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职业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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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吉县职业中学章程
山西省吉县职业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加特长的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山西省吉县职业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
吉县车城乡兰家河村
第四条学校隶属于吉县人民政府,接受吉县教科局的管理,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制三年。
第五条学校以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为主,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大力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强化学生管理,建立校本课程,树立“先成人后成才”的现代办学理念,创建重基础强技能的职教特色。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确立校风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教风为“乐教、爱生、善导、严谨”;学风为“尊师、好学、重专、多能”。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九条学校校长由吉县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职责
㈠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㈡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㈢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㈣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㈥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㈦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㈧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二条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政教处、教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每间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中层干部。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㈠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
㈡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㈢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㈡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㈢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
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㈠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㈡贯彻执行《学生量化考核方案》,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㈢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课表上课。
第二十三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每学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五条 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
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发现危房,政教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
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教室里的壁画、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三十八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师德建设,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样子。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四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门前的治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的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工作小结。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实行淘汰制,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学生干部可实行定期轮换,使大多数学生的组织能力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助学金。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权利:
㈠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㈡接受平等教育。
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㈢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㈣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㈤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㈡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㈢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㈣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㈤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吉县职业中学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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