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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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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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质押合同
合同文本简介:
本合同适用于发生借款时以收费权作为质押的事项,主要约定收费权质押担保债权的金额、范围、时限、质押登记等内容,此合同要着重注意的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不属于工商局的登记范围(不同于股权质押),应当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权利登记中心了解具体登记程序,最终在中
登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权利质押的登记。
适用人群:
实习律师、执业律师、公司法务、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
合同用例:
发生借款时以收费权质押时适用。
关键词语:
收费权质押、质押合同
起草律师:
王克运律师
质权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址:
地
编:
邮
直:
/、•
传话:
电
出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址:
地
编:
邮
直:
传话:
电
的部分区域内的全部服务用户收取管道燃气销售价款之收费权(包括整
个特许经营权利存续期内燃气销售收入等应收账款,下同)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下属
及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合法享有的
对及相关附件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以下称生合同”)项
下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根据为确保
双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乙方陈述与保证第一条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公司,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1
乙方全面确认并同意主合同,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系完全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2乙方已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批程序;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名章)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1.3乙方保证质押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
1.4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5
若发生在质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财产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6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性负责。
1.7
质押担保主债权第二条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最终以主合同执行情况确定。
(小写:
Y主合
同项下合计人民币(大写)2.2
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甲方对乙方因为主合同前述效力瑕疵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且乙方仍需要履行担保义务。
2.3
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条
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3.1
若债务履行起始日提前或者延后,则截止日相应提前或者延后,具体依主合同执行情况确定;若甲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的,则甲方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之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质押担保范围第四条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4.1
质押财产第五条的部分区域内的全部服务用户收取管道燃气销售价款之收费权(包括整个特许经营权利存续期内燃气销售收入等应收账款,下同)提供质押担保。
下属及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合法享有的对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乙方以其根据5.1文号)及乙方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等质押财产取得依据文件由乙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天然气特许经营区域的划分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对5.2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要求在租赁期内乙方应随时提供质押财产下可以结算数额的具体凭证。
5.3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所生孳息。
5.4
质押登记第六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时在相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6.1
质押登记办理完毕,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由甲方持有。
6.2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清偿前质押登记期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展期,乙方应协助甲方办妥展期质押登记手续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
甲方可以多次申请展期。
6.3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6.4
如有政策规定,本合同项下质押须在已登记部门以外的其他登记部门登记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6.5
质权的实现第七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根据7.2款约定采取实现质权的措施:
7.1
(1)乙方未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未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2)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
(4)乙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甲方亦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7.2甲方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拍卖等实现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及相关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
7.3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7.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7.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
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8.1.1
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按约定实现质权;8.1.2以处置质押财产所得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
8.1.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2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登记、提存
及诉讼等费用。
8.2.1
质押财产出质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以
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双方协商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
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存,
经提存的质押财
产转让资金,乙方不得支用、划转或做任何其他处分。
8.2.2
在质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
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8.2.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8.2.4
(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质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乙方有前述
(1)和
(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有其他情形的,应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质
押。
8.2.5
违约责任第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及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3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盖名章)并加盖
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0.3
争议的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因主张质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1.3
件附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
本合同附件:
质押财产形成的基础文件或其他相关权利凭证(另附)12.2
其他约定第十三条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3.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3.3凡甲方就本合同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乙方的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传真、电子邮件发至本合同载明乙方的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
以专人递交的于递交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发出的,于投寄48小时后视为送达;以电讯发出的,于发出时视为送达。
13.4
乙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致承租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若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甲方仍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通知仍视为送达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
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13.5
乙方同意甲方在将其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可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媒体公布或在征信系统记录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信息,乙方不得认为甲方的公布行为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13.6
本合同非格式合同,双方其他约定及对既有合同条款的修订如下:
13.7
当甲方自质权设立时顺位质权人上升为第一顺位质权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设立质押财产收费专用账户,用于监督乙方归集销售燃气款,并有权要求乙方与甲方及相关银行就收费专用账户签署账户监管协议。
13.7.1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质押登记机关留存原件,双方另行制作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名章):
签字(或盖名章):
日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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