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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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
“安全、环保、和谐、发展;
二、安全目标:
管理目标:
给船舶提供安全营运的操作方案和安全工作环境;针对已标识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船舶不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防止人员伤亡,避免财产损失和对环境造成危害。
控制指标:
杜绝员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船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受到地方海事、安监部门通报批评。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各级各类员工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船长对船舶的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其他岗位人员对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各级人员主要安全职责如下: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人员和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1.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进度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1.3服从上级对船舶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修订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和船舶安全技术规范,对船舶的安全生产负责;
1.4负责对船舶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的设置进行检查、管理,对《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及隐患通知单组织落实改进。
1.5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6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搞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发生海损事故、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伤亡事故要做好保护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1.8掌握船舶营运中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船舶到港后,上船对各部门的设施、设备及各种台帐记录作全面检查;
1.9督促船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防机损和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1.10对船舶需求的材料、备件进行审批并即时供给,办理船舶各种证书;
1.11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对船员的适任、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
2.船长岗位职责
2.1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是船舶最高行政负责人,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领导下履行船长的责任和权力,全面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完全熟悉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并激励船员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本船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负重要责任;
2.3负责本船各项工作的计划、组织、检查、落实,带领全体船员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
2.4召集并组织安全活动日会议、航次(日)作业会议,总结、布置各项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5熟悉本船设备性能和技术操纵性能,自觉遵守并督导船员严格执行港航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针对季节性特点和通航环境情况,组织制定安全航行对策和措施并狠抓落实,寻求获得人力和资源方面的援助。
2.6及时发现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事故预防预控工作;发动船员从思想、制度、操作、设备及措施上找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及时检查和严格制止船员中的违章作业行为,发生事故或险情应及时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或险情再次发生。
2.7按应急演习计划进行演练和演习,对演习结果作出评价,总结不足,不断提高演习质量;船舶遇险、救助、救生、救火时亲自指挥操作。
2.8本船遇险或发生海损事故,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抢救,并按规定立即报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主管机构。
2.9船舶发生事故如施救无效必须弃船时,发布弃船命令并按应变部署组织撤离,指令有关人员携带航行日志、证书、重要文件、技术资料、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离船,船长最后离船。
2.10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所辖航段海事主管机关,并会同海事主管机关和当事方检查受损情况,签署记录,注意保存、收集有关事故旁证材料。
2.11组织领导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设备的日常养护分工并监控检查执行情况,保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适航状态。
2.12当船舶、人员、财产和环境保护在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时,船长有绝对权利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保证船舶、旅客、船员和水域环境的安全。
2.13船舶发生事故后,应详细检查受损情况,按有关程序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制定预防措施。
3.轮机长岗位职责
3.1轮机长为轮机部负责人,在船长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行政管理、技术业务、思想教育工作;
3.2熟练掌握本船机械设施、设备、阀件、管系等的组成、原理、性能、特性、参数、修理方法、技术要求,直接负责水线以下工程、灭火站、机舱消防设备的修理保养工作;
3.3根据修理计划,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对船舶的修理项目进行修理,若确实不能修复的,审核后报船长签字,请求外部支持;对修理项目质量负责,确保轮机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4负责督促轮机部船员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按设施、设备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进行检查、修理;督促轮机部船员遵守机舱值班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熟悉职责;搞好船上节能降耗和防止油污染工作,对违反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
3.5遇机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及其它紧急情况危及安全航行时,应迅速检查、分析,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船长或驾驶值班人员;发生机损事故时,要及时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报告,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3.6船舶发生火警、触礁、搁浅、进水及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到机舱现场指挥,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组织领导轮机船员全力抢救;接到弃船命令时,应组织轮机船员携带主要技术资。
4.驾驶员岗位职责
4.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驾驶部行政工作,协助船长搞好运输生产和计划管理,完成船长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驾驶部船员的人事调动和安排休假,船长临时离船时,代理船长职责。
4.2负责编制船舶保修保养分工明细表和安排自修工作,编制年航次检修计划和修理单,并负责监修验收工作,做好记录。
保管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图纸和文件。
4.3定期检查船舶各种设备、负责编制驾驶部设备器材、工属具、物材料、劳保用品的年、季、月度请领计划,督促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4编制消防救生应急部署表,按规定组织学习和演习并做好记录。
4.5船舶靠离码头、系泊、编解队、过闸、绞滩等,负责在船舶船头指挥工作。
