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7420437
- 上传时间:2023-06-30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53KB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x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黟县城镇规划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黟县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遵守本办法。
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镇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凡是没有规划的,一律停止审批农村建房用地。
城镇农民住宅建设一律按徽派建筑风貌设计审批。
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必须集中规划建设农民新村(或安置区)。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一般也应集中规划建设农民新村(或安置区),一时难以规划建设农民新村的可在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由村民自建,镇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严禁在西递、宏村、南屏、屏山、关麓等古村落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兴建住宅及其附属物。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黟县城镇范围内购地建房。
城镇居民已以农民名义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压滤机滤布厂家严禁城镇居民将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购买农民新村拍卖土地。
严禁在慈张线、省道S218线、宏儒公路、西皮公路、黟金公路等旅游公路两侧100米可视范围内零星建设农民住宅。
第四条各镇政府为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镇政府负责统一向县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农民新村建设报批、建设、管理事宜。
第五条县建设、国土、文物、房管等部门及各镇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六条城镇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拆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四)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城镇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凡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享受市场价补偿的,除尘滤布不得再申请兴建住宅或申请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内安排住宅。
有现住宅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农民需兴建住宅或在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内安排住宅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县建设局和国土局,由县建设局会同国土、文物、房管等部门和镇政府定期进行查勘、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拆、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
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经县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拆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2.现有的危房原则上只能加固维修。
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可在不扩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农村居民点,可以在对原居民点进行整治改造时按照统一规划适当新建和改建。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县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与镇政府会审,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条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一)位于城镇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1.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或采用联体低层住宅楼形式建设,每户建筑面积120m2~140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10m2(含院落);
2、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楼、联体低层住宅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二)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1、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采用联体低层住宅楼形式建设,也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m2(含院落);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区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农民新村(或安置区)管理第十二条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一)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农民新村(或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
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建设局会同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查,会审通过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3、规划用地。
由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县建设局、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
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国土局和镇政府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镇政府负责放、验线。
放、验线后,镇政府按有关程序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三)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建设、房管、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持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县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农民自建房由县国土局和乡镇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县国土局;
(二)由镇政府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县国土局共同会审;
(三)由镇政府根据会审意见组织农民建房统一进行规划、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
为了加强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应加强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由县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
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农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县建设、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送:
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培育活动实施方案
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培育活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农村残疾人康复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到201X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最大程度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实际康复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转变工作理念,优化服务意识,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提升康复服务水平。
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县残疾人康复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社会化工作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康复对象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将农村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县和乡镇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康复对象的具体需求制定适宜的康复工作计划,为康复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
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较大的服务覆盖面,保障康复对象的基本康复需求。
依托康复机构,深入康复对象家庭培训亲友,以科学、简便的康复技术,使大多数残疾人享受到快捷、方便的康复服务。
(四)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的原则。
大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建立健全预防机制,落实随报制度,从06岁儿童抓起,做到早期干预、早期预防、早期康复。
三、部门职责
(一)县残联负责组织协调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康复计划。
指导示范乡镇对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建档立卡、组织宣传,为辖区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确保建档率达90%;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2、压滤机滤布协调组织卫生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制定贫困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
3、配备康复协调员,落实好康复工作经费和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经费。
4、制定培训计划,对康复协调员和部分残疾人亲友进行相关康复技能培训。
5、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及工疗、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帮助乡镇配备经济实用、便于村委会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和康复普及读物。
(二)县卫生局
1、督促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村康复室,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2、负责残疾筛查、诊断,督促康复协调员与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人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各类残疾人的状况。
3、督促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
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等障碍者进行早期干预筛查、诊断并转介。
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和心理辅导。
4、做好康复知识普及宣传,为辖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督促卫生服务机构将辖区内康复疑难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
(三)县民政局
1、指导村(居)委会依托本村现有服务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设立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协调县卫生局、残联等部门,指导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康复室,确保康复室的设置率达到80%。
(四)县财政局投入财政资金,将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对县残联申请购买康复设备器材、康复(站)点改造、康复人员培训等经费进行审核和监督使用。
(五)示范乡镇
1、制定示范培育活动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康复站建设计划,确定康复对象。
2、做好康复需求调查,制定康复需求计划,支持协调各项培育活动开展和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培育活动其他任务。
3、普及康复知识。
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管理人员、康复协调员、志愿者、残疾人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培训。
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向辖区居民发放残疾预防、滤布厂康复服务、康复训练等科普读物。
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残联,负责此项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开展等日常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做到上下联动,为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
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活动所需工作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为辅。
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
(三)建立康复机构。
示范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置康复室,配备康复医生,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各村委会要依托现有的村卫生室等服务机构和设施,设置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残疾人康复站,并配备康复协调员及相适宜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品、康复普及读物,积极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四)完善持证上岗制度。
县卫生局、县残联要建立健全康复协调员、康复医生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开展康复协调员和康复医生的培训、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上岗证。
(五)组织开展康复助残志愿者服务活动。
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康复培育活动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康复助残志愿者服务活动,并根据志愿者队伍情况及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有针对性的康复助残服务。
各示范乡镇要以培育活动为契机,深入推进农村残疾人康复工作,做到以点带面,推进我县残疾人康复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扩大受益面和覆盖面,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质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 村民 住宅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