由”,录入要求无变化。
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选填)填报“所需单证”项下“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时,在确认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后,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勾选申请单证类型,确认申请单证正本数和申请单证副本数后保存数据。
提醒注意:
系统会根据报关单已填制的信息,自动返填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等字段信息。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所需单证”,录入要求无变化。
检验检疫编码(原CIQ编码)(必填)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中,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
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0306329000”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中,选择“101活虾”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商品编号”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原产地区(选填)入境货物填写在原产国(地区)内的生产区域,如州、省等。
例如:
申报原产于美国纽约的樱桃,在本栏录入“840097-美国纽约”。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原产地区”,录入要求无变化。
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必填)进口申报境内目的地和目的地,出口申报境内货源地和产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提醒注意:
(一)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二)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必填)(四)进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
某批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是广州市花都区时操作如下:
1.在“境内目的地”栏选择“44019-广州其他”,或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录入“44019”,栏目自动生成“44019-广州其他”。
2.在“目的地”栏选择“440100-广东省广州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录入“440114”,栏目自动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和原报检项目的“目的地/产地”,现合并为“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
特殊业务标识(选填)属于国际赛事、特殊进出军工物资、国际援助物资、国际会议、直通放行、外交礼遇、转关等特殊业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提醒注意:
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无需勾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特殊业务标识”,录入要求无变化。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必填)填报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的检验检疫机关。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报检机关”,录入要求无变化。
企业资质类别(选填)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选择填报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类别。
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
包括:
(一)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填写: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进口水产品填写: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水产品储存冷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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