拖带驳船时负责检查驳船质量和检查安全设施。
4.6航行中按分工进行轮流值班和驾驶工作。
港区内,船长临时离船时,负责船舶移泊工作。
4.7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和定期召开驾驶部安全业务会议并检查落实情况。
4.8在船长领导下,抓好驾驶部船员的培训工作,对船员的提升、扶正、奖惩等提出意见报船长审查。
4.9船舶遇险坚守岗位,服从船长指挥,带领全体船员抢救险情,当船长发出弃船命令后,应负责组织船员离船工作。
4.10负责驾驶部船员航行、停泊值班安排,管理全船的生活和船员的寝室分配工作。
5.水手长安全工作职责
5.1在船长、驾驶员领导下,负责安排和督促水手对船体、舱面建筑、甲板管系、帆缆索具和消防、救生锚、装卸等设备的预检维护工作、修船时负责安排自修工作。
5.2定期组织安排水手进行舵面清洁工作和洗船工作。
5.3教育所属船员、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查舱看潮,并安排和检查航行、停泊值班及舷外高空作业,保证安全。
5.4负责领用、保管、统计驾驶部材料、物料、工属具、消防、救生设备、号灯、照明设备及劳保用品等工作。
5.5靠离码头、系泊、锚泊、编解队、绞滩、过闸等除负责检查督促做好准备工作外,并在驾驶员领导下负责船头、船尾的指挥工作。
5.6组织舵工、水手进行基础业务学习,船舶无木工时,应负责木械工作。
6.轮机员安全工作职责
6.1在轮机长领导下,负责主机、舵机、受压容器,主排水管系的管理及保养,保证技术状态正常。
值班时受值班驾驶员指挥,严格执行车钟命令。
6.2编制燃、润、物料、配件、工属具计划,督促轮机部船员作好领取、储存保管和节约使用工作,按时编报消耗报表。
6.3协助轮机长编制自修和轮机预检计划,按分工明细表组织好检修、保养、清洁工作,负责监督和验收自修工程质量,作好各种记录。
6.4负责轮机部船员安全运输生产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督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6.5安排轮机部船员轮流值班和休假计划。
7.水手安全工作职责
7.1在船长、驾驶员和水手长的领导和安排下按职责进行工作,航行值班时必须服从船长或驾驶员指挥,不得随意改变,副班时应协助驾驶员进行了望,记载航行日志和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
船队掉头或驶经弯曲,险要航段应服从驾驶员指挥过驳帮舵。
7.2负责舵系设备,传动装置的检查保修工作,开航前做好活舵加油及其它准备工作,根据船长和驾驶员的指示,联系轮机部备车、活车、试校车钟、船钟和汽笛。
按分工规定值班,加强了望和按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命令进行测深。
在靠离码头编解队,系泊、绞滩等作业时负责系解缆绳、收入靠垫、抛起锚、和挖牛打桩工作,并负责收放和推救生交通艇(划)。
参加理货和洗舱、扫舱、开舱、封舱、舷门启闭等工作。
7.3负责号灯、号旗、号型、探照灯、测深工具的养护和制作,并做到正确使用。
7.4负责驾驶室及附近甲板的日常养护和清洁卫生工作。
7.5根据水手长的安排参加靠离码头、编解队作业和船舶自修工作。
7.6船舶停泊时根据驾驶员安排负责值班护船工作。
7.7参加理货工作。
8.加油工安全工作职责
8.1加油工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领导下,按规定轮流值班,负责监视机器的正常运转,正确操纵主副机及开关阀门,注意节约燃、润料,保持机器和机舱的清洁。
8.2按轮机长和轮机员的安排进行检修,负责工具、配件、物料、润料的领用、保管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一条:
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1、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次以上的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使船员熟悉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教育的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还应进行安全新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节假日安全的各项教育。
4、对新工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应当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安全检查制度
1、船舶经营人和船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杜绝“三违”,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依据法规,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的形式:
船舶经营人和船长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及上级检查开展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船舶开航前检查制度。
船舶起航前,船舶经营人或船长组织检查准备工作,确认合格后方能起航。
检查的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安全任务是否确定;船舶机械设备是否经过验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
加强设备管理使用。
各种机械设备容易对人体发生伤害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管理使用、运行、修理制度,不带故障工作,防止机械设备故障伤人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严格执行对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一条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落实与本船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监督保障措施。
除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在内部,也要制定从船舶经营人到船长、一般船员的各级安全监督责任制,从专职安全管理监督到群众相互监督的全方位监控体系。
第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法规的监督约束,在船舶内部也要接受全体职工的安全监督,不得违章指挥,凡危及到安全的违章指挥行为,每个职工都有权提出意见或拒绝执行。
第三条船长为所在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船舶经营人及安全法规的监督约束,在船舶内部也要接受全体职工的安全监督,不得违章指挥,凡危及到安全的违章指挥行为,每个职工都有权提出意见或拒绝执行,但遭遇险情或紧急情况时,为挽救危局减少损失,必须执行船长的命令。
第四条船舶无论发生事故与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船舶经营人如实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事故和险情及时与经营人取得联系。
第六条每个船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约束,同时相互监督,如因违章作业而危及安全时,船长有权责令其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再向船舶经营人反映。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奖惩分明,奖励以荣誉、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与经济处罚为辅。
第二条船舶经营人及船舶所有员工是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和操作者也是直接责任人,如全年无违章违纪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为安全工作做出了突出成绩,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反之,因为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将视其情节予以不同承程度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将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找属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提出有效建议消除隐患挽救重大经济损失者;
二、船舶或人员遇险时,积极施救,表现突出使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对工作尽职尽责,勇于奉献,全年无违章违纪行为和安全事故,安全工作突出者;
四、为维护本船舶利益保护国家和本公司财产,勇于与坏人做斗争表现突出者;
五、认真落实各项节能降耗措施,表现突出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找属实,予以不同承程度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将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使船舶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监守自盗的;
三、船舶和人员遇险,不切实履行职责,进行积极施救使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早受严重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如与现行国家和主管机管发布的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有关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国家和主管机管发布的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自颁布之日起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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