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执行教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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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执行教师版
民事诉讼的执行
导论:
一.执行的基本理论
(一)执行的原则
1、执行必须是依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再审审查期间不影响生效文书的执行,除非再审法院下裁定中止执行。
法律文书不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还包括其他机关、机构制作的。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妨害执行行为的,可以对其决定罚款、拘留,并未违反该原则。
】
3、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
<真题示例>
下列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2005年卷三72题,多选)
A.法院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B.行政判决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D.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答案】ABCD本题考查民事执行的根据。
根据《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因此,ABCD选项都正确。
(二)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课堂笔记:
1、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2、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
<真题示例>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9年卷三86题,多选)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据此可知,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
因此,B项错误。
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是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例如:
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如需要执行的,也由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
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
因此,C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第42题,单选)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执行管辖
1、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的执行根据,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的管辖:
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海关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被执人是“三不”:
不服不履行不救济)由被执行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
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
4、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的原则上由两地法院,执地级别同审判级别。
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仲裁机构提交法院,此时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连接点是上述两地,是被申请人的上述两地。
如果是证据保全,还是基层法院,连接点是证据所在地。
如里是涉外仲裁的保全,连接点不变,但执行法院是中级法院。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级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6、共同管辖、管辖争议及移送管辖: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由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都选择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协商,如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执行管辖可以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往上移送。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执行而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还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能执行而未执行;在法院手中超过了6个月;经申请人申请;上级法院审查;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还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4)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7.委托执行:
只能委托法院执行,不包括其他组织;受托法院不得拒绝,且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真题示例>
1.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
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
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
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2005年卷三44题,单选)
A.该市东区法院B.该市南区法院C.该市西区法院D.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A本题考查执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2007年10月28日修订)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本题中的一审法院是该市东区法院,因此,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就是该市东区法院,当事人甲应当向该市东区法院申请执行。
2.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
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
(2005年卷三47题,单选)
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
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
【答案】C本题考查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根据《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正确选项是C。
D选项表述的是该规定第11条所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选项。
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因此,选项AB都是错误选项。
3.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
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2004年卷三50题,单选)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C本题考查委托执行中的执行中止。
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本题情形属于中止执行的情形。
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3条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受托法院不能自行中止执行,必须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因此,答案为C项。
4.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
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2008年卷三47题,单选)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
【答案】B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4条的规定,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因此,选项B正确。
三.执行异议
课堂笔记:
特殊的诉讼种类(兼谈执行异议)
1、合同法解释
(一)中的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
2、公司法中的六大诉讼,民商法
(一)
3、执行异议程序中的两个诉讼:
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执行异议有两大类:
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异议;对执行标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对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有以下特点:
救济方法一定不会采取新的诉讼,相当于行政法处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批准:
(1)异议权的主体: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必须书面提出异议且向执行法院提出;
(3)执行行为的异议的结论:
①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救济和时间:
法院第一次审查15日内完毕;当事人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30日内审查完毕。
总之:
执行行为的异议永远不可能产生再审。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权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15日内审查完毕;
(3)结论重要:
①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机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4)对于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有两种可能:
①原判裁定直接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有错误,此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启动再审程序救济;②如果原判裁定没有直接涉及标的的归属,此时,案外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申请执行许可之诉。
(5)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案外人;被告:
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对标的也主张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6)执行人许可之诉:
当事人地位:
原告:
申请执行人;被告:
案外人;如果被执行人持反对意见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小结】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针对本案只能起动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相当于曾经遗漏的当事人,法院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知针对异议裁定产生2个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异议之诉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许可执行之诉的法律后果:
诉讼期间当然的中止执行;理由成立的,根据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许可对执行标的物继续进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判决解除执行措施,用裁定。
<真题示例>
1.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年卷三48题,单选)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本题中案外人李某如果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且认为原案判决、裁定错误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A项说法正确。
如果案外人李某对异议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针对执行异议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是针对原来判决、裁定向法院起诉。
本题问的是针对“本案”,也就是说的“原案”,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是无权对“原案”向法院起诉的。
因此,B项说法错误。
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本案中,李某是案外人,且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享有部分权利,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因此,D项说法正确。
2.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
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
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
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
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49题,单选)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执行标的异议中被告的确定
【解析】关于被告的确定和执行异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204条,《民事意见》第257、258、264条,和《执行规定》第70—75条中。
本题是对以上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适格,也即必须是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结合本题来看,丙银行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的房产提出异议,这时,涉及到这三方的利益。
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2010年卷三90题,多选)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
【解析】关于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规定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可见,当事人可以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可以看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主体是案外人,而不是当事人,因此,C项错误。
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享有异议权,因此D项于法无据。
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
4.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第47题,单选)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四、执行和解
课堂笔记:
1、执行中没有调解,只有和解,判决的既判力。
2、执行和解无须法院主持。
3、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他可以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变更。
4、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具有执行中止的效力。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还具有执行终结的效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被强制执行,不能以和解协议为由独单提起违约之诉。
<真题示例>
1.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
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卷三66题,多选)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执行和解的知识。
执行和解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故选项A、B所述为错误解答而选项C、D所述为正确解答。
答案:
CD
2.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约定:
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
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
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2004年卷三48题,单选)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D本题考查执行和解的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2007年10月28日修订)规定,和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据此,答案为D项。
3.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42题,单选)
A.和解协议无效,应恢复执行原判决B.和解协议有效,但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C.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执行回转D.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答案】D本题中AB选项是一组对立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2007年10月28日修订)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题中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因此,首先排除A选项。
至于B选项所表述的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是否正确,与CD选项又构成一组对立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因此,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项是D。
3.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着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45题,单选)
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执行和解
【解析】关于执行和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民诉意见》第266条中,本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7法条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C项正确。
A、B、D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五、执行担保
1、执行担保的两个条件:
(1)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
(2)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
被执行人自已提供物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物保或信用保障,申请执行人同意。
2、暂缓执行
(1)暂缓执行的期限:
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担保期限与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2)暂缓执行的效力:
在暂缓执行期内,法院应当裁定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应当以履行义务的部分的财产为限。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内实施有害行为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裁定恢复强制执行。
<真题示例>
1.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3年卷三69题,多选)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答案】ACD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07年10月28日修订)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因此,A选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9条规定,对于上述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2007年10月2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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